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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最小载体论的历史嬗变与问题消解

时间 : 2025-01-15 来源 : 中国南方学术网 作者 : 【字体:

  夏国军,上海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文化与语言哲学研究中心主任。

  [摘 要]  关于何为意义最小载体的争论由来已久,迄今众说纷纭,比如词素说、语词说、语句说乃至整个科学说;而且,相关争论仍在持续发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跨界争论、论题不对、研究模式大相径庭,以及关于意义实体是否存在的错误假设,等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设定和遵循目的原则和语境原则,建立表达—反馈—确证机制尝试消解。一旦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关于何为意义最小载体的争论自然会达成共识。

  [关键词]  意义 意义最小载体 语言 目的 语境

  意义的最小语言载体究竟是什么,迄今众说纷纭,议而不决。当然,它确实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所以我们不揣浅薄,尝试首先充分考察相关争鸣的来龙去脉,其次就问题的解决给出浅见。

  语言具有音位、词素(又称语素)、语词和语句四种基本的结构成分。除了音位,另外三种成分在历史上均有人视作意义的最小载体,甚至还有进一步的发挥。于是,争鸣的历史画面得以生成。不过,争鸣的历史脉络并非完全是词素说—语词说—语句说这样的次序,该次序是我们的写作所采用的。

  一、意义最小载体词素论

  词素是不包含本身为有意思的形式的那些有意思的形式,具体表现为词缀、词干和不能分析为辅助词素的整个语词。词素是最小的语法单位,亦即最小的语音、语义结合体。有人主张词素是意义的最小载体,但很快就遭到了质疑。因为,例如,在英语中词素至少从宏观上可以分为自由词素(free morpheme)和粘着词素(bound morpheme):其中两类自由词素本身就可以构成独立语词,如“here”“that”“work”等;而粘着词素在口头或书面中永远不能被独立地使用,如“co-”“pre-”“-ish”“-er”等,它们总要与自由词素共同构成新词。因此,自由词素与粘着词素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可以在口语或书面语中独立使用。然而,即使是自由词素也只有在使用中才有意义,那么使用意味着什么?如果不使用,自由词素能够绝对独立地(相当于在一种绝对静止状态下)成为意义载体吗?这些问题都是令人费解的。诚如威拉德·蒯因批评指出的那样,视词素为意义的最小载体“实际上将使词素概念成为超越的,如果它竟然有意义的话。可是,除了整个语句或许还有较长的单位外,音位串依据什么准则才能算作有意义的呢?或者是,如果词素基于它只是对一语句的意义有所贡献而被称为有意义的,那么为什么对单独的各个音位不能同样这么说呢?”[1]这些质疑如果不能被令人信服地反驳,词素就也无法令人信服地成为真正的意义载体。事实上,蒯因个人的质疑颇具代表性。进一步讲,即便词素因使用而具有意义,它的意义本身作为一种实体究竟是什么也不必深入、明晰地探察。因为毋宁说,词素的意义在于成为语词的组成部分,而语词的意义则相应地在于成为语句的组成部分,只有语句才能独立地表达意义。类似的观点至少可见于早期维特根斯坦,因为他宣称:“人有能力构造语言,可以用它表达任何意义,而无须想到每一个词怎样具有指谓和指谓的是什么。——就像人们说话时无须知道每个声音是怎样发生的一样。”[2]

  二、意义最小载体语词论

  词素说遭遇的危机客观上呼唤意义最小载体语词论的出场。语词说最早可见于古希腊,最初含蓄地表现为至少是二元的名称理论;一元是苏格拉底提出的名称自然说,即真正的或正确的名称具有先天之“型”(form)。[3]也就是,真正的名称,比如诸神的名称名副其实,亦即诸神之所以享有各自的名称或者为各自的名称所指,是因为它们各自之名与其特质(才能、智性、行为等)完美契合。[4]但与苏格拉底相左,赫谟根尼认为名称是后天约定的,自然并没有把名称给予任何事物,所有名称都只不过是一种习俗和使用者的习惯罢了。[5]尽管如此,两种名称说一致承认事物的名称即用以称谓它的那个东西,承认名称独立地有意义。既然如此,意义最小载体语词论在古希腊就滥觞了,毕竟名称乃一类语词。

  古希腊的意义最小载体语词论被后世广为传承。首先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关于上帝等诸神的名称观继承了苏格拉底的衣钵。其次在近代,英国经验论者主张语词是意义的最小载体。比如,托马斯·霍布斯近似于赫谟根尼提出:“名称是随意拿来用作符号的语词,它可能会在我们的脑海中唤起一种思想,就像我们以前的一些思想一样,并且当它对其他人说出时,它对他们来说可能是说话者脑海中以前所有思想的符号”。[6]类似地,约翰·洛克认为:“语词的功用就在于能明显地标记出各种观念,而且它们的固有的,直接的意义,就在于它们所标记的那些观念”。[7]到了现代,经验主义的语词的意义即观念的说法遭到了质疑。比如,最早J. S.密尔指出,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语词意义说属于值得批判的“形而上学家”的观点,相反,“名称是事物的名称,而非观念的名称”。[8]也就是说,语词的意义就是其指称的对象。密尔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伯特兰·罗素和(前期)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支持。因为罗素曾说:“一切语词均在一种简单的意义上具有意义:它们皆为象征不同于自身的某物的符号。”[9]同样,(前期)维特根斯坦也说:“名称意谓对象。对象是它的意谓。”[10]及至当代,发端于古希腊的最小意义载体语词论演变为最小语义学。“最小语义学”(minimal semantics)这个术语由E.博格(Borg)于2004年提出,他认为语词先在地存在着不依赖于语境的语义内容,即使在缺乏语境信息的情况下,该语义内容仍能确保交际双方达成一种颇为粗略的理解。因此,词义识解仅涉及语词的字面意义,而与说话者的意向无关。[11]

  然而,即使假定上述哲人的见解成立,最小意义载体语词论也有其麻烦,因为语法虚词本身不表达任何意义,所以无法独立成为有效的意义载体。这种麻烦在近代已被哲学家清晰认知,到了现代依然是问题解决的瓶颈。比如当密尔希望把所有语词都称作名称时,三类语词阻碍了其方案的实施:一类是诸如“of”“to”“often”“truly”这样的虚词(particles),一类是诸如“me”“him”“John’s”这样的实质性名词的转换词,一类甚至是诸如“large”“heavy”这样的形容词。这些语词之所以不能视作名称,原因就在于它们并不能表达对于任何事物都可以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例如,我们无法有意义地说出如下话语:“Heavy fell, or A heavy fell”“Truly, or A truly, was asserted”“Of, or An of, was in the room”等等。[12]为了消除这些阻碍,哲学家们献智献策,其中有两种策略值得关注。

  一种是近代哲学家J. H.图克(Tooke)提出的策略,他视语法虚词为普通具体词项的退化形式,因此可以用普通具体词项做虚词的词源,比如视“give”为“if”的词源,“be out”为“but”的词源,等等。即使图克这种处理方法是合理的,他的策略还是治标不治本,因为相应的词源无法从实际应用上替代虚词发挥语法功能。如果普通具体词项真的能够完全替代虚词,则虚词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其实不然,语法虚词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它们,语言结构就不完善,人们的言语交流、情感表达、社会交际就无法成行。因此,图克的策略是失败的、冒险的。[13]于是,与图克同时代的J.边沁提出了另一种策略,即释义法(paraphrase—paraphrasis)。[14]他主张只有当一个语法虚词与另一个词结合使用形成语句,并且所形成的语句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被释义时,这个虚词的使用才是正确的,也才因此是有意义的。[15]边沁的释义法被蒯因称作语境定义,并视之为经验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语义学中的一场哥白尼革命,因为它促成了最小意义载体由语词向语句的转移。[16]

  三、意义最小载体语句论

  边沁的语境定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分析哲学即现代语言哲学之父弗里德里希·弗雷格与边沁一样坚持语境原则,认为语句是意义的最小载体。他分析指出,如果根据语词说的做法,我们首先个别地探寻语词的意义,并把一个表象看作某一语词的意义;而一旦没有相应的图像浮现于我们的心中来与这个词相对,则这个词似乎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把完整的语句作为这种考虑的首选,这里的问题就不存在了。“实际上只有在完整的句子中词才有意谓。这时我们的头脑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内在图像不必相应于判断中的逻辑成分。如果句子作为整体有一个意义,就足够了;这样句子的诸部分也就得到了它们的内涵。”[17]因此,“必须在句子联系中研究语词的意谓,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语词的意谓。”[18]这就是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亦可谓语境定义。受弗雷格语境原则的启发,迈克尔·达米特提出一个从属论题:“如果独立于一个词所出现的句子就不能掌握这个词的意义,那么没有领会整个思想也就不能掌握构成这个思想的组成部分”。[19]类似地,弗雷格的门生鲁道夫·卡尔纳普受其老师影响也提出了自己的语境原则,认为决定一个词的意义的是它的应用标准(即它的基本句型、真值条件、证实方法所结成的可推关系),因此一个人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这个词“意谓着”什么。如果要这词取得一个确切的意义,就必须起码给定这个应用标准,这个词的意义就暗含在这个标准里。[20]卡尔纳普的语境原则也是整个维也纳学派的共识。再者,分析哲学的另一始作俑者罗素同样给出了类似于边沁的语境定义,即逻辑算子只有作为较大词项的片段才是真正可理解的。[21]受罗素的影响,维特根斯坦在前期主张“只有命题具有意义,只有在命题的叙述关系中一个名称才有指谓”;[22]在后期主张意义即使用。[23]维特根斯坦的语境原则又称为重要的影响源,一方面引导了英国日常语言学派把语言分析聚焦于语句,而不是语词;另一方面启发了一些当代学者提出语境论,比如R.卡斯顿(Carston)、D.贝尔里(Belleri)等人认为脱离使用语境的语词或句子“缺乏确定性”,[24]是“不完整的”。[25]也就是说,孤立的语词无法表达意义,只有诉诸语境,语词才能被赋予意义,其中说话者的交际意图等语境信息是词义形成的关键要素。其实,语境论者所谓的语境在广延性上较之由边沁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境已经大了许多,因为后者的语境定义或原则注重技术分析,尤其是等值的语词替换,并不注重语法层面之外的语用背景信息,尤其是说话者的交际意图,而这些恰好是语境论者格外注重的。

  四、意义最小载体整个科学论

  然而,意义最小载体语句论仍然无法令所有人满意,比如蒯因。他不满意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首先,根据蒯因坚持的清晰性和同一性原则和标准,语句说,除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说,所承认的意义为自然语言所承载之物,是内在的、隐晦的,而且作为承载者的自然语言充满歧义性、模糊性,所有这些特性亦即缺陷构成追求清晰性、同一性的屏障,而“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26]这是蒯因对本体论要求的最小前提;至于认识论,必须“用清晰性为之沐浴”,[27] “力求将事物阐释得更加清楚明白”,[28]而“模糊性是心灵主义的温床”,[29]是认识论的坟墓。这些就是蒯因抛弃意义本身——作为隐晦的中介性实体——的充足理由,蒯因甚至说:“意义理论即使消除了神秘的意义实体,所处的状况也让我觉得有点像神学。”[30]为了尽可能祛除这种神秘性,一方面,蒯因在抛弃意义实体的同时也取消了“意义”(meaning)作为哲学术语的资格,声称“‘意义’(‘meaning’)这个词是一个普通名词,一个非常普通的名词,经常出现在每个人的舌尖上。它出现于一些常见的词组之中。我们询问一个词的意义;我们给出一个词的意义;我们说知道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我们说一个表达式具有意义或不具有意义;我们说一些表达式在意义上相似。可是,在一种语境中,我们通常没有碰到‘意义’这个词,这种语境就是‘一种意义是’,‘一种意义是如此这般的’。因此,‘什么是意义’这个问题没有资格被称为一个专门的哲学问题”。[31]另一方面,蒯因决意只使用“有意义的”(significant or meaningful)或者“有意义性”(significance or meaningfulness)等词项。后来,蒯因为了说明哲学语言(其范型是量化逻辑/数理逻辑语言)是如何被习得的,采用发生学方案,提出一种思辨的语言学习理论,其中不得不涉及意义问题。但是,蒯因一如既往不会寻求对类似于孤立的和独特的意义这种旧概念之类的东西进行科学的更新,声称这个概念最好被看作一块已经搬除的绊脚石,因为它严重阻碍了哲学家而非语言学家。所以在约翰·杜威和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启发下,蒯因选择启用作为行为属性的意义,而行为只能是“可观察环境中的明显可见的行为”,[32]即言语行为,其结果是易于在主体间达成一致的具有客观性的观察句。换言之,蒯因认可的意义就是表达式的意义,而“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那整个一组与它相同地意味着(mean)的表达式”,[33]这个定义阻隔了对于意义应当是什么东西的一切先入之见,尤其是那种神秘之物。更重要的是,蒯因的行为主义意义理论能够为同一性寻求做出理论贡献:同一关系就是语言表达式之间的同义关系本身,“即我们询问其意义的那个词与我们在回答时所援引的那个比较熟悉的词或词组之间的关系。行为理论告诉我们:这种同义关系或者意义相同就是用法相同。”[34]以上就是蒯因本着对清晰性、同一性等的认识论追求而对意义概念所表达的否定和肯定,特别是对最小意义载体语句论所表达的不满。

  其次,也是极其重要的,根据蒯因对科学理论的阐述与检验的考虑(这并非普通语言学,是他作为哲学家所要考虑的重心),他更加不会满意最小意义载体语句论。一方面,语句之于系统的理论难以成为独立的意义单位,亦即单个语句不足以表达整个理论所要表达的东西,所以蒯因说:“即使以陈述为单位,我们也已经把我们的格子画得太细了”。[35]另一方面,当一个理论被经验证伪时,人们很难准确说出被证伪的究竟是该理论的哪个陈述。就像皮埃尔·迪昂在《关于物理学实验的一些反思》一文中说的那样,在物理学中,实验从来也不能宣判一个孤立的假设不适用,而只能宣判整个理论群不适用。[36]所以相较于其他意义最小载体论,迪昂把整个物理学理论视为传递经验意义的载体,这更切合蒯因的本意。在《物理学理论的目的和结构》一书中,迪昂系统地阐发了自己的思想:“物理学家从来也不能使一个孤立的假设经受实验检验,而只能使整个假设群经受实验检验;当实验与他的预言不一致时,他获悉的是,至少构成这个群的假设之一是不可接受的,应该加以修正;但是,实验并没有指明应该改变哪一个假设。……物理科学是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体系;它是一个有机体”。[37]这些思想铸就了所谓的迪昂论题或整体论。当然,它距离蒯因的期望值还是低了一些,因为迪昂认为物理学理论本身是一个自主、自足的系统,物理学体系从起点至终点均为实证性的,无需任何物理学之外诸如形而上学的辩护和评价。[38]而在蒯因看来,形而上学在扬弃先验哲学之后仍可继续,而且是与包括物理学在内的各门具体科学相连续的,享有一种共同的逻辑,所以传递经验意义的载体即最小的意义单位应该是整个科学,尽管说“把我们关于世界的科学体系看作整个儿(enbloc)包含在每一个预言之中……是一种没有意思的墨守成规”。[39]既然如此,迪昂整体论仅仅是一种温和的和相对的整体论,好在它“不再要求或者期望有一种具有它自己的可分离的经验意义的科学语句”。[40]然而,温和的整体论并不能使蒯因完全满意,最令蒯因满意的是一种激进的整体论,后者主张“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41]换言之,蒯因认为最小的意义载体乃整个科学。这样的学说是极端的,极端到几乎无以复加的程度了。

  五、意义最小载体之争引发的问题及其消解

  到了蒯因这里,关于何为最小意义载体之争的历史画面在时间之维已经足够悠长,在空间之维已经足够广阔,当然也足够纷乱,其纷乱程度堪用量子纠缠态形容。因为,除了关于何为最小意义载体的争论本身暴露出来的显性问题之外,还有深层次的隐性问题,而后者正是造成这幅历史画面错综复杂的根源。

  首先,一个深层的隐性问题是跨域问题。因为,以迪昂为界,前后有关意义最小载体的争论已经不同域了。迪昂之前,人们是在语言学,至多也就是在语言哲学领域之内争论究竟是语素/词素、语词还是句子属于最小的意义载体;而自迪昂开始,人们则转移到科学乃至科学哲学的领域争论到底多大的陈述单位能够独立表达或者完整表达一种科学理论。如此一来,针对最小意义载体即从语素/词素说到语词说再到句子说的问题逻辑就断裂了:迪昂之前,争论者探讨的问题是能够独立表情达意的最小的语言单位应该是什么;而从迪昂开始,争论者探讨的问题就转变为能够独立阐述科学理论的最小陈述系统是什么。这意味着至少从宏观上争论者之间的主体间性问题产生了。也就是说,迪昂之前的争论者,无论他们彼此间的分歧有多大,毕竟他们之间还有不同程度的家族相似性,还都可以纳入日常语言使用或交流的共同体;而从迪昂开始,争论者则完全属于从事专深的科学研究的共同体。这两种共同体之间具有森严的壁垒。如若缺乏这种清晰的边界意识,就会使争论陷入混乱。

  其次,再一个深层的隐性问题是对于是否存在意义实体的研判立场和原则不同一。比如,蒯因所代表的争论者坚持的是外延主义研究立场,后者决定研判意义实体是否存在的语言框架只能是像量化逻辑/数理逻辑那样纯粹由人工创造的符号语言体系,因此相应的研判原则就只能是“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和“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等。由于作为内涵性实体的意义很容易产生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它无法符合蒯因等人制定的外延主义原则,其自身的存在也就成为不合理的,进而被逐出哲学王国。相反,蒯因等人的论敌坚持的是内涵主义研究立场,他们研判意义实体是否存在的语言框架则是自然语言体系,制定的原则包括语境原则等,而依据这样的原则,即便是作为内涵性实体的意义也是合理存在的。研究立场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大相径庭会导致论争者各说各话,缺少对等的研讨平台。

  最后,又一个深层的隐性问题是论争者之间在问题探讨模式上存在本质差异。蒯因崇尚思辨模式,致力于形而上学研究;在这一点上,甚至作为蒯因整体论同道的迪昂也与之相左,后者崇尚实证模式,专注于物理学研究。与蒯因道不同的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或语言哲学家诸如洛克、弗尔迪南·德·索绪尔、阿夫拉姆·乔姆斯基等自然更加推崇实证模式,在充分尊重自然语言的基础上关注语形、语义和语用问题,其相关研究完全可以归属于语言学之域。但蒯因对语言学仅有偶然兴趣,[42]自然语言更是被他取消了哲学语言的资格,因为它不够严格、精确,同时蒯因以意义实体不符合同一性标准为由将其从哲学王国放逐了。而索绪尔代表的语言学家认为自然语言的最大优势是任意性(语言作为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符号在对概念和音响形象的联结上是任意的),[43]洛克代表的哲学家认为语词/语言与意义和观念的关联是随意的。[44]语言学家以及一些语言哲学家认为语言学是“环绕着语言事实建立起来的科学”,[45]“语言学的材料首先是由人类言语活动的一切表现构成的”,[46]“它的社会性质就是它的内在的特性之一”。[47]蒯因虽然承认语言是一种社会的技艺,但他认为人们都仅仅是根据他人在公共可认识的环境下的外显行为来获得这种技艺的。另外,他不会像语言学家那样尊重语言事实和语言的社会性,除非可以作为他形而上学的研究材料,否则他根本不会理会这些东西。蒯因真正关心的是认识论上的一座概念桥梁,他认为,“科学体系、存在论以及其他一切是我们自己设计出来的一座概念桥梁”,[48]而这座桥梁的理想模型是像“如果φ,则ψ”这样的观察断言句或条件句,其中前件从句φ指的是实验条件,后件从句ψ指的是预测。如此迥异的问题探讨模式会造成蒯因阵营与其论敌不在同一个对话轨道上,自然相关争论也会无疾而终。

  关于何为最小意义载体的历史争论纷乱的根源或许不一而足,但业已发掘的上述根源足以使我们知晓问题所在,以及在相当程度上能够确保我们对症下药,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尝试似乎必须首先从探讨意义概念或实体是否存在着手,因为这是尝试探讨如何确定意义最小载体的前提性工作。也就是说,如若对于意义是否存在尚不确定,我们何以可能清晰而有效地探讨什么是意义的最小载体?

  我们认为意义载体是存在的,从概念上可以将其定义如是:意义是特定人在特定语境下基于特定目的运用特定语言形式表达的特定内容。在外延上,它既包括特定人表达的主观意识、意图、观念、欲望、情感等,也包括特定人对客观世界或客观事物的描述,还包括特定人阐述的思想观点和理论见解。这个意义概念意味着意义实体的存在,也是探讨意义载体问题的先决条件。显而易见,如若像维特根斯坦、蒯因、唐纳德·戴维森等人那样彻底否认意义实体的存在,甚至像蒯因那样连“meaning”语词也放弃使用,而仅仅使用“meaningful”或者“meaningfulness”,那么这是令人费解的。毕竟,一方面,仅从构词法上也讲不通,因为“meaning”是“meaningful”的根词,没有前者就不可能有后者,而既然接受后者而使用,则从逻辑上意味着对前者的潜在肯定;因此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意义实体,那么意义最小载体何以可能?换言之,否认意义实体的同时而大谈特谈意义载体,这岂不是一种自相矛盾?特别是,蒯因极端整体论的标志性主张“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与他的不存在意义实体的主张更是矛盾的。如果蒯因的两个主张同时成立,那就相当于他主张“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但整个科学却没有意义”,这在理解上或逻辑上是无法贯通的。更何况,自然会有人追问:整个科学难道毫无思想内容吗?如果有,那么它们不算是科学的意义吗?这样的质疑表明,蒯因否认主观性/内涵性意义实体而从一般意义上绝对否认意义实体的形而上学进路还是偏武断了,即使主观性意义实体不存在,客观性意义实体诸如弗雷格所谓的思想还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后者恰好与整个科学的思想内容属于同一家族。总之,意义实体如若不存在,意义最小载体话题也就无从谈起。

  意义概念上述三重外延构层的生成从根本上取决于特定人的目的。既然如此,我们对何为意义最小载体的判定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区别对待,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应该设定和遵循目的原则,即根据特定人的目的,察看他的意义表达究竟是为了日常语言交流还是专业理论观点阐述。这种边界意识,也可谓共同体边界意识必须明确。而且,一旦根据目的明确了边界,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地确定意义最小载体了。如若特定人的目的在于日常交流,则意义最小载体就是日常语言的句子,包括独词句,而它们所承载的意义主要是特定人的主观内涵和对客观事物的简单描述;如若特定人的目的在于理论阐述或建构,则意义最小载体就只能是理论语言的陈述系统,而该载体所承载的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理论的研究范式(包括公理、定理、公式、实验操作规程等)和基本观点等。该载体很可能不会极端地大到蒯因所说的整个科学的程度,而是更接近于迪昂的标准。倘若不设定目的原则而进行相应的界分,就只能像上述那幅历史画面展现的那样,分属不同领域的争论者跨界对话,彼此目的各异,话题、平台和知识背景等均不对等,结果只会是争而不休,始终得不到确定的结论。

  其次,我们应该设定和遵循语境原则。语境具有广狭义之分,狭义语境指的是特定语言表达式出现在其中的上下文;广义语境指的是特定语言表达式使用的社会交际环境,包括影响或制约社会交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要素。语境原则对目的原则的加持有助于人们进一步确认在日常语言交流层面句子是意义最小载体,尤其是对于独词句而言。与此同时,语境原则还有助于明确意义的种类和特性。具体而言,语境能够帮助人们识别特定人使用特定句子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意思。比如,当看到一个学生在上课30分钟后才睡眼惺忪地姗姗来迟,老师对其无奈地说:“先生,真早啊!”显然,老师的用语“真早”实际上指的是“真晚”,他意在用反语来讽刺一下这个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学生。于是,在这个语境下,“真早”可以说具有字面意义和真实意义/使用意义两种情形。通常,字面意义和真实意义/使用意义可以合二为一;但在特殊情况下,人们出于特定目的和意图,可以在特定语境下将字面意义加以改造或引申,从而生成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真实意义/使用意义。当然,字面意义也生成于特定语境,它往往具有一般性,因为它是人们在无以数计的相同或类似语境下通过对特定语言表达式始终做相同赋义形成的。它是特定共同体约定俗成的产物,因此亦可谓惯常意义。约翰·塞尔认为存在两种意义:一种是“不受语境影响的意义”或者“‘零语境’或‘空语境’下的意义”,另一种是“话语意义”。[49]后者相当于我们所谓的真实意义/使用意义;前者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字面意义/惯常意义,但它不应该是零语境或空语境的。如上所述,它同样是有语境的,只不过它的语境为人们所公知或熟知,所以可以做去语境处理。词典里的语词,特别是实词的意义皆为如此处理的产物,处理之前它们原本都是特定语境下的独词句。另外,语境原则的加持会让意义显示出相对性。例如,“飞机!”这个独词句在不同的语境中就会有不同的意义。一个可能的语境是一个特别喜欢飞机却只见过飞机图片的小朋友突然发现天空的飞机后便情不自禁地高喊“飞机!”;再一个可能的语境是在某个战争区域经常有敌机轰炸,所以当人们听见飞机的轰鸣声之后,便惊恐地大喊“飞机!”;等等。语境原则对意义的种类和特性的明确在一定意义上也能够证明和解释究竟什么样的语言组织可以成为最小的意义载体。

  最后,我们还可以建立表达—反馈—确证机制辅助证实我们所确认的最小意义载体是否合理或有效。所谓表达指的是某个人说出自己的话语(包括日常表达和理论阐述),所谓反馈指的是听到这个人话语的人把自己对这个人话语含义的解读反馈给这个人,所谓确证是指说话人对听话人的解读的真实性的证实。如果证实为真,则意味着表达—反馈—确证形成了闭环,因此可以确认能够表达原初话语含义的最小语言形式就是意义的最小载体。例如,假设在一个水塘边缘,一匹斑马正在饮水,突然两个旁观者中的一个大喊一声“鳄鱼!”,他要表达的真正意思是正在饮水的斑马危险了。紧接着,另一个旁观者附和着说:“是的,斑马将会受到攻击!”这种附和实质上就是对第一个旁观者话语含义的解读和正反馈,本身也带有向对方求证的意味。如若第一个旁观者回应说:“看来斑马命不久矣!”,这就表明第二个旁观者对第一个的话语含义解读正确,从而他们之间的表达—反馈—确证形成了闭环。进而,这表明独词句“鳄鱼!”在该语境下是能够独立表情达意的语言形式,因此它显然可以作为意义的载体。如若它无法再简化成更小的语言形式,则它就是最小的意义载体;而如果它还可以进一步简化,那么它的最简形式就是最小的意义载体。

  综上,关于意义最小载体的历史争论之所以众说纷纭、争而不休,是因为争论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对称性或矛盾性问题。当然,这些问题是可以寻求有效策略予以消解的。

  注释  

  [1]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3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8页。

  [2] [ 奥 ]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页。

  [3]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5-66页。

  [4]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第72-96页。

  [5]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第58页。

  [6] T. Hobbes, “Computation or Logic”, William Molesworth, ed.,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vol.I, London: Bohn, 1839, p.16.

  [7]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86页。

  [8] J. S. Mill, A System of Logic,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74, p.24.

  [9] Bertrand Russell, 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3, p.47.

  [10]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第33页。

  [11] E. Borg, Minimal Seman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259-260.

  [12] J. S. Mill, A System of Logic, p.25.

  [13] 参见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9页。

  [14] C. K. Ogden, Bentham’s Theory of Fictions, London: Routledge, 1932, pp.lxxxvi-lxxxvii.

  [15] C. K. Ogden, Bentham’s Theory of Fictions, p.lxxviii.

  [16]参见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69-70页。

  [17] [德] G.弗雷格:《算数基础》,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7页。

  [18] [德] G.弗雷格:《算数基础》,第9页。

  [19] [美]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20]参见[德]卡尔纳普:《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罗达仁译,引自陈波、韩林合主编:《逻辑与语言:分析哲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52页。

  [21] B. Russell, A. N. Whitehead, Principia Mathematic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25, p.24.

  [22]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第35页。

  [23]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1页。

  [24] R. Carston, Thoughts and Utterances: The Pragmatics of Explicit Communicati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2, p.30.

  [25] D. Belleri, Semantic Under-Determinacy and Communication,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p.29.

  [26]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64页。

  [27] Peter Hylton, Quine,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37.

  [28]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1页。

  [29]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2卷,第369-370页。

  [30] W. V. Quine, “Semantics and Abstract Object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vol.80, no.1, 1951, pp.95-96.

  [31]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46页。

  [32]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495页。

  [33]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48页。

  [34]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49页。

  [35]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47页。

  [36] A. Brrenner, “Holism a Century Ago: The Elaboration of Duhem’s Thesis”, Synthese, vol.83, 1990, pp.325-335.

  [37] [法]皮埃尔·迪昂:《物理学理论的目的和结构》,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09页。

  [38] [法]皮埃尔·迪昂:《物理学理论的目的和结构》,第18-20页。

  [39]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66-67页。

  [40]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72页。

  [41]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47页。

  [42] W. V. Quine, “Three Indeterminacies”, R. Barret, R. Gibson, eds., Perspectives on Quine, Oxford: Blackwell, 1990, p.3.

  [43]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16页。

  [44]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第386页。

  [45]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第17页。

  [46]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第23页。

  [47]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第115页。

  [48]涂纪亮、陈波主编:《蒯因著作集》第6卷,第25页。

  [49] [美]约翰·R.塞尔:《表达与意义》,王加为、赵明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41页。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4年第1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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