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合,暨南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楚,暨南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清理旗地以增加央地财政收入是民国政府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20世纪20年代,军阀混战,中央财政极为困窘。面对上下交困的局面,北洋各派军阀相继出台各项清理章程,以政策倾斜或遴派大员专办的方式汲取旗地留置价款;地方政府或遵循中央的行政命令,催促佃户留置旗地,或私自抬高价额,借以中饱私囊;佃户虽能通过留置获得旗地所有权,实现身份转变,但生活虚悬无着的京畿各县旗地佃户,只能以请愿等形式,延期留置旗地。中央与地方政府上下牵制,政府与佃户抵牾不断,直至国民政府控制京畿时,军阀政治对旗地清理的影响仍在持续。在多方利益博弈之下,京畿旗地留置政策的推行并不彻底。
[关键词] 旗地 北洋政府 土地留置 佃户
民国建立后,取消旗人特权与践行民主共和交相呼应。民国初年,中国积贫积弱,军阀各自为政、黩武筹饷,政权变动导致京畿[1]旗地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为维护统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民国前期,北洋政府延续清末“旗地民有化”的浪潮,颁布旗产留置相关章程,对京畿旗产进行清丈、整理。[2]尤其在20世纪20年代,无论是北洋各派军阀轮番执政,还是南京国民政府夺取中央政权,[3]都相继出台各项政策,以“原佃”或“现佃”留置为原则,对前清旗圈地、旗租地、庄田旗地及各旗营地等进行清理,以应对财政困窘难题。清理京畿旗地,自然成为各派政府“夺权”与“增收”的重要手段。
旗地制度变革作为清史研究乃至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问题,前辈学者多从旗地数量、旗地交易、旗人生计等方面展开讨论,成果丰硕。[4]而佃户出资“购买”旗地,获得完整土地所有权的旗地留置方式,理论上是一种政府、原业旗人与佃户“三方得利”的土地清理模式,[5]既往研究仅在政策制定、机关设置等问题上进行讨论,旗地清理政策实施背后的体制运作、各类纠纷等问题却未能深究。[6]因此,本文拟从军阀派系斗争背景下的旗地留置活动入手,梳理派系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政府与佃户之间围绕旗地权利与留置价款的博弈,深究旗地清理政策与政局变动的调适,以期深刻阐释近代旗地制度变革及京畿区域社会发展的复杂面相。
一、直奉两派旗地留置行动及其影响差异
民国肇始,旗人特权地位丧失,已无力控制名下土地;旗地佃户[7]以旗地原是民地,是清初被圈占后,才由自耕农地变为旗人土地为由,纷纷请求收回旗地,并拒绝交纳旗租,改向政府纳税。因此,无论是作为旗人“私产”的旗圈地,还是作为八旗“公产”的旗租地,都亟待清丈和升科。而旗地留置,就是由佃户出资“购买”原租种的旗地,使旗地变为升科民粮地的土地交易方式。政府通过旗地的清理与留置,既可解决佃户不纳课租所造成的利益纠纷,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民生目标,又可增加田赋收入,达到丰裕国库的目的;旗人则能获得部分留置款以维持生计,因而喊出了“愿以所得地价提出一部分报效国家”的口号。在这种情形下,旗地留置行动火速开展起来。
其实,早在直奉两派军阀接手中央政权以前,旗地清理工作就已经开始启动,各项旗地留置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处于起步阶段。袁世凯统治时期,在整理、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加紧清理京畿各县旗圈地及无偿接收旗租地等国有土地。[8]袁世凯倒台后,北洋政府进入军阀派系斗争阶段。1916年6月,皖系军阀段祺瑞在控制中央政权后,设立清理官产处,从八项旗租地入手,将京兆区与直隶省的旗地清理工作,统一置于中央政府的管控之下。[9]随着皖系与直系、奉系军阀斗争日渐激化,旗地清理不再单纯由中央政府完全掌控。1920年6月15日,中央政府训令京兆区与直隶省分别设立旗产官产清理处,办理旗地清理事宜。次月,直皖战争以吴佩孚直系与张作霖奉系两派联合击败皖系军阀告终,[10]昔日由皖系军阀独掌的中央政权落入直奉两派军阀手中。
直奉联合执政时期,中央政府命前清内务府及京畿各县公署派员,根据《大清内务府清理房地章则》要求,将内务府庄田旗地每亩按10、8、6元三等的价格,交原佃户留置,并将留置款的20%上缴国库。[11]旗圈地及王公庄田的清理,则延用段祺瑞政府制定的《京兆区旗产官产清理处处分满清王公八旗圈地章则》及《直隶省旗产官产清理处处分满清王公八旗圈地章则》,在对旗地具体位置、亩数进行勘丈后,以原佃承领为原则,将旗地留置价格统一确定为上则8元/亩、中则6元/亩、下则4元/亩,由京兆尹公署与直隶省长公署监督施行。[12]虽然政策规定下的京兆区与直隶省旗地留置价格相同,但在留置款的额外征收及分配等方面,仍存在显著差距。
其一,京兆区与直隶省旗地留置额外征收数量不一。上述京直两地处分满清王公八旗圈地方案中,要求京兆区旗产承领者除交纳正价外,另须上交部照费5角、执据费3角以及正价20%的注册费;直隶省留置旗地的佃农,则须另交注册费3分/亩、凭照费1角/亩。依照两地政策的规定,佃户留置旗地数额少于15.38亩时,京兆区旗地留置额外征收获利高于直隶省;反之,直隶省获利超过京兆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大部分佃户留置旗地数额较为零散,京兆区旗地留置进程又相对迅捷,故该区旗产留置的额外收入远高于直隶省。
其二,因派系斗争的存在,京直两地在旗地留置款的分配上迥然不同。中央政府掌握旗地留置权的分配,既可与地方政府共享旗地留置价款,也可控制地方政府对留置价款的攫取,使其在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京兆区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所属旗租地等前清公产地,早已被北洋政府无偿接收,留置价格最初为年租额的10倍,经过佃农多次抗争,减少为原租额5倍。由于无需将留置款分给原业主,所以政府分得的价款数额十分可观。留置旗租地价款,也多上交中央,并不解交区库。[13]旗圈地及王公庄田旗地,则按照《京兆区旗产官产清理处处分满清王公八旗圈地章则》规定,将20%的留置款上缴国库。
直隶省大部分旗地的清理工作由直系军阀操控,奉系张作霖则以蒙疆经略使的身份节制热河、察哈尔及绥远。直奉两派在旗产清理上的目标一致,即通过留置旗地获得更多的留置款;直隶各县政府及官产处也认为旗地价款的征收可以充盈地方财政。但直隶省议会却将旗地售租视为影响农业生产及佃户正常生活的阻碍,议决停止旗地留置。此种情形下,各县政府与地方官产处相继以1915年直隶巡按使朱家宝颁布的《直省旗圈售租章程》为依据,回击省议会的决定。[14]经过中央与直隶省政府、各县政府的多次协商,1921年3月,直隶省长曹锟宣布通过直隶省议会重新拟定的《修正直省旗圈售租章程》,旗圈地一律照现年租10倍的价格出售;[15]留置价款仍规定将总数的38%截留省库,不再上缴中央。[16]
就在旗地清理紧张办理之时,京畿各县横遭自然灾害,[17]土地收获量骤减,粮价日昂。在这种情况下,旗地佃户恳请政府缓收旗租,[18]于是直隶省长下令“无论何县旗地,概不准增租夺佃,以纾民困”。[19]受灾严重的京畿小农尚能依靠自耕或佃种土地维持生活,旗人所能领取的俸饷却逐年拖欠,名下旗地又多被庄头、佃户盗卖,生活“已至水穷山尽之时”。[20]各旗王公、都统或请求政府“暂匀款项,发放旗饷,以资生活”,或急于出卖旗地,获得卖地价款,[21]而中央政府又早已陷入“外债无源、内债难举”的境地。[22]央地各方不得不提高旗地留置价格及附加税,[23]以获得佃户留置旗地的高价款,而非旗地买卖上交的小额赋税;[24]京畿各县旗地清丈特派员又多私吞旗地留置款,或将民地指控为旗地;[25]佃户恐失去承租与留置旗地的资格,被迫以高价留置旗地,或抗租不交。如大兴县佃户杨增茂、李庆等人,就曾联合拒缴旗租;昌平县甚至出现佃户私自将佃种的旗地出卖的情形。[26]
然而,直奉军阀“合作”把持中央政权的统治方式,只是一种“暂时的妥协”,两派的分裂从“合作”时,就已开始酝酿。随着双方矛盾的逐步激化,直奉合作清理旗地的模式宣告结束,中央管控权及京畿旗地清理权,改归直系军阀单独所有。但直系中央政府的财政已近枯竭,为增加财政收入,在“京兆、直隶等处被兵地方,亟待迅筹赈抚,以资拯济”的情况下,[27]仍命佃农照前述章程留置旗地。[28]营产、官产等项土地,与京畿各县旗圈地的清理不同,因未涉及“原业旗人”,所以留置款多拨归各官署所有。1922年12月,陆军部设立清理营产委员会,由陆军部特派调查员会同财政厅派员调查清理,原佃户可以半价优先留置,无力承买者,只能获得40%的迁移生计费。[29]
此一阶段,京畿各县旗地清理虽连遭战争、灾荒的影响,进展相对缓慢,也仍有不少旗地实现纳税升科,顺义县处分八项旗租地规定每租银1两,原佃留置时须出价13元。[30]前清时旗租地每亩租金在0.1—0.3两之间,[31]留置旗地每亩价格则为1.3—3.9元,低于旗地留置章程规定的价格,佃户较为踊跃;[32]文安县留置旗租地685顷,[33]平谷县原额旗租地195.67顷,“迨民国令原佃留置,于是民粮逐年增加”,至直奉合作时,已留置132.95顷。[34]
总之,无论是吴佩孚直系单独掌权还是与张作霖奉系联合执政,京兆区与直隶省的旗产清理步伐始终没有停止。1920—1924年,中央政府因利益纠纷的存在而遵循不同的旗地清理政策。中央政府以有权制定旗地清理章程及设立留置机关为由,而将多数留置款截留中央;地方政府或遵守中央的行政命令,或与中央据理力争,以争取作为“地方税源”的旗地留置价款,彼此不断。此后,第二次直奉战争结束了直系完全控制京畿旗地清理的现状,冯玉祥与张作霖接手京畿旗地清理工作,旗产清理机关与政策再次发生变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及政府与佃户之间在旗地留置上的矛盾也愈加突出。
二、冯玉祥、张作霖分合时期旗地留置纠纷
1924年11月至1925年底,冯玉祥国民军与张作霖奉系两派联合执掌中央政权,分别清理京畿旗地。1926年1月至1928年6月,北洋政权完全处于奉系张作霖的掌控之下。为筹措军费,奉系推行更为严苛的旗地清理政策。无论是冯、张两派分别管理,还是将旗地清理集权于奉系,政府都通过制定旗地留置政策、设立留置机关等手段,抬高留置价格。佃户面对严苛的留置政策及办事专员轮番催逼留置的现实,只能以赴县请愿等方式,请求缓办旗产留置。
(一)冯玉祥、张作霖合作清理京畿旗地及内部分配纠纷
1924年11月,第二次直奉战争以直系军队的战败宣告结束,中央政权落在冯玉祥、张作霖两人手中。[35]此后一年,京兆区归冯玉祥的国民军控制,奉系张作霖则接手直隶省的旗地留置工作,旗地清理开始由地方政府直接处置。
京兆区旗地清理面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皇室庄田,其他如王公庄田及一般旗圈地、旗租地等也纠葛不断,“非极力清理不足以资整顿”。1925年2月,庄田旗地及旗租地的清丈事宜交旗产官产清理处办理。[36] 6月,陆军部成立营产清理处,管理八旗各都统、步军统领、内外火器营等各项官房营产。[37]清室内务府官房地亩及其他机关所辖旗产,按照修改后的《清室优待条件》要求,划归财政部所属京师城郊清理八旗官产处,由佃户留置、升科。内务府自征或县公署代征的前清皇室庄田旗地,也纳入京兆区政府的管理范围内。[38] 11月,京兆尹以“租佃归于划一”为宗旨,命旗地租主于两个月内呈报地亩信息,由原佃留置。无主坟地、王公陵寝等项土地,皆在该管政、处、府呈报和升科。[39]
由表1可知,京兆区旗地留置价格,因政策的变动而呈现上升趋势,起初为3—5元/亩,后增至4—8元/亩。但此时京兆区小农的收支基本保持平衡,或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40]无力全款留置价格日益高昂的旗地;政府又积极推动旗产留置,不断提高留置价格。两相矛盾下,旗产官产清理处突破原定章程限制,规定佃户可按总地价高低,分期缴价留置,[41]或先缴价半数,剩余价款限期2个月内缴清,[42]或将纳粮期缓至留置2年以后。[43]政策较以往相对缓和,京畿各县民众多愿留置旗地。如延庆县各村官产旗地,已留置1/3;[44]宝坻县甚至以1—3元的价格,令承种佃户随意留买,报粮升科。政府既得价款,民众又获实惠,一举两得。[45]
奉系军阀在接手直隶省旗产清丈工作后,首先于1925年5月成立直隶全省旗产官地清丈局,处理一般旗地及王公庄田的清丈、留置事宜。[46]清丈局规定直隶旗地由“现管佃户”承领,之前转租的佃户不得争执。旗圈地与旗租地留置价格按照土地肥瘠程度,分为每亩8、6、4元三等,庄田旗地则高达8—36元/亩。[47]除将留置价款的一成划拨省库,作为办公及清丈费用,每亩酌提5厘用于赈灾外,其余悉数归土地原业主。若佃户无力购买,可在清丈处附设的赈务银行办理借款业务,分期缴价。[48] 9月,改组清理旗产事宜处,由各县公署处理地方旗产清理工作。[49] 10月,裁撤全省旗产官地清丈局,旗地清丈事宜归财政厅征榷科附设的清理旗产事宜总处办理。同时,颁布《直隶省旗圈售租章程》与《直隶省处分八项旗租章程》,旗圈地留置价格定为原租额10倍,并缴纳领地凭照费每亩大洋2角、注册费大洋1角,于售租之次年,纳税升科,每亩科则3分;旗租地等公产地,则按原租额5倍限期6个月缴价留置。若逾期不交,照原额加征50%。[50]
京直旗产清理机关不仅征收旗地留置正价及部照费,各种附加税征收也相继出现。顺义县旗租地每亩加征教育实业费2分,区警费2分;[51]房山县旗租地租金每两加征地产捐2钱;[52]霸县旗租地每亩附加警款1.8分、学款2.4分、建设费0.75分,另按租额每元附加区经费1.5角;[53]卢龙县旗地租银每两加征警款、自治费2元;[54]徐水县旗地留置改征银元后,规定旗租每银1两加征警款银洋1元;[55]香河县官产局催办留置官旗荒黑等项土地,“报升新粮,岁有增加,附加捐亦随同添益”。[56]
在国奉合作办理阶段,京畿各县旗地清理渐有起色。1924年,良乡县仅剩余旗租地460余顷尚未留置升科;[57]定兴县有旗租地6项,约670余顷,1925年5—9月间,已留置旗租地9成以上。[58]至1925年底,京畿各县旗租地总计已留置2.7万余顷。[59]但中央政府与京兆区、直隶省政府有关旗地留置款分配的纠纷更为突出。按照政策规定,京兆区旗地留置款多拨归区库,仅有《修正京兆旗产地亩清理简章》规定京兆区库与中央国库各得留置款的45%。直隶省的旗地清理进程极为缓慢,大部分州县尚未设立旗产清理分处。除《直隶省处分八项旗租章程》中要求将旗租地留置款的一半上缴国库外,其余各章程皆将部分留置款截留省库。京直两地旗地留置章程不同,留置价款分配方式各异,即便是旗产官产清理处催促办理旗地留置,但仍有10余万顷旗地未丈放完毕,京兆约占70%,直隶占据30%。而此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又相继发表各种声明,争夺未清理旗产的留置价款。奉系认为京兆区仅顺义一县,就有70%的土地为旗地,每亩若抽租0.4元,可得数千万元收入。直隶省所占旗地数量相对较少,旗地清理收入不及京兆区。为此,奉系张作霖改变原本在旗产清理上的淡漠态度,命直隶各县加紧清理旗地,并争夺京兆区旗地留置价款。京兆尹薛笃弼又将旗产留置价款视为国民军命脉,坚决反对张作霖的提议,双方争执不断。最终经交通总长叶恭绰、段祺瑞长子段宏业等调停,议决将京畿旗产留置价款分为3份,京兆区、直隶省及中央财政部各得1/3,三方有关旗产留置款的争执才停止。[60]
(二)国奉战争后的京畿旗地留置与佃户请愿抗争
冯玉祥国民军与张作霖奉系联合执政的一年间,虽然维持着表面的团结、合作,分别清理京兆区与直隶省旗地,实际上早已貌合神离。[61]1926年1月,奉系张作霖与直鲁联军张宗昌、李景林及直系吴佩孚联手,击败冯玉祥的国民军,至夏季时国奉战争宣告结束。此后直至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京畿,中央大权皆由张作霖独掌。张作霖起初在京兆区与直隶省分别设立清理旗产事务局,派专员赴乡,催促佃户留置旗地。[62]1927年7月,成立督办全国官产公署,京畿旗营官产及一切荒黑土地的清理事宜,统归督办公署下第二厅办理,并允许前清皇室设私产清理处,自行处置被没收的内务府庄田。[63]旗地留置工作虽在有序推进,但由于此前京直两地旗地留置进程不一,清理方式与政策仍有较大差异。
早在1925年3月,时任京兆尹的薛笃弼就曾以“京兆财政已濒破产,旗地升科,势难猝行”为由,竭力反对中央机构清理京兆区旗地,欲自行设立旗产清理处,将各项旗产作为官产变卖,以应付办公所需资金。[64]国民军退出京兆区后,京兆尹公署收入更为拮据,“所需经费,皆仰赖旗产收入”。[65]为增加收入,经京兆尹李垣与旗产清理局多次商酌,决定将此前已经清理的大兴、宛平、安次三县旗地,交还京兆尹公署管理。1927年2月,直鲁联军第五军他调,涿州、房山、固安、良乡四县的旗地清理工作才由事务局接手,其余京兆各县旗地,统归镇威军第三四方面军团司令部清理。[66]9月,又特设京兆区旗产官产清理处,单独办理京兆区旗地留置工作。[67]
直隶省除遵循清理旗产事务局的规定外,又将有关旗、佃两方交涉案件,全部交旗地所在县公署办理。[68] 1926年夏,西北战事紧急,需饷甚巨。奉系政府为筹措饷银,命直隶军务督办褚玉璞与镇威军三四方面联合军团团长张学良接洽,将永遵十属及宝大一带旗产清理事务,划归镇威军特区政务处处长王少良管辖,设立整理旗地总局,颁布相关章程。[69]各类旗地留置政策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相关规定,简列表2如下。
由表2可知,直隶省旗地留置价格与附加征收,都低于京兆区及督办全国官产公署的规定。留置价格低的同时,又放宽了对留置期的限制,表面上看是减轻了旗地佃户的负担,但是,为西北战事供应军饷,旗产清理处办事人员罔顾中央政府与省政府的命令,趁旗地清理加速办理的契机,勾结地方恶棍劣绅,随意抬高旗地留置价格,强夺佃户留置权。勒索和加重佃户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如下两类。
其一,清理旗产事务局特派专员“不知仰体长官德意,私改原定章程”,将唐山县旗地留置价格由1元/亩,提高为20—150元/亩。[70]迁安县清理旗产专员高某,勾结劣绅、恐吓县民,将县属旗租地私改为旗圈地,浮收1倍留置款。[71]玉田县将旗产留置价格定为军团部原价格的1.5倍。[72]遵化县谷某有旗地5亩,变民地花费120元;王姓佃种的旗地原租额6吊,花费600余吊才变为民地,高出原租额百倍有余。“因变租而破产者,全县计不下百余家”。[73]
其二,政府将留置款的报解视为官产局办事人员升迁的依据。[74]办事人员为“升官”“增收”,不断侵渔旗地佃户,如下乡调查时向佃户索要车马费、食宿费;协举时索要运动费;查勘、领照时又索要酬劳费等。甚至出现随意指派佃户留置旗地及私吞留置价款的情况。交河县官产局擅自将郝品三佃种的内务府庄田300余亩指与正蓝旗佃户李廷栋留置;怀柔县旗产分处文牍主任李士瀛曾挪用巨额旗地留置款;[75]大兴县旗产清理办事人员,不分垦地和差地,强行勒索佃户,令其换领执照,缴纳照费;[76]滦县官产局局长伪造租主图章,私吞镶蓝旗佃户刑德树佃种的190亩旗地的留置款。[77]
此外,奉系主政后,又下令废止从前有关旗圈售租及旗地清理各条文,已经留置旗地的佃户除上交印花税票1角/亩外,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换照费。[78]多次交纳留置款的直隶各县贫苦小农,只得向县公署请愿,以期缓办旗地留置,具体请愿运动列示如下。
不仅玉田、遵化、唐山等县率先请愿,京直其余各县反对旗地变民地的请愿运动也愈演愈烈。任丘县自然灾害不断,又频遭兵燹,农民已无力留置旗地,而旗产处却执行更为严苛的留置政策,将上等地留置价格增至6元/亩,佃农无奈之下,只能推举代表王树怀、张宏勋等赴省旗产清理处请愿,请求将旗地留置价格降低为原价的50%,“以苏民困而示体恤”。[79]备受战争及灾荒侵扰的佃户生活本就困苦,为留置旗地,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竭力措备资金、请愿演讲,以求延长留置期限,降低留置价格。奉系政府的初衷本是通过清理旗地增加收入,但由于南方革命党北伐、奉军接连败退,而不得不正视民众的请愿运动,对各县“旗地变民地”运动采取怀柔政策,不再催促佃户留置旗地,借此缓和与京畿农民的关系,以免腹背受敌。这也是京畿各县农民请愿运动虽历经多次坎坷,但县公署都同意缓期办理旗地留置的根本原因。
在佃农请愿、政府同意旗地留置降价或缓办的情况下,京畿各县的旗产清理工作进展较快。自1926年8月25日京兆区旗产官产清理处成立开始,至1927年7月31日与直隶省旗产清理处合并为止,京兆区共留置旗地5851.68顷,南苑清理局留置旗地1766.81顷。[80]相比之下,直隶省旗地范围广、清理持续时间长且难度大,有案可稽的直隶定县、迁安、顺义等28县,共留置官旗各产约2300余顷,但仍有大量旗地尚未留置。
总之,国奉合作时,京兆区与直隶省各自清理所属旗地;奉系单独掌权后,京直两地旗产清理机关并轨,颁布新的旗产清理章程。中央政府加快推动留置进程,前清时的旗地交易,也多换给租契或卖契,纳税升科;[81]省政府希望将留置价款截留省库,作为办公经费;各县政府趁机抬高留置价格,私吞留置款;佃户则通过请愿演讲等形式,恳求政府延长留置期限,降低留置价额。虽说中央政府仍与地方政府、佃户在旗地留置问题上存在矛盾,但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北洋政府面临严峻的政治军事形势,只能不断放宽对旗地清理的限制,同意佃户缓办留置旗地的诉求。
三、国民政府统治初期旗地留置价款的限量发还
军阀政治对京畿旗地清理的影响,并未因南京国民政府接手中央政权就完全消失。奉军撤兵出关,曾携带大量旗地留置款。此举使得南京国民政府在清理京畿旗地的同时,也不得不与张学良商议旗产租款归还之事。
早在1927年镇威军三四方面联合军团部驻扎在京畿时,就曾挪用京兆旗产官产公款11.8万元,作为警备队开支。京兆财政厅陆续核查、抄单,以发还旗产租主应得地价。[82]但欠款尚未筹措完毕,1928年5月,张作霖又将全国官产总署清理北平附近前清王公旗地价款64万元全数携往奉天,[83]使名下旗地已经实现留置的原业旗人,又失去了留置价款的收入。
南京国民政府掌握中央政权后,接续北洋政府的旗产清理政策,继续清理京畿旗地。1928年6月,河北官产总处成立,7月,设立河北兼热河官产总处,与大兴、宛平各县政府暂行负责官荒、旗圈及旗租等地的清理。[84] 11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与北平临时政治分会特派周震鳞督办旗产清理,以筹划旗民生计,“于国于民,两有裨益”。[85]
但直隶永平等县旗产,久为庄头、府役把持,旗地租金[86]又皆为军阀贪官中饱,租主“得之利益,尚多寥寥”,生计日蹙;官产总处又已将旗产账册移交旗人相关组织,自行核算租价。因此,无款可领的各旗原业主推举三多、金璧东等为代表,一面上呈国民政府,恳请中央派大员清理尚未留置的京兆区各县、直隶永遵十属及察哈尔地区旗地,酌拨若干留置租价,充作旗民救济经费;[87]一面赴辽面见张学良,说明旗地业主的窘困实情,“旧历年关,各租主需款孔急,困难万分……目前之生活,急待此项应得之租价,以资维持”。[88]
旗人主动与张学良联系,推进旗产租主价款的发还;宣布“东北易帜”的奉系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缓和与国民政府的关系;国民政府因前官产处公款数十万无着,拟下令通缉前旗产督办张济新。在国民政府、旗人原业主及张学良的共同作用下,1929年1月,北平政治分会秘书长王用宾、接收中南海委员长周震鳞,共同赶赴奉天,与张济新接洽,商酌旗产租款归还之事。[89] 2月18日,首期租主价款15万元由奉天交通银行电汇北平。[90]同时,张学良又派那廷栋协办还款相关事宜。[91] 5月,河北兼热河官产总处发布布告,将旗地留置价款的35%拨归原业主,旗人可“随时向局请领”。[92]
南京国民政府继续清理京畿各县旗地,张学良同意归还旗产租主价款,向国民政府投诚,旗人获得部分旗地留置款及租主价款,生活得以维系。表面上,中央政府、奉系地方政府及旗人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但旗产价款发还一事,仍颇多争议。
其一,南京国民政府与前奉系北洋政府,对旗地原业主所得留置款的规定截然不同。按照国民政府下设的河北兼热河官产总处规定,留置皇室或王公庄田,原业主可得价款的35%,而奉系北洋政府颁布的《督办全国官产公署清理官旗营产通则》却将售地价款的50%拨归租主。两个章程中旗地原业主所得留置价款相差15%,该如何处理。
其二,张学良本意将所欠租款交财政部官产总处接收,但与官产总处接收人陈家栋素不相识,不放心交陈经手。在同北平政治分会主席张继商议后,将奉天交通银行所汇欠款交北平政治分会转收。[93]但转接出现的额外费用,该由何处承担。
其三,张学良称前全国官产督办公署所存各县旗地留置清册、各租主价款印鉴底本及旗产租款收缴卷宗均在北平,北平政治分会收到价款后,应调卷核发,以防冒领。若旗产原业主尚未领取,租主价款就被官产总处或政治分会充作薪津,又将如何处置。[94]
为使旗产租主得到切实价款以维持生计,北平市民戴民辅等呈请市府设立旗产租主联合代理处,倘旗产原租主无法亲自领取,亦可由该处代理其事。北平市政府却认为“旗产保管处分及发还租主价款等项,载有定章,领取手续,颇为简单,毋庸再设机关,多生枝节”,而驳回了市民的提议。[95]
事实上,无论张学良是否归还租价,都不会对南京国民政府旗产清理的整体进程产生过多影响。一方面,相较于高额的旗地留置价款,张学良发还的租主价款数额极微。旗产租主价款归还后,并不能拨归官产总处办公,只能由旗人原业主认领,且每一租主分得的价款,还不足以维持生活,仍须政府予以接济。此时热河口北、直隶永遵十属及旧京兆各区,尚有未清理的旗地20余万顷,以最低价估计可筹3000余万元。即便是将40%给予旗人,亦可得洋1200余万元,超出张学良归还租款近百倍。[96]
另一方面,清理京畿旗地虽符合国民政府“清理官荒,分配于失业之贫农”的农地政策,[97]但为获得留置旗地的高收入,地方政府无视中央政府的旗地清理政策,趁机命令佃户加价留置旗地。宝坻县政府会同官产局委员“分发布告,催迫民佃留买,每亩一律定价四元”;[98]直鲁联军占领滦县后,令佃户以每亩6元的价格留置旗地;[99]安新县等地十年九涝,土地收获本就无多,官产总处成立后,却强行压迫佃户以每亩大洋2元的价格留置旗地。[100]种种加价政策,迫使京畿各县农民再次走上请愿的道路,加之中共顺直省委会又将反对清理旗产视为北宁线党员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策应旗地佃户的请愿运动。[101]国民政府应对佃农请愿尚自顾不暇,更不可能将旗产留置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旗产租主价款归还上来。
总之,1928年北洋军阀结束对中央政权的控制后,由于张作霖携带巨额旗产租款返回奉天,而使其对京畿旗地清理的影响仍在持续。东北易帜后,奉系与国民政府的利益渐趋统一,张学良同意先期归还部分租价,剩余租款以待来日返还。不久,日本进军东北与华北,政治军事形势紧张,“河北旗地现所余者,皆纠纷、阻碍,或不易查找之部分。”旗地清查尚属不易,更何况税契升科。旗产清理处办事人员又疲于应付,留置旗地已对国家财政毫无所补,旗地清理工作因此陷入停滞。[102]奉系所欠租款虽早已电汇北平,但终究未能全部发还给在京原业旗人。[103]
四、余论
20世纪20年代,北洋各派势力轮番掌权,旗产清理机构变动频繁、章程多样、价格不一,旗地留置价款多分解给京兆区库与直隶省库,或直接充作军饷。中央政府希冀通过清理旗地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自身战斗力,以控制整个政权;地方政府欲将留置价款截留省库,作为办公经费;各县公署及旗产清理处办事人员则趁机抬高旗地留置价格,私吞留置价款。央地政府在旗地清理上的争斗,又变相加重了旗地佃户的负担,造成政府与佃户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虽说京畿旗地清理进展并不顺利,历经多次政策的中断与调整,但大部分时间都遵循佃户优先留置的原则,在巩固佃户地权的基础上,稳定了京畿的农业生产。
至民国初年,旗地制度已存续200余年,从起初的圈拨与旗人“世业”,到将旗地出租给民人,实现“一地两养”,再到“旗民交产”禁令的解除,大量旗地最终实现了从旗地到民地的转换。但在民国京畿旗地清理与留置的过程中,旗人、佃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却不断出现。
其一,对于政府来说,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均陷入匮乏失衡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央地所需,是各派军阀能否执掌国家大政的关键。面对留置旗产的收入,中央政府往往以上压下,强行截留省款;京兆区与直隶省旗产留置机关由各军阀分别管理,获得一定的旗产清理自主权,但却受到中央政府的牵制;而具体的旗产清理事宜,由各县公署及清理机关的特派专员办理,办事人员多与地方胥吏勾结,倚仗权势强迫佃户以高价留置旗地。同时,各县官产办事处在旗地清理上与县政府既合作又有矛盾,官产总处与各县政府又无直接统治关系,这种多级权力架构,理论上可使京畿旗地清理达到上下相维的效果。然而,因军阀派系斗争的存在,旗地留置权的归属不断变动,甚至出现“一个军阀来叫卖一次”,贫困旗地佃农就须购买一次,“不知买了多少回”,旗地也并未变为民地的情况。[104]
其二,受旗地清理政策影响的佃户,成为一种“矛盾结合体”,在以穷苦面相示人的同时,又是旗地交易的中坚力量。旗地留置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佃户的生活负担,富裕佃户尚且堪虞,贫困佃户既无力交纳高额的留置款,又受到庄头或地方官吏的剥削。[105]即便是留置旗地,升科后所交纳的田赋也高于原本上交的租金,附加税更是数倍于正租。[106]而旗地佃户并非传统研究认为的“没有任何自由”,其在主佃关系中甚至具有强势地位。[107]旗地留置又为佃户获得土地产权,成为自耕农提供了机会。即便存在高昂留置价格及田赋、附加税的压力,佃农也仅是通过请愿以求降价缓办,并未采取更过激的行动。
其三,在旗地留置权的博弈中,旗人群体彷佛消失。部分前清满洲贵族、官僚尚能依靠财富积累经营工商业,或作为代表出面向民国政府索要救济款,获得名下旗地的部分留置价款,以满足奢侈生活;而那些破产贵族与普通旗人,原有特权地位丧失后,既未得到留置旗地的权利,又早已将自身老圈旗地出卖,失去了旗地租金与政府粮饷的接济,生活更为困窘。[108]两类旗人无形之中,远离了各方关于旗地留置的博弈活动,几乎消失在世人视线之外。
综上所述,20世纪20年代政府对京畿旗地的清理与整顿,既是以往旗地政策的延续,又因国内外政治、军事形势的变动而呈现不同的利益分合。直奉两派控制北京政权时,接续袁世凯及段祺瑞政府的旗地清理政策,遵循佃户优先留置的原则,给予佃户留置旗地的权利。冯玉祥与张作霖在旗地清理上的分合,直接影响了中央旗地清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控制京畿政权时,在旗产租主价款归还方面,原有军阀政权对京畿旗地清理的影响仍在持续。派系军阀及央地政府在旗地清理上的利益博弈,又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政府与旗地佃户的矛盾,致使京畿各县爆发了反对“旗地变民地”的请愿运动。旗地清理和丈放作为筹划旗民生计措施的一部分,对增加旗人收入、改善旗民关系的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109]至此,原有旗人出租土地收取租金,佃农耕种土地上交租金的传统旗地经营模式彻底瓦解。
注释
[1]京畿地区大致分为直隶省及其周边辖区,同时也是清初圈地最多的区域。本文主要指京兆区与直隶省两处。京兆区原为顺天府,1914年10月改名京兆区,下辖北京及周边20县。
[2]旗产即旗地、旗房等一系列旗人私产或八旗公产。
[3] 1920—1928年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即为北京政府;1928年国民党北伐占领京畿后,南京国民政府即为中央政府。
[4]衣保中、陈玉峰、李帆:《清代满洲土地制度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刘小萌:《清代北京的旗人社会》(修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刘家驹:《清朝初期的八旗圈地》,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韦庆远:《论“八旗生计”》,《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5、6期等。
[5]佃户上交留置价款,获得土地所有权;原业主、政府各得部分留置款,并酌拨部分价款赏赉机关办事人员,使政府、原业主与佃户均得利益,推动了旗产留置政策的进行。
[6]衣保中将民国的旗产清理视为军阀对广大佃农的残酷剥削;王立群、王俊斌指出民国时期政府主导的旗地变民地运动,虽增加了佃农的负担,但有助于厘清旗地权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旗地问题。参见衣保中:《民国时期八项旗租地的丈放》,《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2期;王立群:《北洋政府时期京直地区八旗土地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王俊斌:《清代民国时期北京顺义旗地与庄头问题考述》,《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王俊斌、王立群:《清末民初畿辅旗地变革考》,《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22年第6期等。
[7]旗地佃户即承租旗人土地的农户。旗地佃户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其一,清初政府在京畿强行圈占民人土地,原有土地所有者大部分成为原耕土地的佃户;其二,不事稼穑的旗人将名下土地出租给京畿民人耕种;其三,内务府皇庄与王公庄田也将土地出租给民人。成为旗地佃户的京畿小农不再向政府纳税,而是向旗人交租。
[8]胡国宾:《直省旗租案文汇编》序言,首都博物馆藏民国十四年铅印本,第1页;张静如、刘志强等:《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页。
[9]《议覆变通处分八项旗租办法案》,胡国宾:《直省旗租案文汇编》卷下,第10-13页。
[10]《张作霖抵津之盛况》,《申报》1920年7月31日第6版。
[11]马克伟主编:《土地大辞典》,长春:长春出版社,1991年,第536页。
[12]鞠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第39691-39699页。
[13]《京兆清查官产处酌拟修正处分八项旗租简章》又要求将原租额10倍的留置款上缴国库。
[14]王立群:《北洋政府时期京直地区八旗土地研究》,第89页。
[15]《议决修正直省旗圈售租章程案》,胡国宾:《直省旗租案文汇编》卷上,第4-5页。
[16]《国内专电》,《申报》1925年5月31日第4版。
[17]高建国、夏明方主编:《中国灾害志·断代卷》(民国卷),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9年,第82-84页。
[18]《蠡县知事请缓讨旗租》,《益世报》(天津)1920年11月29日第11版。
[19]《省署禁止旗地增租夺佃》,《益世报》(天津)1919年11月25日第10版。
[20]《呼吁旗饷之艰难》,《京报》1922年6月10日第5版。
[21]《旗人苦上加苦》,《小公报》1922年5月9日第3版。
[22]娄向哲:《直系军阀政权的财政破产及其倾覆》,《学术月刊》1984年第2期;《令涿鹿县知事呈拟抽收旗地捐作为义务敎育经费请核示由》,《直隶教育旬报》1924年第7卷第1期,第18页。
[23]《宣化县加征旗地警捐》,《益世报》(天津)1923年5月4日第10版。
[24]赋税即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包括国家向人民征收的人口税、财产税、田地税、工商税等,为古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此处代指田地税。谢谦:《国学词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374页。
[25]《清丈员舞弊被控》,《远东报》1920年3月31日第5版。
[26]《溥仪内务府为庄头呈诉佃户聚众抗租事致内务部函》溥仪档,档案号:26-476-802。参见叶志如:《辛亥革命后原清室皇庄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历史档案》1983年第2期。
[27]来新夏等:《北洋军阀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34页。
[28]王立群:《民国时期河北旗地变革研究(1912—1934)》,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6页。
[29]《陆军部清理营产委员会规则》,《新闻报》1922年9月24日第5版;《内务部关于处分旗产会勘八旗都统卫署隶存文件簿》,内务部档案1001-5862,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30]直隶国税厅筹备处规定,各县地丁钱粮、旗产钱粮、屯粮,每正银1两折征银元2.3元;八项旗租、各项杂租等,每正银1两折征银元2元。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北省志》第42卷《财政志》,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页。
[31]《钦定户部则例》卷6《田赋·旗地下》,清乾隆四十六年武英殿刻本,第1-4页。
[32]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67页。
[33]民国《文安县志》卷12《法治志》,民国十一年铅印本,第12页。
[34]民国《平谷县志》卷1《田赋》,民国十五年铅印本,第36页。
[35]《冯玉祥日记》下册,民国史料编辑社,1930年,第72页。
[36]《将设局清丈旗地财部已咨商内部不日即提出阁议》,《京报》(北京)1925年2月21日第7版;《京兆议会反对旗产清理局》,《时报》1925年3月13日第3版。
[37]《陆军部清理旗产之文告》,《益世报》(北京)1925年6月23日第7版。
[38]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55
页;《财政部催报旗产之文告》,《益世报》(北京)1925年6月21日第7版。
[39]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二),第1655-1656页。
[40]刘克祥:《〈再论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驳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等。
[41]鞠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701-39704页。
[42]《京财厅清理旗产缴纳地款》,《京报》(北京)1925年11月23日第7版。
[43]《京兆尹布告清理旗产地亩将纳粮期限展缓二年》,《京报》(北京)1925年5月16日第3版。
[44]《延庆四千民众大请愿因清理旗产》,《益世报》(北京)1927年5月10日第6版。
[45]宝坻县志编修委员会编著:民国《宝坻县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
[46]《直隶旗产清丈局成立》,《益世报》(北京)1925年5月27日第3版。
[47]《直隶财政厅布告第三十八号》,《政府公报》1925年总第3366期,第9页。
[48]《直省旗产清丈处成立》,《大公报》(天津)1925年4月3日第6版。
[49]《改组清理旗产事宜处》,《益世报》(天津)1925年9月27日第10版。
[50]《直隶省旗圈售租章程》,《益世报》(天津)1925年10月8日第10版。
[51]民国《顺义县志》卷6《赋役志·旧有旗租》,第4页。
[52]民国《房山县志》卷4《政治·田赋》,民国十七年铅印本,第3页。
[53]民国《霸县新志》卷3《行政》,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15页。
[54]民国《卢龙县志》卷9《财政》,民国二十年铅印本,第4页。
[55]民国《徐水县志》卷5《政治记·财政》,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20页。
[56]民国《香河县志》卷4《财政》,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10页。
[57]民国《良乡县志》卷3《赋役志·田赋》,民国十三年铅印本,第6页。
[58]安宝:《离乡不离土:二十世纪前期华北不在地主与乡村变迁》,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13页。
[59]鞠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789页。
[60]《国内专电》,《申报》1925年5月31日第4版。
[61]张安庆:《浅析国奉战争》,《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
[62]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 辑《财政》(二),第1652-1654页。
[63]《京兆旗产处完全结束归并官产督办公署》,《黄报》1927年8月29日第3版。
[64]《清理旗产起诉讼》,《晨报》1926年6月30日第6版。
[65]《京兆公署裁员减政受旗官产独立影响》,《益世报》(天津)1927年7月25日第11版。
[66]京兆全区旗产官产清理处编:《办理旗产概略》序言,国家图书馆藏民国十六年刊本,第1-2页。
[67]《京兆清理旗产法李垣新计策——京兆二十县特派员调查》,《益世报》(北京)1926年9月14日第7版。
[68]《财厅清理旗地之布告》,《益世报》(天津)1925年10月6日第10版。
[69]《张学良清理永遵旗产》,《益世报》(天津)1926年6月6日第10版。
[70]《唐山农民之请愿因旗租变民案》,《大公报》(天津)1927年2月11日第6版。
[71]《迁安县清理旗产专员舞弊》,《益世报》(天津)1927年5月6日第12版。
[72]《玉田县发生事故农民为旗租事请愿县署县议会被捣毁》,《大公报》(天津)1927年1月15日第7版。
[73]《纪遵化农民请愿事为旗租变民案提出四项要求》,《大公报》(天津)1927年4月25日第7版。
[74]《李垣免职原因京兆机关开支过大旗产收款员拐款潜逃》,《世界日报》1927年9月26日第3版。
[75]《怀柔县旗产处员昨在南郊投井》,《顺天时报》1927年5月9日第7版。
[76]垦地为清室私有土地,差地为分给清室当差人员的土地。《王怀庆整理旗产》,《益世报》(北京)1926年6月10日第7版。
[77]鞠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831-39834页。
[78]《涿鹿县佃民请领单照未准》,《益世报》(天津)1925年10月14日第10版;《京兆财厅假旗产筹军费》,《顺天时报》1926年8月16日第7版。
[79]《任丘县公民之呼吁声》,《益世报》(天津)1927年1月22日第10版。
[80]《京兆旗产处一年收入总共二百余万》,《晨报》1927年10月19日第7版。
[81]《首都博物馆藏清代契约文书》,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2册,第4页;第5册,第252页。
[82]京兆全区旗产官产清理处编:《办理旗产概略》,第26-38页。
[83]《旗产租价请由张继主持》,《顺天时报》1929年2月4日第2版。
[84]《河北省府电所属各县暂缓处理各处官产官荒旗圈旗租》,《世界晚报》1928年8月22日第3版。
[85]《旗产问题马恭勋上呈政分会请派周震麟专办旗产政分会议决交付审查》,《新中华报》1928年11月29日第3版。
[86]旗地租金即旗人因拥有旗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土地收入。旗地佃户租种旗地,在契约签订时,与旗人商议租金额度,每年向旗人交纳租金,以此作为获得旗地使用权的依据。
[87]《前清遗族金璧东等呈国府文清理旗产救济生活创办学校筹设工厂》,《新闻报》1928年9月9日第10版。
[88]《张学良发还旗产租价张继斡旋结果》,《华北日报》1929年2月4日第6版。
[89]《周震鳞赴奉任务与张济新接洽旗产王用宾已同车前往》,《新中华报》1929年1月5日第3版。
[90]《旗产款共四十万张学良先汇十五万》,《大公报》(天津)1929年2月19日第4版。
[91]《辽方派员经理平旗产租款》,《新闻报》1929年3月26日第10版。
[92]《各县官旗地升科粮额重行改定》,《河北民国日报》1929年4月23日第7版。
[93]《平官产处公款有著》,《申报》1928年11月27日第8版。
[94]《奉方允拨还旗款》,《申报》1929年2月4日第4版;《补发旗产租价政分会函官产处办理》,《大公报》(天津)1929年2月18日第4版。
[95]《旗产租主代理处包办垄断迹近滋扰市府批驳不准设立》,《华北日报》1929年4月8日第6版。
[96]《金璧东等请办旗产工厂学校国府议决交内财两部拟复》,《申报》1928年9月9日第10版。
[97]荣孟源、孙彩霞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1894—1949)》,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134页。
[98]《宝坻洪水怒吼中县府催买旗产忙民众向县党部请愿党部已转函县政府》,《新天津》1929年9月28日第10版。
[99]《滦城旗地变租每亩六元大兵之后人民叫苦不止》,《河北民国日报》1929年1月18日第6版。
[100]《安新官产局县政府联合压迫下之旗产佃户纷纷向县府请愿惨声不忍听闻》,《河北民国日报》1929年5月31日第5版。
[101]《天津破获共党机关续志》,《申报》1929年6月20日第9版。
[102]冀东二十二县官旗产清理处编:《冀东二十二县官旗产清理处清理概况初编》,国家图书馆藏民国二十七年本,第1-16、24、26-31页。
[103]《东北政委会常会》,《申报》1929年2月19日第9版。
[104]任彦芳:《民怨》,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年,第12页。
[105]《争买旗地之纠纷》,《东方时报》1927年5月13日第4版。
[106]李鸿毅:《河北田赋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3册,第6382-6393页。
[107]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
[108]《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辽宁省编辑委员会等编:《满族社会历史调查》,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83-85页。
[109]戴迎华:《民初旗民生计筹划考论:基于民族国家整合视野》,《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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