翟锦程,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大学兼职教授;
刘怡含,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非形式逻辑是现代逻辑发展到鼎盛时期面向实际论证而出现的新分支,其目的是克服严密的形式演绎逻辑分析、评价自然语言论证的局限性,它要求逻辑关注实际,区分好的论证和坏的论证。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非形式逻辑在西方已成为一门成熟的理论,在诸多领域有广泛的应用。非形式逻辑自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学界对其理论体系和性质等问题的理解,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基于非形式论证对分析、评估日常论证的实践需求,中国学界在充分引介和研究非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对其核心问题也结合当下的文化环境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十分有助于非形式逻辑在当代的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 非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 论证理论 谬误理论
非形式逻辑是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门逻辑学新分支,于80年代末开始传入中国,并迅速引起学界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顺应了中国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亟需在传统逻辑教学中增加新的内容;二是非形式逻辑的实操性弥补了现代逻辑追求符号化带来的日常使用的困难,成为逻辑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新审视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对深化逻辑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非形式逻辑发生的背景与基本线索
(一)非形式逻辑的兴起
20世纪中叶以前,北美学界逻辑研究与教学的主流是关注现代逻辑,而并不关心现实社会背景下的实际论辩,对学生逻辑思维与论辩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远低于人们的预期,形式逻辑可用于分析实际论证的困境日渐凸显。60年代起,北美高校顺应当时社会与学生需求,陆续开展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开始关乎公民自然语言论证的实际需求,寻求人本生活意义上的协调与兼容。部分逻辑学教师开始探求新的逻辑教学方法——非形式逻辑,使逻辑与日常推理和实际论证接轨。在美国和加拿大哲学系课程改革中,非形式逻辑包括论证分析和评估、批判性推理等内容。这些内容的出现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三大教科书——迈克尔·斯克里文(Mcheal Scriven)的《推理》(1976)、斯蒂芬·托马斯(Stephen N. Thomas)的《自然语言中的实用推理》(1977)及霍华德·卡亨(Howard Kahane)的《逻辑与当代修辞学:日常生活中理由的使用》(1992)都开始重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论辩。
1978年,“第一届非形式逻辑专题研讨会”在加拿大温莎大学举办,这标志着非形式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正式诞生。会议主要组织者约翰逊(Ralph H. Johnson)和布莱尔(J. Anthony Blair)共同编写的《逻辑的自我辩护》也是强调非形式推理的导向性教科书之一,会后编辑的《非形式逻辑通迅》(Informal Logic News Letter),1984年正式改名为《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其研究主题包括论证和谬误理论、批判性思维、合情推理和非形式逻辑等。它是非形式逻辑主要的学术交流平台,也是反映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刊物。其他重要刊物还有《论辩》《修辞哲学》及《论辩和辩护》等。1996年起,《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也将“非形式逻辑”词条收录其中。
(二)非形式逻辑的理论来源
非形式逻辑的理论来源主要包括“谬误理论、修辞学和论辩术”。[1]其实,在非形式逻辑兴起之前,不乏敏锐的学者对形式演绎逻辑之普适性进行反思。图尔敏(Stephen E. Toulmin)的论证理论、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的新修辞学和汉布林(Charles L. Hamblin)的谬误理论都强调逻辑应该将论辩实践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因此被视为非形式逻辑的三个重要理论来源。
自20世纪50年代始,图尔敏对数理逻辑形式有效性标准的批判及现实语境中合理推理的关注,开启了逻辑的实践转向。他指出,推理是论辩的和说服性的活动,必须关联语境才能得到有效评价,语境决定一切。因此,论证有效性依赖于“领域依赖性”的评价标准,即某领域中被视为好的论证未必适用于其他领域,“实质论证能做的最佳事情是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2] 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The Uses of Argument,1958)中从法律论证层面提出论证的程序性模型,论证分析要素不再是传统的前提、结论和假设,而由根据(ground)支持的主张(claim)、依赖于正当理由(warrant)的推理组成。正当理由需要“支援”(backing),也会受到某些限制,因此必须考虑到可能的反驳(refute),这正体现了实质论证可废止性的根本特性。佩雷尔曼和提泰卡(L. Olbrechts-Tyteca)在《新修辞学》(The New Rhetoric,1969)中对照狭义证明和论辩,认为证明旨在使用数学语言在演算规则内证明公理为真,因此形式逻辑只适用于证明,而不适于做论证工具,但现实交流则需通过论辩而非证明来解决。相反,论辩本质上是以逻辑为基础并为赢得目标受众对主张支持的推理技术,它产生于歧义的自然语言语境中,其前提和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目标群体的可接受性或其论证效力。后沃尔顿(D. N. Walton)对论证型式的研究被视为新修辞学的沿承和发展。汉布林在《谬误》(Fallacies,1970)中批判传统谬误的分析方法,提出在“对话理论”的指导下研究谬误并创立“形式辩证法”,[3]承诺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他指出,好论证的规范必定是辩证而非确真的,关键在于前提为真和推导过程的合理。因此,“真”并非评估谬误的恰当标准,而是明晰承诺归属,即论辩者就某些承诺达成一致是保证论辩有效推进的前提。对话模型是给定的承诺合理分布给参与者的模式,谬误则是以某种方式对该模型的违背。汉布林的形式论辩术影响了包括沃尔顿基于对话类型的“新论辩术”和爱默伦(Frans H. van Eemeren)等人的“语用论辩术”一众论证理论的发展。
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非形式逻辑就有所涉略,如谬误传统和论证的社会功能等。而现代非形式逻辑主要关注论证的语用层面,如伍兹(Woods)和沃尔顿将谬误置于论辩的批评性对话语境中提出谬误的语用理论。约翰逊和布莱尔在《非形式逻辑的近期发展》中虽未明确指明非形式逻辑的内涵,但暗含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谬误和论证的理论。之后,众多学者在不同意义下使用非形式逻辑。如希契柯克(Hitchcock)所说,“非形式逻辑已是一个发展成熟的学科,它关联了论辩和推理感兴趣的其他学科,如言语交际、语言学、修辞学、心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联系。”[4]
二、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传播
中国学界接触非形式逻辑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77年张家龙翻译德国逻辑学家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中提到的“非形式的逻辑”。他指出:“我们把非形式的逻辑理解为属于科学论的余下的部分。这就是说,归属于科学论而又同形式逻辑不同的东西……德国的弗里斯的逻辑和英国的穆勒的逻辑(后者影响到全世界)是一种非形式的逻辑,但它的下层基础具有形式逻辑性质。”[5] 肖尔兹将非形式逻辑理解为科学方法论中除形式逻辑之外的部分,与本文使用的意义有明显的区别。后来,美国哲学家诺尔特(John Eric Nolt)于1984年访问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时作的关于“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报告,第一次正式引入“非形式逻辑”这一概念。尽管当时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还较为模糊,但也由此开启了中国学界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新视野。
此后,中国学者开始引介非形式逻辑。赵继伦(1989)、王左立(1990)、阮松(1991、1993、1996)先后撰写了多篇有关非形式逻辑的论文,[6]由此,当代中国逻辑学界与非形式逻辑才算有了真正的接触。1991年,阮松开设“非形式逻辑”系列讲座,涉及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和发展、主要论题范围及非形式谬误等内容。其后约20多年间,非形式逻辑研究得到了中国学界的积极响应。最早涉及非形式逻辑的著作是20世纪90年代的几本研究谬误的著作,如丁煌和武宏志的《谬误:思维的陷阱》(1990),黄华新和汤军的《雾区的寻觅:谬误学精华》(1990),黄华新、丁煌和武宏志的《谬误论》(1993),以及武宏志和马永侠的《谬误研究》(1996)。再就是与论证理论和批判性思维相关联的著作,如刘春杰的《论证逻辑研究》(1999),谷振诣的《论证与分析——逻辑的应用》(2003),罗楠的《批判性思维》(2004),谷振诣和刘壮虎的《批判性思维教程》(2006),武宏志和刘春杰主编的《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2005),晋荣东的《逻辑何为:当代中国逻辑的现代性反思》(2005)。最后是在相对系统全面的哲学手册和理论手册中提到“非形式逻辑”。如刘杰和郭建萍的译著《爱思唯尔科学哲学手册:逻辑哲学》(2015)以及由范爱默伦等编写、熊明辉等翻译的《论证理论手册》(2020);而直接以“非形式逻辑”命名的著作只有武宏志、周建武、唐坚的《非形式逻辑导论》(2009)、杨红玉的《逻辑学:从形式逻辑到非形式逻辑》(2017)以及陈伟的《非形式逻辑思想渊源》(2017);彭漪涟、马钦荣主编的《逻辑学大词典》(2004)收录了非形式逻辑词条。
在中国知网上以“非形式逻辑”为关键词,期刊来源不限进行检索,截至2024年7月底,逻辑学科内共有209篇文章,其中包括137篇期刊文献、47篇硕博学位论文与15篇会议论文。非形式逻辑自传入中国以来,不同阶段论著的出版状况如表1。从各种文献发表的时间跨度及密度来看,我国学者对非形式逻辑的介绍和研究一直在不间断向前推进,尤其是在21世纪初的10年间发展最为鼎盛,主要集中在非形式逻辑的研究范围及性质,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借鉴与融合,论证理论与谬误理论的研究上。可见,21世纪以来非形式逻辑在中国得到了一定的传播与发展,这从相关译作、逻辑学教材或期刊学位论文数量可略见一斑。其中,对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是对非形式逻辑本质的理解,包括它是不是逻辑,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微观层面则主要涉及对论证理论和谬误理论的研究。
三、中国学界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认识
非形式逻辑传入中国后,中国学界一方面积极引介非形式逻辑理论和方法,另一方面,对其相关问题也提出自己的认识。学界对其讨论主要集中于非形式逻辑本质的探讨、论证理论与非形式逻辑关系的探讨以及关于非形式逻辑核心问题的研究上。
(一)关于非形式逻辑本质的探讨
1.关于非形式逻辑是不是逻辑的争论。中国对非形式逻辑的关注多为内容上的引介与述评,且很大程度上基于阮松在《逻辑与语言学习》开设的非形式逻辑专栏。但学界对非形式逻辑的认识参差不齐,有学者甚至认为“非形式逻辑被视为改革传统逻辑的一种参考,而非一种新的逻辑学科”,[7]或者“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非形式逻辑的‘论辩逻辑’或‘论证逻辑’”。[8]非形式逻辑在中国逻辑学界的发展始于其是不是逻辑以及是一种什么逻辑的讨论。其实,要解决“什么是非形式逻辑”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明确非形式逻辑是不是逻辑。约翰逊提出,“形式1指柏拉图层面的形而上学,此意义上的形式逻辑是传统的三段论逻辑;形式2指现代符号逻辑层面严格公式化的语句语法和陈述形式,其有效性取决于论证陈述的逻辑形式,此意义上我们说非形式逻辑是非形式的;形式3指按照某套固有规则相应调整或规范的‘程序’,即论辩活动要遵循事先确定的规则程序以判定双方输赢,这正是非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形式化。”[9]中国多位学者引用约翰逊借助巴斯(Barth)、卡瑞比(Krabbe)关于形式的三种定义为非形式逻辑正名,如李延梅和武宏志(2004)等。[10]其实,“非形式逻辑”之名并非意在研究思维或语言形式,而是有其独特的形式标准和规则,只是此“形式”不同于传统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罢了。
在非形式逻辑广泛传播的早期,中国学者对其学科归属与性质持有不同的观点。杨武金认为“非形式逻辑”本就属于逻辑学分支,它强调论证的非形式方面,并非对形式逻辑的拒斥。[11] 张世宁从逻辑的工具性上理解非形式逻辑,认为非形式逻辑使逻辑学能分析和评估自然语境中的非形式推理,使得经典逻辑得以延续,是逻辑发展的新方向。[12]武宏志也认为非形式逻辑是在论证理论系统内的一种努力,其概念和规范性还是逻辑层面上的,它其实是对批判性思维、新修辞学、谬误和论辩理论等与之相联系的研究视角的整合概括。[13]刘春杰认为非形式逻辑是从应用角度对形式逻辑的补充和修正,但为避免将两种逻辑相对立,应以“论证逻辑”而非“非形式逻辑”命名。[14] 同样,晋荣东也曾说:“非形式逻辑的若干尝试代表着逻辑学如何从先验性与后验性、普遍性与情境性的统一中去研究建构论证理论的努力。”[15]他们都认为,非形式逻辑是试图矫正形式演绎逻辑作为论证理论所产生的不平衡。在此阶段,伴随着我国高校通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部分高校将非形式逻辑作为普及和推行逻辑学相应的补充方式开设了该课程,这实际上也代表了我国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一种积极尝试。
2.关于非形式逻辑是一种什么逻辑的讨论。中国学者明确了非形式逻辑究竟是不是逻辑之后,关于“非形式逻辑”的本质仍然缺乏统一认识。实际上,欧美学界对其认识也不尽一致。约翰逊等人介绍了13种非形式逻辑观,[16]其中涉及实质概念的分析理论(Ryle,1953)、非形式谬误理论(Johnson & Blair,1980)、论证逻辑理论(Blair & Johnson,1987)、批判性思维理论(Scriven,1987)、逻辑语用学理论(Walton,1990)和应用认识论(Weinstein,1994)等,而这些也是中国学者在不同程度认同的逻辑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形式逻辑是一种“论证逻辑”,它不关注命题间的必然联系,而重视论辩中言语行为间非演绎性的联系。[17] 武宏志认为,非形式逻辑术语极易让人产生误解,而论证逻辑抓住了西方各种研究的共性,是传统逻辑中论证理论的现代化,因此更合适。[18] 就如约翰逊和布莱尔所认为的,“只有在形式的第2种意义上,论证逻辑或非形式逻辑对形式逻辑的区分才有意义”。[19] 但谢耘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逻辑学致力于发展衡量论证好坏的标准,而论证理论从不同视角研究论证,是各种理论的概称,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实为种属之别,因此论证逻辑恰有一种同语反复的概念模糊性。[20]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形式逻辑关注日常推理的论证性而非研究思维内容(命题的真值和命题间的关系),因此是一种实质逻辑。[21] 如张建军站在应用逻辑的角度,认为非形式逻辑研究日常论证中批判性思维的逻辑机制和非形式论证的构建与评估,[22] 这种解读进一步凸显了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武宏志则将非形式逻辑视为逻辑的“实践转向”,并认为它包括了逻辑的认知转向和应用转向。[23]同时,他认为实践逻辑是语用学的一部分,这与熊明辉认为“非形式逻辑是语用逻辑的最新发展”的观点不谋而合。[24]
由此可见,中国学者虽从不同角度理解非形式逻辑,但基本都认同非形式逻辑是基于现代逻辑的局限性而产生的逻辑学新分支。形式逻辑因忽略前提的真实性和可接受性可视为一种狭义的逻辑学,而非形式逻辑从广义角度将逻辑视为论证评估的工具,是非形式的推理评价方法的集合。如约翰逊、布莱尔所说,非形式逻辑并非自我否定,也不是一个矛盾的存在,更不是拒斥任何程序、应用标准或严格,而是关乎在何种意义上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25] 非形式逻辑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拒斥形式化方法是应对推理论证唯一正确的思维方法,认为符号逻辑也非全部的现代逻辑。
(二)关于论证理论和非形式逻辑关系的探讨
众所周知,非形式逻辑的核心内容是论证理论,学界不乏关于二者关系的探讨。武宏志认为论证是一方为打消对方对某主张可接受性的怀疑而提出理由的过程及该过程的产品。[26] 他认为论证研究是从不同角度聚焦于论证的语言、结构和评估等方面,而非形式逻辑正是旨在构建自然语言论证分析和评估的一般性程序,因此都可纳入非形式逻辑框架下。而谢耘提出“作为成果的论证”和“作为过程的论证”的双重解析,认为传统的论证理论注重形式性的评估规范,是作为成果的论证1的论证概念;而非形式逻辑则关心对论辩过程中作为成果的论证1的分析与评估方法,并发展非形式的RSA评估标准。[27]
论证理论的三种进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修辞学和论辩术。谢耘提出逻辑学进路分为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两个方向,其次是论辩术、修辞学、言语交际和哲学进路。[28]他认为论辩术进路中语用论辩术主要探讨以消除分歧为导向的程序性规则,而非形式逻辑以理性说服为目标,体现主体的论辩性义务和理性要求。[29]这种归于程序和属性的差异化解读,有助于当代论证理论的深入开展和合理引介。
修辞学进路中,蔡广超将新修辞学纳入非形式逻辑框架下,认为它是重视论证的语用和实践维度的非形式逻辑的具体形态之一,其中的“听众概念”和“论证型式”逐渐成为非形式逻辑的主要论题,两者在研究目标和具体论题上高度相似。[30]而且,非形式逻辑对新修辞学的吸收也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沃尔顿的“对话语境”理论、约翰逊的“论辩性外层”论证概念,以及对论辩评估情境性和论辩性的强调,实质上也是因为“听众”概念的引入。对于哲学进路中论证的理性证成,谢耘则表示考虑到论证在概念、功能和规范性要求上都彰显出的批判性特征,应该在约翰逊的论证概念中纳入批判性维度才更合理。[31]这都体现了我国学者对于论证理论和非形式逻辑关系的深入思考。
(三)关于非形式逻辑核心问题的研究
如果说之前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非形式逻辑的理论介绍与评价,那么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非形式逻辑中的核心问题,其中论证型式和谬误理论最为典型。
1. 关于论证型式的讨论。随着非形式逻辑的发展,“论证型式”成为现代论证理论中广受关注的论题,武宏志、周建武、唐坚的《非形式逻辑导论》(2009)和武宏志的《论证型式》(2013)中也讨论了不同的论证类型分类。论证型式是表征日常论证中合情理的论证模式的语用结构,其规范力源于语用一致性的要求。“每一论证型式表达一个支持的特殊原则”,其中的可废止性是值得关注的。[32] 张斌峰等人从论证型式的特征及功能方面,肯定了其在评价自然语言论证上的适切性,即每个论证型式都有其独特可识别的形式,一般由其形式和与之相对应的批判性问题集构成,这种抽象形式可代入无数的实际案例。[33]莫晓红则关注图尔敏论证模式,她认为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正当理由”不是前提,而是推论许可规则,相当于法律中的规范。[34]并且,不是所有处于前提位置上的一般条件句都是正当理由,有时也是予料(data)或根据(ground)。武宏志也认为论证型式本质上表征一种推理规则,图尔敏的“正当理由”有时是普通的条件命题,有时又是不同种类的命题:规则或推理依据,它担保由根据推导的主张的合理性。[35] 另外,从对话角度来看,子论证相应的支援(backing)也应该是多层次的。莫晓红基于此提出需要对图尔敏论证模式进行扩充,在根据中增加支援,标识为“BD”以区别于正当理由的支援“BW”。这些创新性观点无疑有效推进了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深化与发展。
2. 关于谬误理论的讨论。可以说,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始于对谬误定义与分类的讨论。例如,《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将谬误定义为:“看起来有效但实际上错误的论证或推理片段。”[36]《逻辑学大辞典》则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理解谬误:“广义上指人们在思维和语言表达中所产生的一切逻辑错误;狭义是指违反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或逻辑规则而产生的逻辑错误,主要的是指论证中的逻辑错误。”[37]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谬误理解都认同谬误是与论证相关的概念,是错误的推理形式或“逻辑错误”。一般认为,谬误分为违背逻辑推理规则的形式谬误,以及因论证者对论证相关知识的缺乏和滥用导致的非形式谬误(阮松:《非形式谬误》,非形式逻辑讲座,1991)。张焱从论辩的语用和修辞角度切入,将论证视为旨在消除意见分歧的言语交际行为,论辩需遵守批判性讨论规则,由此“谬误不再是‘违反逻辑规则’,而在于破坏了批评性论辩规则导致的合作失败。”[38] 宋文坚从非形式视角(论辩和交际)将谬误视为错误的言语行为或违反论辩规则的言论。[39]周礼全从交际层面研究论证,认为谬误是在逻辑上犯规,泛指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所产生的一切逻辑错误,并把谬误分为语形、语义和语用三类。[40] 但如此定义谬误仍限于交际中对逻辑规则的违背,而非违反交际规则本身,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的谬误定义。在此基础上,丁煌和武宏志用“论证”来定义谬误,认为论证模式之所以为谬误,是因为人们对论证结论的信念高于前提对结论的实际支持程度。他们反对形式与非形式谬误的二分法,而是将谬误分为演绎、归纳和无进展谬误。[41]熊明辉则认为谬误是“逻辑上有缺陷的、但可能误导人们认同它是逻辑正确的论证”。他主要基于论证评价的可接受性、相干性和充分性,将谬误分为前提谬误,相干谬误和推不出谬误。[42]
其实,沃尔顿提出谬误评价之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日常论证的评价及有效的言语交际。“谬误不再是形式推理自足的、封闭语境中的理性迷失,而是处在批判性讨论、理性对话、社会交际活动过程当中的。”[43]谬误被视为能够补充形式逻辑的论证理论,当代论证研究中不断涌现出如汉布林的形式论辩术、爱默伦的语用论辩术、沃尔顿的新论辩术等谬误新理论。其中不乏学者对具体谬误理论的研究,如史天彪[44]和陈鑫泉[45]认为伍兹谬误思想中关注主体概念的“受资源限制”的逻辑观应得到重视,同时应可废止地坚持主体惯用的合情理信念标准。这些对非形式逻辑中具体问题的讨论,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非形式逻辑在中国的发展进程。
四、中国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总体评价
(一) 中国非形式逻辑研究取得的积极成果
1. 推动了当代逻辑教学改革的发展。非形式逻辑的发展已经引发了中国学界认真思考和积极实践逻辑学教学改革。刘春杰首次对逻辑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作出回应,指出,“逻辑教学改革至少应是形式化和非形式化两条腿走路”。[46] 晋荣东也认为:“以论证与谬误为核心的非形式逻辑同样应该成为逻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方向。”[47] 欧美等国家在教学上将论证理论与形式化推理并行推进,除形式化逻辑外还包括批判性思维和论辩分析等。但是,中国高校逻辑教学过分注重逻辑的基础学术功能,而忽略了逻辑学的社会和文化意味。可以说,我国关于非形式逻辑或论证的教科书凤毛麟角,但也有诸如彭漪涟主编的《逻辑学基础教程》正式使用了“非形式逻辑”[48]之名,袁正校主编的《逻辑学基础教程》加入非形式对话与论辩,[49]包括论辩规则和评价(以语用论辩学为基础)等,在逻辑应用上实现了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互补,这无疑是传统逻辑教科书向前迈出的一大步。近年来,随着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理论在我国的影响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非形式逻辑研究,如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的学术发展规划正式将非形式逻辑纳入其研究方向。今后,我国的逻辑教学改革应重视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并教授系统的论证理论,由可互为补充的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共同支撑起逻辑学大框架。
2.拓展了中国逻辑学的研究领域。中国学界的逻辑观念在不断更新。目前,逻辑学界对非形式逻辑的基本理论都有所涉略,也聚集了一批以武宏志、熊明辉和谢耘等为代表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20世纪90年代先后出版的有关谬误研究的书籍,都在非形式逻辑框架内研究谬误,这与21世纪前后有关论证理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著作,一定程度上都深化了传统逻辑的论证理论。更有武宏志、周建武、唐坚的相对全面系统的《非形式逻辑导论》(2009),将非形式逻辑相关论题都囊括在内。实际上,我国逻辑学界不断有学者对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历史渊源进行深入研究,这足以表明,非形式逻辑研究从20世纪末到现在从未间断,其研究者也层出不穷,不断拓展了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作为新的论证规范理论,非形式逻辑的意义已不止于作为回应逻辑教学改革的一种批判性思维而存在。阮松批评到,西方逻辑的发展轨迹是一面镜子,当西方数理逻辑蓬勃发展时,我们将推理置于形而上层面批判符号逻辑的形式主义;如今他们察觉到日常思维与逻辑的内在联系,我们却被符号一叶障目。[50]非形式逻辑的发展历史表明,旧的哲学观念和逻辑观念不断受到冲击,非形式逻辑无意取代形式化方法,但也预示着形式主义的终结。可以说,非形式逻辑的引介至少革新了中国学界对演绎逻辑根深蒂固的信念,使人们摆脱形式演绎主义的束缚,且有助于克服逻辑学研究的单一性。当今,非形式逻辑与法律逻辑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逻辑学分支,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中国非形式逻辑研究中有待深化的问题
1. 基础理论研究有待系统化。尽管非形式逻辑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和研究仍有不同观点。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本身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直到现在仍是激烈争辩的领域”,[51] 在非形式逻辑领域也是如此。中国学界引入非形式逻辑已有30余年,除引介非形式逻辑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方法外,部分学者对其基础理论问题也提出了创见性的观点。其实,很少有学者认为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互不相容,之所以非形式逻辑在我国的发展不够深入,主要由于较之北美社会背景下的兴起之源,我国公民没有迫切处理公共论辩的需求,实践局限使其研究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另外,从目前我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情况来看,研究者的挖掘似乎存在断代,潜心研究非形式逻辑的学者及研究队伍规模不够,可收录非形式逻辑的期刊相较于国外学术交流的平台还是有些匮乏,这一点从核心刊物文献占比即可看出。虽有如“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及批判性思维”学术讨论会(北京,2002),以及第七次中国逻辑学大会(北京,2004)这样讨论非形式逻辑的学术会议,但仍需要更多专门的学术组织和重要期刊予以支持。而且,在今后的研究中,如何结合中国现代文化建设和语言特点,以及中国当代的语境来建构非形式逻辑基础理论体系,尚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2. 在逻辑教学中引入非形式逻辑。这可以作为提高学生素质的有益补充。据互联网考察结果显示,很多欧美国家开展非形式逻辑研究与教学已有40余年,大学哲学系开设了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及谬误分析等课程。目前,逻辑课程在我国多数高校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相当份额,这对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大有裨益。但在部分高校中,由于逻辑师资力量不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将非形式逻辑或批判性思维作为逻辑课程开展教学的倾向,甚至以批判性思维教育代替非形式逻辑教学。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虽都源于西方教育教学改革,在题材、内容及教学方法上也多有相似,但前者专注于自然语言论证的分析和评估,后者则是聚焦于合理信念或行为的反省性思维。非形式逻辑是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手段或工具,二者相结合可相得益彰,但批判性思维绝不能代替逻辑推理能力,只能说“用批判性思维改造逻辑课程是使逻辑工具更好地发挥其引导和规范实际思维的一个途径,它是将逻辑课程从低迷状态拉升起来的一种尝试。”[52] 在思维训练的教育教学中,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各有其特殊的功效,并不能相互取代。因此,我们需要在建设好逻辑课程的同时,兼顾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与建设。
3.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术语的翻译和使用。术语翻译的规范和统一历来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逻辑学在中国的传播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至今“逻辑”仍然是一个音译术语。非形式逻辑作为一个新的分支领域,新术语翻译的规范和统一依然任重道远。例如,有些学者将“argumentation scheme”一词译为“论证图式”或“论证方案”。但我们知道,“图式”多指形式推理的形式(form),尤其符号逻辑中定理证明的表达图式,它表示语义学概念中的真值形式,而“scheme”指称非真值形式,是语用学概念。因此,用“型式”来区分形式逻辑中的“形式”更为妥帖,目前逐渐形成固定用法。再如,图尔敏论证模式中的六要素也存在不同的术语翻译,其中的“data”,莫晓红译为“资料”,武宏志则称之为“予料”。后基于图尔敏在《推理导论》(1979)中将其改为“ground”,逐渐沿用“根据”这一术语。杨宁芳在《图尔敏论证模式》中将六要素中的“warrant”译为“保证”,将“rebuttal”译为“可能的反证”,而相应地,武宏志和莫晓红用以“正当理由”和“反驳”。莫晓红将图尔敏论证模式的“field-dependence”称为“领域依存”,而武宏志和熊明辉等大部分学者将其称为“领域依赖性”。可见,我们在引介非形式逻辑理论体系、开展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术语翻译的规范与统一。
五、结语
非形式逻辑作为逻辑学的重要分支,超越了语义和语形维度而考虑主体和语境问题,克服了形式逻辑在指导论证实践上的缺陷。它突破了传统的逻辑观念,致力于提升人们识别、分析、评估和建构论证的能力,也更加凸显了逻辑的工具性。尽管中国在非形式逻辑研究中存在不足,但其30多年的发展历程无疑推动了中国当代逻辑学的多元化发展。我们应该用开放宽容的心态看待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差异不能成为拒斥非形式逻辑的理由,反而应视为对形式逻辑在实践层面的补充——面向生活的逻辑离不开非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的发展方兴未艾,结合其近年来的研究进展和实践应用,以及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未来一段时间还需要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化:一要注重理论本身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其补充发展,而不只纯粹借鉴国外原有的理论基础;二要加强理论的深度融合,并辅以实证研究检验其路径的可行性,尤其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三要更加关注学术前沿论题,提升非形式逻辑具体问题的研究质量,以促进各议题的深入比较和融合。
注释
[1] 参见《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词条。
[2]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4页。
[3] 武宏志等人在《非形式逻辑导论》中将“dialectical”一词译为“辩证法”,并称“形式辩证法”和“语用辩证法”,熊明辉和谢耘等都在“论辩术”意义上使用“dialectical”一词,本文使用“论辩术”译法。
[4]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第743页。
[5] [德]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19-20页。
[6] 赵继伦:《〈墨辩〉是中国古典的非形式逻辑》,《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王左立:《非形式逻辑——一个新的逻辑学分支》,《逻辑与语言学习》1990年第1期;阮松:《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哲学意蕴》,《哲学动态》1991年第7期;阮松:《再谈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若干问题——兼与周云之、诸葛殷同先生商榷》,《晋阳学刊》1993年第5期;阮松:《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南开学报》1996年第6期。
[7] 崔清田:《关于普通逻辑发展方向的思考》,《逻辑与语言学习》1991年第2期。
[8] 周云之:《〈墨经〉逻辑是中国古代(传统)形式逻辑的杰出代表——评所谓“论辩逻辑”、“非形式逻辑”和“前形式逻辑”说》,《孔子研究》1992年第2期。
[9] R. H. Johnson, J. A. Blair, Informal Logic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Logic, Amsterdam: Elsevier, 2002, pp.358-359.
[10]李延梅、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合法性》,《求索》2004年第7期。
[11] 杨武金:《论非形式逻辑及其基本特征》,《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 4期。
[12] 张世宁:《批判性思维培养与非形式逻辑发展》,《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3] 武宏志、刘春杰:《“非形式逻辑”诠释》,《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4] 刘春杰:《论证逻辑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15] 晋荣东:《从情境理性看现代逻辑的论证理论及其转型》,《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年第2期。
[16] R. H. Johnson, “Making Sense of ‘Informal Logic’”, Informal Logic, vol.26, no.3, 2006, pp.231-258.
[1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18] 武宏志、周建武、唐坚:《非形式逻辑导论》,第789页。
[19] R. H. Johnson, J. A. Blair, Informal Logic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Logic, Amsterdam: Elsevier, 2002, pp.358-359.
[20] 谢耘:《论证逻辑、非形式逻辑、论证理论》,《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年第3期。
[21] 阮松:《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哲学意蕴》,《哲学动态》1991年第7期。
[22] 张建军:《当代逻辑科学“应用转向”探纲》,《江海学刊》2007年第6期。
[23] 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期。
[24] 熊明辉:《非形式逻辑的对象及其发展趋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5] [加]拉尔夫·H. 约翰逊、J. 安东尼·布莱尔:《非形式逻辑:一个概述》,[加]仲海霞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8年第5期。
[26] 武宏志:《非形式逻辑的核心概念:“论证”》,《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7] 谢耘:《论证,论辩,争论——当代论证理论视域中论证概念的双重维度解读》,《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4期。
[28] 谢耘:《当代西方论证理论概观》,《哲学动态》2012年第8期。
[29] 谢耘:《作为程序与属性的论辩术——析当代论证理论中“论辩术”视角的差异解读》,《逻辑学研究》2010年第4期。
[30] 蔡广超:《佩雷尔曼新修辞学的非形式逻辑属性》,《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31] 谢耘:《当代西方论证理论概观》,《哲学动态》2012年第8期。
[32] 武宏志:《法律逻辑的两个基本问题:论证结构和论证型式》,《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
[33] 张斌峰、侯郭垒:《论证型式的特征及其功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34] 莫晓红:《图尔敏论证模式研究》,华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
[35] 武宏志:《论证的图尔敏模式——兼评国内若干论著的误释》,《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6] [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37] 彭漪涟、马钦荣主编:《逻辑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278页。
[38] 张焱:《谬误是什么——从传统逻辑到非形式逻辑》,《前沿》2005年第3期。
[39] 宋文坚主编:《逻辑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2页。
[40] 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98页。
[41] 丁煌、武宏志:《谬误:思维的陷阱》,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页。
[42] 熊明辉:《基于论证评价的谬误分类》,《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43] 马永侠、武宏志:《谬误理论的新进展》,《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4]史天彪:《约翰·伍兹谬误思想研究:1972—2014》,《逻辑学研究》2014年第3期。
[45]陈鑫泉:《伍兹谬误理论及其重要意义》,《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46] 刘春杰:《论证逻辑:逻辑教学改革的一个可能方向》,《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47] 晋荣东:《社会的民主化呼唤逻辑教学的改革》,《社会科学报》2000年第3期。
[48] 彭漪涟主编:《逻辑学基础教程》,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9页。
[49] 袁正校主编:《逻辑学基础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87-329页。
[50] 阮松:《再谈关于非形式逻辑的若干问题——兼与周云之、诸葛殷同先生商榷》,《晋阳学刊》1993年第5期。
[5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
[52] 武宏志:《逻辑观、逻辑教学与批判性思维——兼与王路教授商榷》,《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3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学术研究
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学术研究》,国内邮发代号:46-64,欢迎您订阅!您也可访问学术研究杂志社门户网站:中国(南方)学术网http://www.southacademic.com,免费获取往期pdf版本。
手机版 | 归档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4048290号 )
主办:学术研究杂志社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B座7楼学术研究杂志社
邮编:510635
© 学术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