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丽霞,华南理工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哲,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天才地洞见了资本逻辑中劳动的本质,是我们今天面对劳动问题的思想智慧。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表现出许多新样态,劳动异化现象并没有弱化或消失,反而由于数字劳动的隐蔽性等特点愈发加剧。数字资本凭借对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占有和支配,使得劳动商品化、剥削隐形化、操控无意识化、社会关系等级化表现得愈发明显。走出数字资本主义的藩篱、走向数字社会主义的关键在于扬弃数字异化劳动,为此须重构数字生产关系和解放数字生产力,智治善用数字技术,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最终推动“人向自我”的全面复归。
[关键词] 数字资本 数字劳动 异化 劳动者权益
随着以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第四次技术革命的推进,数字资本飞速发展,数字技术与社会生活全面融合。数字资本主义的兴起促使传统生产资料与非生产资料快速变革,数字技术不仅构建了特定的社会关系,还塑造了新型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在数字资本的绝对力量面前,为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数字劳动者通过反连接、建私域、聚言论等方式进行一定的反抗,但收效甚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深刻揭示了产业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异化问题,以此观照今天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问题,探求并反思其异化本质,有助于澄明当代数字异化劳动的隐秘变形,为实现数字劳动向人类本质的复归提供思考借鉴。
一、数字劳动异化的出场逻辑与本质澄明
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推动资本主义逐步迈向数字资本主义的新纪元,传统的劳动模式也逐渐转型为数字劳动,这不仅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也重塑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利润分配机制。数字劳动由此成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最为核心的劳动形态,也演变出了不同的异化特质。
(一)数字劳动的劳动本质及其异化表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做了一个奠基性的解释:“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1]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构成劳动三要素。按照劳动的“三要素”论来审视“数字劳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将运用数字媒体技术进行的所有生产活动都归为数字劳动,认为数字劳动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的“生产性劳动”,具有传统生产性劳动的基本性质。[2]肖峰教授则在明晰“劳动”和“数字化”边界的基础上,指出“数字劳动就是使用数字设备、在数字平台或数字化空间中形成的合目的的数字产品的工作。”[3]无论数字劳动的表现形态如何发生变化,“劳动”的本质属性与基本要素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概而言之,数字劳动就是通过数据的积累、流通,与算法结合,构成现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新型形态。在数字资本主义架构下,数字劳动出现了新型异化现象,主要表征为劳动产物的控制权不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过程受到资本的操控,劳动者的类本质被异化,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自己的劳动以及其他劳动者间的关系被扭曲。数字劳动既意涵了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构成的传统“劳动”,又融合了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与数据治理等新型元素。因此,数字劳动的异化不仅来源于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掠夺和重构,还嵌入了数字技术的深层逻辑,使得生产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均受到数字化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往往通过数据化的方式被资本吸收,劳动价值转化为数据价值,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出的直接联系被数字平台所替代,数字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劳动输入被异化,转化为数据资本的一部分,个人价值的实现则日益依赖于对数字资本的服务和技术平台的操作。这种异化具体表现为在数字平台对劳动过程的高度控制中,数字劳动条件和劳动形态的改变,以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经验和感知的转变。数字劳动的异化是与工业化时代劳动异化不同的一种社会关系的重塑,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逐渐被数字平台占据,他们的社会交往和认同感也逐渐依赖于数字社交及其衍生的网络社区。因此,数字劳动的异化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关系的简单延续,而且是在互联网和数据技术的基础上演变出的全新生产模式和社会困境。
(二)以私有制主导下的数字化统治为前提
马克思指出,“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4]“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5]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借以实现的手段和形式,在私有财产中表现出的不平等关系是由异化劳动决定的,异化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私有财产则是其直接原因。数字资本统治下的私有制已成为数字劳动异化的孵化器,数据所有权的集中和信息流通的垄断,打造出新型数字资产阶级对劳动者的压迫模式。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生成内容和个人数据的操控,重塑了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概念,借助算法逻辑将数字劳动者固化在无形的剥削关系链中。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对劳动者的监控和操控已细微化至个人隐私和认知决策层面,使得数字劳动者不仅在物质回报上受到剥削,在精神和认知自由上也饱受压抑。高度集中的数据资本与用户生产内容形成了一种新的从属关系,即便用户对数据的产出有所贡献,其获得的报酬和决策权却远远低于期望值。此外,数字化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推动了传统生产资料私有制逻辑的扩散与强化,使其蔓延至数字内容和服务的每个环节,造就了一种“去物质化”的生产关系。劳动者在新的生产关系中被边缘化,他们的劳动产物——内容和数据,在数字经济中被资本以算法为中介进行再生产和再利用。数字平台操纵用户的互动行为,将其转化为可量化的数据,之后通过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来进行盈利。这种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的生产模式不仅加剧了劳动异化,更加剧了社会分工和阶级分层。当前数字化统治造成的困境,核心在于数字劳动生成的生产关系,劳动在私有制的框架内被资本化,自然就会产生数字化剥削。
(三)以阶级对立基础上的数字化剥削为手段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露了雇佣劳动与资本、工人与资本家间的对立与不平等关系,指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6]数字劳动异化就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基础上的数字化剥削。在平台资本主义的空间构架中,数据生产者和数据资本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数据生产者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却因平台赋予其的不对等交易地位,不得不接受被全面数据化的生产模式带来的剥削,即现代数字化形态的“双重自由”——自由出卖其劳动力,同时也自由地被剥夺其劳动成果。在数据高度集中的生产体系中,大数据算法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成为推动数据生产者进一步加快劳动、产出有价值数据的激励机制,掩盖了数字资本主义中劳动异化的本质。劳动者的个人行为数据,被大规模捕捉、累积与交易,转化为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完成了劳动价值向资本积累的转换过程。生产关系中的数字剥削将劳动者转换为数据点阵,“数字人”的身份成为平台资本获取超额利润的工具。平台公司通过收集和分析劳动者的数字足迹,利用算法推送并调控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节奏以及报酬,构建起通往资本集中的高效路径。劳动者在平台资本的控制下,遭遇劳动力商品化、劳动过程异化以及劳动成果被剥夺,最终在数字资本主义的阶级逻辑中沦为“赛博无产阶级”,[7]即数字化的无产阶级。数据积累不仅仅依赖于技术进步和网络扩张,更牢牢扎根于对工人阶级的劳动管控和加速剥削之中。工人阶级日渐成为可被替换的数据节点,受制于算法摧毁的传统的价值生成模型。在这种制度下,个体积极性的激发与创新能力的发挥被压制,资本对劳动者的统治进一步强化,数字经济体下的生产力发展受阻,进一步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要改善数字化社会中阶级对抗愈演愈烈的情况,必须提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改善数据所有权的分配方式,坚持以以人为本的智治原则构建更加公正的数字生产关系。
(四)以资本操控下的数字生产与生活为掩饰
在数字资本主义体系下,数字化生产与生活异化的现象已日渐凸显,其根源在于资本逻辑驱使下形成的深层结构与运作模式。数字劳动异化呈现出利益驱动下的数值化、人格劳动定价化、个体控制的暗中操纵、数据拥有权集中化四大特性。在数字资本的统治下,原本以促进信息共享和知识传播为目标的数字化进程,悄然转变成新的资本积累方式,导致数字劳动者与其劳动成果的异化越来越严重。数字劳动者不仅在劳动过程中被异化,其社会联系与类本质同样遭到非人化的转换。数字化生产模式的高效性往往掩盖了其背后的剥削和控制实质,置数字劳动者于看不见的资本逻辑束缚之中。在数字劳动实践中,数据生产者在创造数据价值的同时,变成了被数据和算法规训的对象,被数字平台的算法主导和剥削,这一现象在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预测与商品推荐系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数字平台通过精准算法获取用户数据,进而调整平台策略以最大化利益,使得用户在不知不觉间成为劳动者,他们的在线行为无形中被异化为数字资本的生产工具。系统性的监控与评估机制使得劳动者的自我意识和个性化表达被弱化,数字劳动异化造成个体主义与社区脱节的现象不断加剧。在数字空间中,劳动者不再仅仅是商品化生产力的构成部分,更是数据和操控策略的媒介,其生产行为与社会交往日益被数字资本通过一系列算法模式化。数字资本逻辑对劳动者个体的操控、劳动成果的占有形式以及劳动者社会关系的构建,形成了数字化生产与生活异化的关键指征。
二、资本逻辑下异化劳动的四重数字化呈现
数字技术革命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推动了数字资本主义的崛起和扩张。数字媒介技术迅速扩张,是技术逻辑的整体控制,更是资本逻辑的全面驱遣。数字技术不仅提升了生产的效率,也遮蔽了资本逐利的贪婪性。在数字技术的包装之下,资本的罪恶被技术美化、过滤,资本不再是赤裸裸地剥削劳动者的劳动,而是在被技术中介化之后,退隐在技术的幕后。值得关注的是,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一边变得更加社会化,一边变得更加个体化,传统组织化、固态化的生产方式和资本变现方式被高度灵活、个人化、零工化的生产方式替代了,非稳定就业、灵活劳动、弹性工作等被冠以自由的名义,遮蔽了资本的豪夺和剥削。这种用工模式彻底改变了劳动力雇佣关系,重塑了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数字劳动依然处于资本逻辑控制之中,数字劳动异化依然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难以规避和克服的核心问题。
(一)“控制自我”的数字劳动产品与数字劳动主体异化
马克思指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8]数字技术发展使得数字劳动产品悄然转化为劳动者无法掌控的“隐形”商品,在平台资本主导下,数字劳动者对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被剥夺,劳动产品转化为资本所有的商品,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失去了其生产与消费的直接联系。具体而言,平台通过算法优化和数据挖掘,将个体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片段化,结合专业知识图谱与智能匹配机制,将其转化为可以量化管理、交易的劳动单元。以数据劳动产品为例,数字平台为实现对用户行为的精准预测与控制,通过跟踪用户搜索历史、个人的使用思路,如网购、网页浏览等数据来分析得出用户个人喜好,进一步根据用户喜好来推荐相关产品,从而获得用户购买而盈利。用户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无意浏览行为已经成为数字劳动的一部分,劳动的成果即数据却被用来锁定用户自身。“在数据平台上,任何商品必须先成为数据,才能在数字空间中进行流通和交换”,[9]所以数据成果被平台资本以产权形式囊括,成为服务于资本的关键生产要素,取得“商品形式”,[10]这种“商品形式”利用新型生产条件支配价值分配。数字经济下,数据平台使得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现实表现为数据生产的主体与数据要素相分离,平台凭借对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占有和支配获得巨大利益。在这种分配模式中,个体用户从其数据生产中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偿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在数字化大生产时代,劳动的商品化十分突出,资本通过技术垄断不仅控制了商品的交换价值,更以数据流通为纽带,将劳动过程商品化,强化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支配。这种商品化的根本在于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深入介入和对数字劳动产品的全面掌控。在数字劳动市场中,数字劳动产品的产出与分配主要通过平台的需求端和供应端匹配算法来决定,数字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很难获得与其劳动投入相匹配的补偿。虽然数字化工具和平台极大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和产出,但劳动者的报酬并未与之成正比上升,这造成了数字时代劳动二重性的严重割裂。此外,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全面应用,使得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逐渐被大数据算法所替代。产品价值评估模式、平台用户留存机制以及劳动监管策略等,均反映了平台资本对劳动产品的深刻异化和商品化,数字劳动者被纳入新的剥削模式中。
数字化技术的深化应用,各行业竞相进行数字化改革,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全面提高。此时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相应地,商品价值也大幅下降。“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11]所以当数字商品的价值降低的时候,劳动力的价值也随之降低。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而剩余劳动时间延长,在这一过程中,剩余价值率不断提高,而劳动力报酬占比不断下降,财富分配进一步偏向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劳动者的财富占有量相对更少了。正如马克思所言:“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12]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二)“隐形剥削”的数字生产与数字劳动主体异化
数字资本主义在剥夺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的同时,也使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的被剥削过程更加隐形化和复杂化。在精准的剥削算法和微观的劳动监控之下,劳动者所承受的剥削程度已大大超出了个人的认知范围。平台资本通过大数据分析、算法调控和界面操控等手段,建立了一种看似灵活自由实则被严密控制的劳动形态。众多运营平台运用复杂的反馈机制和评价系统,使得自由职业者在不知不觉中形成了自我竞争的环境,其中既包含个体劳动者自我激励的元素,又隐藏着平台对劳动行为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在数字劳动过程中,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13]平台企业还通过“去劳动技能化”降低劳动门槛,数字零工平台既雇佣全职人员,也雇佣兼职人员,让他们之间进行竞争,由此降低用工成本,降低劳动者收入。面对强大的数字企业,劳动者个人的议价能力降低,难以保障自身权益。数字平台的工作模式相比传统雇佣关系显得更为隐蔽,由于劳动隶属关系不明确,劳动者难以享有公司提供的相应职业保障,这些本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费用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劳动者往往难以辨别其中的剥削和不公,更容易接受不平等的工作条件和报酬。
在超数量化和高效率化的数字劳动中,劳动者通常以项目任务的形式承担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经过精密计算和优化,任何额外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被视作效率不高。这种数字化的时间剥削模式将劳动者对时间的掌控权剥离出去,劳动者在平台资本的数字化规则框架中变成了一种时刻可以调控和替换的资源。平台提供的自我发展与培训看似给予了劳动者提高技能的机会,实际上是将技能提升的成本和责任转嫁至劳动者自身,并以此为理由压低了劳动报酬标准,真正实现了劳动的“量身定做”。正如菲利普·斯塔布等人所言:“当前资本主义成本削减的策略重点旨在加强对数字劳动的控制”。[14]
数字平台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逐步加深,在网络共享化的技术加持下,劳动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数字劳动者的工作不再局限于固定的物理空间和时间框架内,而是能够随时随地展开。这种灵活性虽然带来了工作便利,但也使工作与休闲间的界限愈发模糊,他们无意识地以更加密集的劳动参与工作,凭借自己的脑力和体力生产给互联网平台提供无意识的免费劳动,实现了从“他剥削”向“自我剥削”的转变,即“不限时间和地点的数字劳动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自由,数字技术带来的自由不过是一种新的奴役机制”。[15]劳动者的自由时光对于个体的成长与全面发展无可替代,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全面渗透,工人的自由时间却被悄然利用,成为平台获利的手段,数字技术强化了平台对劳动力的控制。
(三)“数字化生存”主体与其类本质异化
“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6]人的类本质即生产劳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资本剥削下的生存成为个体劳动者的基本诉求,生存压力严重制约劳动者的自由。在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的自觉自由得到了长足发展,但随着数字资本深入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劳动的自由性被严重束缚,与马克思强调的“生命活动”背道而驰。
数字劳动的类本质异化,实质是劳动者的操控无意识化表征为控制力的隐秘化,即资本通过算法、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实施无形的支配,将劳动者转换为数据生产者和产品消费者,剥夺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成果和劳动过程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在无形中建立起劳动者的类身份,使其成为被数字资本的需求塑造的可塑之物。劳动者在数码平台上的每一次点击、互动和选择,都被资本转化为数字足迹,用于优化算法、完善服务并最大化利润。劳动者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数字化生产力的组成部分,成为不断被训练和参数化的数据节点,数据资源的垄断统治正是在这种模式的推动下深化的。
在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时代,每个人都必须快速提升自身的数字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不断筛选。这意味着,数字劳动者的进步是服从于资本逻辑下的生存需求的,是“强制性”的进步。马克思对资本的强制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资本追求超额利润的“内在趋势表现为一种由他人的资本对它施加的强制,这种强制驱使它越过正确的比例而不断地前进,前进”。[17]“强制”的进步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前进,但其本质是资本逻辑在作祟,是资本为满足其无尽的欲望驱策劳动者,迫使他们不断前行。按照资本逻辑,人的发展从来不是其考虑的重点,它唯一关心的是自身的增殖,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驱策,也只是为了自身的增殖,而对劳动者的发展需求置若罔闻。
(四)“人机关系”中数字劳动主体间相互异化
马克思指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18]数字资本主义下的劳动被剥削、被侵占,“人机关系”造成的社会关系异化表现得尤为显著。数字劳动主体相互异化正是通过一系列精巧设计的数字算法和用户画像进行细化分工与等级制构建获得具象化。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逐步将人的社会关系简化为算法推荐的接口和用户之间的点赞互动,从而深化了社会关系的工具化。社交媒体上的“点赞”和“关注”,表面上是个体间关系的简易表示,实则隐藏着平台对于社会劳动分工和等级秩序的引导与培育,社会成员不知不觉沦为可量化、可排序的数字化对象,社会关系成为“可计算的”。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特征,平台能够精准描绘出用户的社会经济地位、文化品位、价值观念的分布图谱,随后依此进行用户分层、资源配置和信息流控制。这就造成个体在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地位弱化,加剧了社会资本和权力在虚拟空间中分配的不均衡。异化的数字劳动社会关系主要表征为三点:首先是消费主义标签化,用户的虚拟身份无限制地被贴上消费主义的标签,决定着其社会地位的认定和社群的归属感;其次是交往情感货币化,将以往的真实情感交流转变为数字资本的产出要素,如“点赞数”成为衡量社交关系质和量的标尺;最后是价值观念同质化,平台化的信息流一味推崇唯流量与效率论,营造了看似丰富实则趋同的文化现象。
数字经济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智能技术,信息技术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软件产品,转变成了全新的平台化社会技术系统。这种平台化的组织方式已经成为数字资本的主要市场形态,数字资本主义下的生产活动,就是以“数字平台”作为媒介进行的数字劳动,这也必然导致资本与工人之间的对立。马克思指出:“只要工人进入生产过程,他的劳动作为形成价值的东西,作为处于自身对象化过程中的东西,就是资本价值的存在方式,被并入资本价值之中。可见,这个保存价值和创造新价值的力量,是资本的力量”。[19]由此,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平等雇佣关系,便演变成阶级剥削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平台企业所采用的交易规则和定价策略的偏向性,加上平台强大的数据后台分析能力,就会出现非自由市场的操控情况,平台企业或个体因此获得了更大比例的数字红利,普通的数字劳动者却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反而受到更深的压迫。由此,数字劳动带来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不稳定无产者”。所谓的“不稳定无产者”是一个“自在的阶级”,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的工作与生活不安全、不稳定,时刻需要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数字资本家与数字无产者的现实境况形成鲜明对比。同时,数字劳动者在技术使用能力上有差异,在获取相应技术资源上不均等。高技能劳动者因掌握了数字技术,能够在智能化的生产环境中发挥关键作用,从而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和社会地位;低技能劳动者通常只能参与简单、重复性较高的工作,两者在市场上的待遇差距不断扩大。现实技能的削弱让劳动者越来越依赖数字平台,变成新的“数字无产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数字平台,“成就”数字资本家。
三、数字劳动异化的消解之路
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支撑点,开创了新的劳动方式和劳动关系,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数字劳动本质上仍然是被资本逻辑支配,表征为新的异化形态。数字劳动异化的破解在于重构数字生产关系、智治善用数字技术、复归人本逻辑、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让数字技术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真正工具,而不是钳制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数域之网。
(一)构建新型生产关系:消弥人与数字产品的对立
随着数字生产力迅速发展,传统生产关系逐渐被打破,数字产品与智能服务日趋成为市场主导。然而,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却越发凸显,限制了数字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人与数字产品之间关系的紧张。马克思指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0]构建数字化时代新型生产关系,是推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重塑数字劳动的本质,不是区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而是充分结合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优化配置数字生产要素,厘清数字产品的权益归属,重新定位劳动价值与资本价值,构建智慧数字劳动体系和分配机制,促进生产效率与劳动价值的再提升。在数字社会主义的建构中,要全面提升数字文化素养,营造共建共享的数字生态,推动人与数字产品的和谐融合,以技术驱动价值创新;通过科技的力量撬动社会结构变革,减少人与数字产品间的张力,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智治善用:重塑数字技术与劳动者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劳动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但是使一部分工人回到野蛮的劳动,并使另一部分工人变成机器。劳动生产了智慧,但是给工人生产了愚钝和痴呆。”[21]数字劳动的异化是资本驱动下技术结构的必然产物,技术对劳动者的反噬现象日益明显。这种反噬不仅体现在劳动方式的变异、劳动关系的模糊、劳动收益的不确定性上,更表现为个体与社会的疏离感加剧。建立从技术反噬转向技术反哺的有效机制,加强对数字技术的智治善用,是通向共产主义的数字劳动解放的理想路途。一方面,针对数字资本权力,应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创新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数字技术治理能力,逐步打造“政府—企业—从业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共治局面。另一方面,服务于人是数字技术的终极目的,必须将数字技术有效融入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使人的主体性得到阐发,从根源上扭转数字技术在人类自由全面发展中的偏向。因此,要优化劳动技术环境的设计,增强数字工具的用户定制性,提供个体对技术使用的自主决策权,让数字技术从单向制约劳动者转向反哺劳动者;构建数字技术与劳动者共同进步的反馈机制,有效运用智能学习系统和动态调优算法,让技术与劳动者的互动更具发展韧性;构建数字劳动者参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使劳动者从数字“外场”进入数字“主场”进行创造,实现社会主义数字劳动解放。
(三)坚持人本逻辑:推动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复归
在数字资本主义的辩证发展中,数字劳动异化呈现出多维复合的特征。数字劳动平台将多重监管和算法评估手段用于对劳动者的评价与控制,导致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和创造性劳动受到压抑。劳动异化在数字资本主义发展中持续蔓延,劳动者不仅在生产过程中被隐蔽剥削,其消费行为甚至个人信息也被资本异化为商品。破除数字劳动异化,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当前数字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构建更公平、开放且具人文关怀的生产关系,以人本逻辑为核心,推动劳动者向自我全面复归,重塑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个体在数字经济中的自我实现,需要一个有利于个性发展和创造性劳动的社会环境。国家应推动立法和政策变革,设定合理的规则和标准,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增强劳动者的自主权与参与意识,建立民主平等的参与机制,改善劳动者的异化困境。单纯的政策调整和法律保护并不能完全消解数字劳动异化问题,必须进一步挖掘人的自我实现需要和潜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不应只是作为生产力的要素被利用,而是应作为自我实现和发展的主体被重视。数字劳动者要提升自身在数字化条件下的自主学习能力,挖掘自身的创新潜能,实现个体价值和人格的全面升华。数字经济时代,科学制定数字劳动制度和规范,促进劳动者与技术的相互渗融,才能使劳动者真正成为数字化生产和创造的核心与主宰,开创一个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协作的数字社会主义新时代。
(四)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人的共生共荣
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者在虚拟空间中的劳动异化不再局限于物理空间和生产线中,通过对数字平台的把控以及对大数据的无限制获取与分析,数字资本主义间接推动了数字劳动商品化,劳动者及其劳动成果在虚拟空间中被剥削和交换,甚至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资本积累的工具。要实现从数字劳动异化到劳动解放,必须构建一个旨在为人类的共同福祉服务的数字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人的共生共荣。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2]要实现个体在数字共同体中的自由发展,就要加强对数据所有权的规范,明确个人数据主权的界限,保护劳动者在虚拟空间的劳动成果不被毫无节制地剥削;制定公正合理的数字劳动量化标准,使数字劳动得到科学衡量并能体现劳有所得;提高劳动者的数字素养,确保其自身在数字劳动中的自主权和选择权,避免在不平等信息的状态下受操控和剥削;着力发展和完善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利;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数据治理和数字劳动保护标准,构建全球数字命运共同体,避免数字资本的跨国剥削,为数字劳动者提供跨国界的法律保护。由此,我们将在数字资本主义中开拓出新的劳动解放道路,最终达到数字共产主义的理想状态,即通过公有化数字资本、民主化平台治理,实现数字劳动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以此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2-173页。
[2] Christian Fuchs, Digital Laboure an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351.
[3]肖峰:《数字劳动的边界论析——基于马克思劳动观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4期。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4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页。
[7] [加]尼克·迪尔-维斯福特:《赛博无产阶级:数字旋风中的全球劳动》,燕连福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1页。
[9]蓝江:《数据—流量、平台与数字生态——当代平台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国外理论动态》2022年第1期。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页。
[14]菲利普·斯塔布、奥利弗·纳赫特韦、鲁云林:《数字资本主义对市场和劳动的控制》,《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3期。
[15]胡莹、刘静豌:《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论析——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工理论的视角》,《思想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20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7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9页。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3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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