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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要素市场风险防范的公法进路——以自愿碳市场为例

时间 : 2025-01-14 来源 : 中国南方学术网 作者 : 【字体: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姚远,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 要]  自愿碳市场作为“人造市场”,涉及复杂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运作,其在资源配置和实现环境目标的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可信度风险、透明度风险和活跃度风险,它们在市场运作中逐步积累。考虑到这些风险的公共属性,完全消除它们既不可行也不必要,而是应当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因此,采用风险分配的方法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策略,而标准化的风险分配模式则是一种适当的选择。这种模式强调,公权力应该居于风险分配的核心位置,通过制定标准来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这些标准行事,确保市场接受的风险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并使风险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管理,进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框架下,可在供应、需求和监管层面引入具体的制度措施,如建立碳信用额度的界定标准、提高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引导以及推动数字化流程和标准化条款的交易合同实施,从而共同构建一个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这种公法模式不仅适用于自愿碳市场,也为其他资源环境市场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可行的路径。

  [关键词]  自愿碳市场 公共风险 风险分配 政府规制 标准化模式

  在全球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以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资源向绿色生产力的集聚。[1]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2]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这不仅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的一项基础性机制创新,更是激发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

  当前,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该体系是指在政府设定总量管理目标和科学初始分配配额的基础上,各市场主体依据实际使用或排放量与初始配额的差额进行交易的制度框架。[3]与商品和服务市场相比,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要素市场的扭曲风险加剧。这种扭曲表现为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较低和资源配置的非最优状态,致使各类资源环境要素无法有效集聚向绿色生产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扭曲风险,主要源自内生性扭曲,即市场自身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导致的非最优配置。[4]这些扭曲通常由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因素引发。

  面对资源环境市场中内生性市场要素的扭曲风险,亟需构建有效的风险防范公法机制。在此背景下,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如何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解决资源环境市场内生性市场要素的扭曲问题,同时避免政策性扭曲的产生。本文以自愿碳市场为例,在识别自愿碳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分析构建风险防范的公法模式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进一步探索标准化模式下自愿碳市场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进路,以期为其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模式。

  一、自愿碳市场的风险识别及应对现状

  自愿碳市场不仅是一种市场化机制,同时也是一套高度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自愿碳市场所面临的行政管理、市场运作、风险监管等多重挑战,决定了其在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环境目标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一)自愿碳市场中的风险生发

  传统市场的本质在于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5]而自愿碳市场具有市场机制与行政管理的双重属性,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挑战性。自愿碳市场的核心资源——可交易的碳信用,实际上是基于法律和政策框架的人为设定的排放限额。[6]这种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既是市场交易的对象,也是行政管理的产物。[7]因此,即使是在市场化运作中,自愿碳市场仍然依赖于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如若管理不当,可能导致碳信用滥发,市场失去公信力。在欧美成熟市场中,尽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是自愿碳市场的完全自由运作依然面临种种障碍。[8]我国自愿碳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和监管框架尚待完善,这一风险尤为突出。

  自愿碳市场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市场手段最小化减排成本,进而支持总量控制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然而,碳市场需要应对的是复杂的外部性问题,这要求制度设计既要鼓励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的正外部性,又要抑制高碳行业的负外部性。[9]这一目标通过市场价格信号难以单独实现,需要在政策层面进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自愿碳市场的“建构性市场”特性表明其依赖于法规和政策,但过于依赖行政命令而忽视市场机制可能影响价格发现功能,进而导致碳市场难以实现其预期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碳市场作为应对碳排放外部性问题的经济策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一旦遭遇宏观经济波动,其风险尤显突出。在目前自愿碳市场的运作环境中,政策模拟往往忽略了市场机制的复杂交互作用。当价格信号不能有效传达真实的环境和社会价值时,市场陷入价格波动和操纵的风险将大为增加。

  自愿碳市场的风险来源还体现在监管和透明度问题上。市场的准入机制、信用核查、交易流程等环节如果缺乏透明和有效的监管,容易滋生信息不对称,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透明操作。如何确保碳信用的实质性减排贡献和避免重复计算,是市场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旦监管不到位,市场可能会成为无效的信用交易平台,削弱其在碳减排中的核心作用。

  (二)自愿碳市场中的风险集结点

  在我国构建和运作自愿碳市场的过程中,尽管其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体对碳减排做出贡献,但也面临若干重大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影响市场直接参与者的经济利益,更对环境福利和社会信任产生广泛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信度风险。自愿碳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漂绿”风险和项目业主的诚信问题使得市场面临严重的可信度挑战。在国际碳市场上,Verra的雨林保育项目被揭露出可能的造假风险,其核算方法被指高估减排效果,这种不当行为严重伤害了市场的公信力,降低了碳信用的需求。[10]自愿碳市场在质量和诚信方面面临的挑战源于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两个方面。在供应方面,市场上没有统一的信用额度标准,跨市场间的碳标准制定者之间缺乏一致性,导致核证碳信用额的质量难以保证。在需求方面,针对如何使用购买的核证碳信用额,目前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可提出的权利主张类型,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用风险。

  二是透明度风险。自愿碳市场中的透明度不足也导致了重复计算和滥用碳信用的发生。由于不同市场和标准之间的规则差异,某些项目可能在多个标准平台上进行重复认证,或是同一碳信用多次用于温室气体的减排抵消。类似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和绿色电力证书的双重计算问题,加剧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对整体市场透明度构成威胁。

  三是活跃度风险。由于自愿碳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市场规模和流动性都不及成熟的金融市场,[11]普遍缺乏价格透明度,使之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剧烈价格波动。[12]此外,由于市场信息披露不全,以及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的操纵风险以及不良资产累积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危机。[13]

  自愿碳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其监管尚不完善。部分参与者过度承诺或进行虚假交易,从而使市场价值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形成不可持续的碳经济泡沫。当这类泡沫破裂时,为追求其利益而进行的投资或碳产品的储备难以变现或处理。[14]这种持续的状况将逐渐削弱自愿碳市场的盈利能力和信用体系,使投资者面临未能实现预期回报的风险,同时还必须承担资产处置和维护的高成本。这可能导致不同层次的企业逐渐失去对自愿碳市场的投资兴趣。[15]承担环保任务的企业可能由于过高的资产风险而难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难以有效地减少碳排放。碳配额和CCER的交易不畅可能阻碍碳资产的流通,导致有需求的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所需碳配额,而缺乏消化能力的企业可能积聚难以处置的碳资产。在更复杂的风险层面,未能有效管理和处置不良碳资产可能导致市场面临更深重的经营危机,绿色交易可能失去其竞争力,成为企业运营的负担,最终削弱市场在调控碳排放方面的作用。因此,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障自愿碳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三)当前自愿碳市场风险应对的不足

  我国自愿碳市场的构建与运作本质上是一个“建构性市场”,公权力通过行政干预来协助市场运作,进而提升市场的透明性与流动性,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已经通过行政主导的制度设计来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包括项目开发的前端管理和市场监督的后端管理。然而,这些措施在风险防范中仍然存在不少挑战。

  可信度风险应对的核心在于减排项目的“额外性”判断,即项目必须在已有的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减排贡献。然而,由于项目实施成本的降低和技术的普及,一些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额外性降低,已经不再是“真正的”自愿减排项目。[16]此时,就需要公权力通过审查和评估来判断项目是否真正提供了额外减排贡献。然而,目前的做法过于依赖行政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对未来的设想,缺乏系统的、客观的评估标准。[17]此外,CCER项目标准不严、质量不高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由于缺乏详细和具有约束力的标准,项目执行的可操作空间过大,部分项目利用方法学的漏洞强行制造碳排放额,使得CCER异化偏离原来的产品设计目标。在核证标准和方法学的制定上,不同主体的管理力度不一,也会导致资源错配和市场信任的缺失。

  我国在解决自愿碳市场中的透明性和重复计算问题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建立唯一性原则,确保每个减排项目在全国范围内仅能被一次认证并参与交易,从而防止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市场中重复利用。此外,政府还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详细报告其碳排放量和减排成效,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实,以验证数据的真实性。[18]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建立了碳排放权的注册和交易平台,对碳信用及其交易进行记录和监控,有助于防止重复交易。尽管有这些努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监管体系的严格性和覆盖面仍需加强。由于各地碳交易试点的设计存在差异,使得市场准入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碳配额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受到影响。此外,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亟待改进,不同市场主体披露的碳排放信息标准不一,导致存在市场透明度和参与者信任度的问题。[19]

  在活跃度风险防范层面,公权力通过设立登记注册和交易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对自愿碳市场进行监管,是一种有效举措。但由于市场没有标准化条款的交易合同,场外交易存在法律指导不足的问题,导致交易双方面对诸多法律不确定性,仍旧会引发活跃度风险。例如,由于监管政策变化,项目业主可能无法交付核证碳信用额,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尚不明确。此外,核证碳信用额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和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往往依赖于具体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自愿碳市场通常采用“买者自慎”模式,要求买方对项目背景进行详尽调查,但信息不完整可能导致买方权益受损并面临法律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利用市场不成熟的特点进行价格操纵,[20]而现有对涉及碳信用交易法律问题的权威指导不足,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匮乏,使得市场面临潜在的金融危机风险。

  二、分配行政视域下自愿碳市场风险防范模式的构建逻辑

  自愿碳市场中的风险具有不同于私人风险的公共属性,完全消除它们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应该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加以管理。因此,采用风险分配的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而标准化的风险分配模式则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一)运用风险分配模式进行风险防范的合理性

  美国学者彼得·休伯将现代社会中的风险分为两类:公共风险和私人风险。公共风险是指那些大规模生产、广泛传播且超出个体理解和控制范围,威胁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风险。[21]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两面性。公共风险虽然对特定受害者是不利的,但对社会整体具有一定的益处。正是因为某种特定公共风险的存在,才导致更多的私人风险减少。[22]因此,许多公共风险不应被完全消除,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加以控制。[23]

  公共风险代表着实际的负担与不利益,因此在法律应对风险的策略中,分配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来说,法律应对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类:直接减少风险和风险分配。对于公共风险而言,风险分配是一种更为妥当的风险防范方式。风险分配意味着公共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完全消除,因而需要将其合理分配给不同个体或群体承担。这一概念强调了公共风险的实体性,表明法律通常允许公共风险的存在,并通过分配机制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通过风险分配,可以有效防范公共风险,明确在方法论层面上责任的归属,同时在实体层面将潜在的伤害和不利益合理地分配给相关方。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减轻个体的负担,也促进了社会整体对公共风险的管理与应对。

  自愿碳市场中的风险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自愿碳市场提供了一种市场化的机制来促进碳减排。相较于直接的行政指令或法规管制,这种市场机制允许企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进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与传统高污染行业相比,碳市场通过引入新的减排技术和方法,能有效减少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环境污染的外部性,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更清洁和可持续的选择。尽管自愿碳市场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可靠性、透明度和活跃度挑战,但市场设立的本质是为了承认并激励真实有效的减排活动,只要通过更加精确的计量和管理,不仅能减少碳污染,还能推动对自然界碳循环系统更全面的理解和管理。

  自愿碳市场的风险分配不当会构成对减排目标和减排效果的直接挑战,其负面效果将由全社会乃至未来世代共同承担。如前所述,自愿碳市场波动削弱了交易的利润空间,并且增加了财务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陷入利益博弈的困境,最终选择放弃减排,以避免经济损失。对于那些专注于节能减排的基础行业,市场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企业积压过多难以处理的绿色产品,从而增加运营和维护成本。如果潜在损失超出了预期的收益,则企业可能放弃节能改革,以确保资金安全。此外,由于碳市场内企业经营标准和信用承诺存在不足,基础行业的投融资机构也可能撤销对绿色项目的投资,这将进一步阻碍碳减排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企业而言,他们的减排行动旨在通过获取更多的CCER,以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如果这些CCER不能及时交易,企业可能放弃减排行为,避免不良资产的累积。这会导致市场缺乏可交易的碳资产,致使符合标准的减排企业无法有效推动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24]因此,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市场处置能力对于自愿碳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公权力作为风险分配中枢的正当性

  公共风险的公共化是指通过政府规制,将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在风险社会中,个体通常缺乏应对复杂公共风险所需的信息,或者容易采取不当的应对措施使得公共风险增加。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自然有必要成为控制风险的中枢,通过相关风险规制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逐渐取代个体选择来决定风险的可接受性。相关的政府规制机构不仅具有研究风险的信息和资源,还拥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来决定社会应承担何种风险程度。[25]在此模式下,公共风险的制造者将受到严格监管,不仅需要行业准入许可,还必须遵守标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权力借助市场监督机制介入民事交易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制和交易自由。这种介入和干预需要正当理由。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理论浩如烟海,理论内核从维护法秩序稳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演变到政府提供给付、维护公平正义和进行社会塑造。[26]

  传统公私分立的二元结构下,行政法仅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关系,并不介入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横向关系。[27]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公益与私益的划分不再泾渭分明。例如,减碳增汇是一项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行政任务;但CCER的生成与交易全流程却涉及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的项目业主、强制碳市场中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交易主体、全体社会民众的关系。从横向关系看,项目业主着眼于减排量的取得与流转,强制碳市场中的重点排放单位关心如何按比例使用CCER进行交易与清缴,其他交易主体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全体社会民众则关心减污降碳的实际成效。从纵向角度看,项目业主要面临行政确认、监管与处罚,重点排放单位也要面临行政监管,其他交易主体通过投诉或举报乃至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可以在相关立法中提出公众意见。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利害网络时,传统行政法点对点或点对面的纵向调整方式已经不敷实践之需,行政介入私人领域成为必然,[28]这也是行政能够通过介入和规制CCER交易的方式来实现公法目的的根本原因。

  分配行政理论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德国学者施密特·阿斯曼定义的分配行政是终结私人间分配斗争的手段,是囊括了给付性和形成性的一种通盘权衡方式。[29]随着公私法的协同愈发受到重视,行政法的角色定位由传统的私人利益守卫者转变为以公共性为媒介的私益间分配者。[30]简而言之,分配行政观念则彻底将行政法理解为一种私益与私益、权利与权利、私人与私人的冲突法。[31]作为“分配法”的行政法,不仅旨在解决公私冲突,也可以通过介入私法对私主体间的利益进行调整与分配,最终实现资源调控与风险防范的公法目的。

  在分配行政视阈下,公权力基于实现《巴黎协定》所确立的升温控制目标以及国内的“双碳”目标的作用与调整范围,就不再局限于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项目业主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或CCER的签发和限制这样纵向点对点的二元法律关系,而应更宽泛地理解为公权力对自愿碳市场相关的不同私主体(包括项目业主、重点排放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交易主体以及全体社会民众)在公平透明的碳市场进行交易的分配规则和冲突规则。自愿碳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联动性以及气候目标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权力通过项目开发审定和减排量交易对CCER的签发许可和交易监督,不再仅限于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以交易或抵消,而是借由CCER的核证和交易规则在被许可人和自愿碳市场相关私主体之间进行资源调控和风险防御。

  公权力在自愿碳市场中的介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32]公权力可以通过制定和优化方法学选择标准,来指导项目开发阶段的筛选过程。在减排量交易阶段,政府的介入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和持续的监管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

  (三)风险分配的标准化模式探索

  1.标准化风险是分配的客体。美国学者庞德认为,标准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尺度,超出这一尺度就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强调了标准在界定行为界限和强制执行中的重要作用。[33]在我国的自愿碳市场中,标准化风险的概念亦是关键。设定标准的过程实际是在界定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将抽象的环境责任转化为具体的市场和法律规则。通过政府规制,让公共风险在一个公众可接受的程度上存在和运行,从而实现整体的社会福利改进。

  标准的制定是设定可允许的风险,我国的自愿碳市场应通过方法学、规则、条例等形式实现标准化。在获得CCER前,减排项目需经过公权力的核证,以确保项目符合适用的方法学、规则和条例。这一阶段涉及公权力对方法学筛选,包括确定CCER项目基准线、额外性证明、减排量计算、监测计划制定等方面。实质上是在不同行业间分配潜在CCER资源,确保与产业政策一致,支持新兴技术发展。由于方法学、规则和条例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无法完全消除减排项目和核证减排量携带的所有风险,但是已经对其进行了极大的限缩。

  基于标准,公权力允许通过核查的CCER进入流通领域,而市场则为个体接触风险产品提供了场所和平台。标准所允许的风险就是剩余风险。[34]在交易阶段,剩余风险通过核证减排量在市场参与者间分配。CCER作为可交易的减排信用,不仅具备减排价值和经济价值,还携带着与市场稳定性密切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并非单一由某一主体承担,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在不同市场主体间进行有效分配。CCER作为风险承载体,将这些风险转化为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机会和责任,促使各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风险负担。可信度风险通常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核证方承担,这些主体需要确保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提高市场对其减排成果的信任。透明度风险由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管控,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活跃度风险主要由市场的流动性提供者和投资者承担,市场参与者需要承担由市场波动和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

  2.标准化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在自愿碳市场中,标准化风险分配模式起源于对自由风险市场的失灵的应对,它体现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平衡。通过这种模式,风险一旦被标准所接受,就转化为可分配的对象,使市场成为参与主体接触和承担风险的平台。此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标准界定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当剩余风险造成损害时,如何分配损失及确定合规行为是否能免责,涉及复杂的法律和道德考量。标准作为基本的分配工具,涉及行政机关、企业和个体三方主体,其中国家权力与市场机制各司其职。

  在此模式中,行政机关是风险规制者或分配者,项目业主和CCER买方是风险制造者,CCER需求方及社会公众是风险承担者。行政干预自愿碳市场中的风险分配,部分原因在于,市场各方主体在风险地位及能力上存在不平等,且国家承担着对公民的保障义务和环保目标的实现责任。政府的参与作为第三方限制风险制造者的行为,防止其过度施加风险,并通过制定安全标准来限制他们可以制造的风险量。这种对风险制造者的限制,实际上是对风险承担者的一种保护,防止他们承担超出安全标准的风险。[35]

  国家权力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安全标准,将风险限定在一个可允许的范围内,并对违规者予以惩戒。市场的职能则在于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标准所允许的风险,其中行政机关不直接介入市场流通领域,而企业和个体通过交换行为来实现风险的分配。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体现在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强制标准进行宏观调控,而市场则提供微观层面的交易平台,为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动力和灵活性。

  因而,风险分配的标准化模式在我国自愿碳市场中的构建进路,表现在通过设定和遵循标准,风险得以分配并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流通和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核证减排量作为风险的承载体,将环境责任和经济利益转化为可交易的商品。而标准则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确保风险的合理分配,并为政府、企业及个人提供了一个协同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平台。

  三、标准化模式下自愿碳市场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进路

  在标准化风险分配模式下,公权力在自愿碳市场中的介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36]具体而言,政府可以从供应、需求和监管三个层面实施具体的政策措施,从而构建一个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

  (一)供应层面:制定碳信用额度界定标准和核查共同原则

  当前我国自愿碳市场缺乏实现高效交易所需的流动性,部分原因在于碳信用额度的高度差异性。每个碳信用额都有与基础项目相关的独特属性,比如项目类型和实施地区,这些属性影响了信用额度的价格,因为买方对这些附加属性的估值不同。为了提高市场效率,通过共同特征对所有信用额度进行界定是必要的。第一类特征属性与质量有关,核心碳原则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为核实碳信用额是否代表真正的减排量提供了依据。第二类特征涵盖碳信用的附加属性,通过通用分类法将这些属性标准化,将有助于卖方推销碳信用额度,并帮助买方找到符合其需求的信用额度。

  放眼国际,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是针对自愿碳市场的独立治理机构,委员会已经制定了核心碳原则(CCP),为高度诚信的碳信用额规定了关键原则,并制定了评估框架,其中包括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用于评估碳标准制定者和碳信用额类别是否符合核心碳原则的详细标准。[37]2023年12月4日,Verra、GS和ACR等6个主要的独立碳标准制定者在《气候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上联合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宣布将在ICVCM《核心原则》的框架下共同制定市场标准,学习彼此的最佳实践,以增加市场的诚信度和透明度并扩大影响力。[38]同日,17家国际组织支持科学碳目标(SBTi)、IC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倡议(VCMI)发布的关于建设“全过程”诚信脱碳框架的共同声明,并承诺引导公司使用高诚信度碳信用,提升市场的诚信度。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也发布了关于自愿碳信用衍生品合约的制定和挂牌指引,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12月10日,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7个欧盟国家也发表声明,支持并推动高品质的自愿碳市场的建设。此外,英国政府宣布支持ICVCM《核心原则》并考虑将其纳入国家政策。

  我国制定碳信用额度标准需要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我国应当意识到跨市场间标准、规则、方法学、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的不一致所造成的诚信度和透明度下降风险,并着力推动基于ICVCM《碳核心原则》和VCMI《宣传实务指引》的共通性市场标准和机制建设,提升对碳信用的质量要求。具体而言,我国亟需制定自愿碳市场中高诚信度碳信用的标准化评价基准,并在市场治理、排放影响认定、可持续发展等三方面提出具体原则。同时,基于上述原则,也开始着手制定基于减排类别和项目的双层评估框架和流程,推动相关主体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贯彻该原则。通过此模式,对内,碳信用额度界定标准和核查共同原则的完善有利于防范国内自愿碳市场的可信度、透明度和活跃度风险;对外,一旦CCER成功与国际自愿碳市场接轨,将意味着其机制得到认可,有助于提升我国碳信用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扩大资金来源,并推动绿色技术的突破,从而促进国家绿色经济的发展。

  (二)需求层面:提升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引导

  目前,我国自愿碳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和绿色金融政策的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开始参与碳信用的购买和交易。然而,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买方,在碳信用的选择、使用及披露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买方对碳信用额度的认知较为局限,往往更多关注价格而非碳信用的质量和有效性。碳信用额度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也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部分企业在自愿购买碳信用额度时,缺乏足够的核查和信息披露,可能导致碳信用被错误使用或存在虚假减排的情况。此外,碳信用市场的标准和规则尚未完全统一,不同的碳标准和评级体系之间存在差异,使得买方难以判断碳信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国亟需从政策层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加强对自愿碳市场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引导,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国际上,对于自愿碳市场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已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2023年6月,VCMI发布了《声明业务守则》第二版,旨在帮助企业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明确如何可靠地使用核证碳信用额,作为其自愿气候承诺的一部分,同时指导如何准确披露碳信用的使用情况。VCMI的守则明确要求参与方在声明使用碳信用额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透明度标准,确保所购碳信用额度与减排目标的真实匹配,避免虚假宣传或过度承诺。[39]此外,国际市场中还存在多个指引和倡议,帮助企业规范碳信用的使用。例如,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推出的企业净零标准,旨在为公司设定科学基础的净零目标提供指导,并要求企业在购买碳信用额时,遵循明确的碳核查标准,以确保减排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4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其“绿色指南”中也明确要求,碳信用的卖方应采用“合格且可靠的科学和核算方法”,确保所声称的减排量能够被适当量化并公开披露。[41]这些国际经验为我国自愿碳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进一步发展自愿碳市场时,应该吸收国际上关于买方行为规范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规则,引导市场参与者采取更为科学和透明的行为。

  买方行为的规范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更能确保碳信用的合理使用,避免出现“洗绿”现象,推动碳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有效推动我国自愿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买方行为的规范化引导。首先,我国应结合国际经验,出台具有本土特色的碳信用交易标准和行为规范。例如,可以借鉴VCMI和SBTi等国际标准,明确碳信用额度的核证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和使用规则,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确保市场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鼓励企业和机构在购买碳信用额度时,公开披露其使用情况和减排效果。其次,政府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信用交易信息平台,方便买方和卖方实时查询碳信用额度的交易信息及其相关认证。最后,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提升企业和公众对自愿碳市场的认识,特别是对碳信用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在气候承诺中的作用。买方的行为规范不仅是市场成功的关键,更是提升全球气候行动诚信度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三)监管层面:构建数字化流程和标准化条款交易合同

  自愿碳市场的诚信和透明度问题仍是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障碍之一。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可能会导致信用额度不统一、市场洗钱和错误计算等问题,为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亟需建立一套信息披露规范标准和数字化流程。

  数字化流程的建立不仅能够规范信息披露,还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双重计算问题。通过将项目的注册、信用额度的核查和发放数字化,可以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定期跟踪。这种方法不仅能降低发放成本、缩短付款期限,还能加快项目开发商的现金流,同时提高抵消额度使用的可信度。区块链技术是实现这一数字化过程的工具选择之一。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使其能够有效追踪碳信用项目的碳足迹、记录交易和碳排放数据。因此,碳项目的计算、签发和注销都可以实现完全可追溯。这一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提升碳信用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国际上,《巴黎协定》提出建立各缔约方自愿参与的机制,用于推动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在这一机制下,防止减排量双重计算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全球性的减缓成果转移(ITMO)数据库。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国际框架,构建自己的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全国的碳信用交易数据库,实现减排成果的全面记录和追踪,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可信。

  目前市场面临的另一个核心挑战是缺乏标准化的交易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流动性和核证碳信用额的可替换性。核证碳信用额的可替换性是市场运行的基石。市场参与者之间转让核证碳信用额的义务需要建立在信用额可以相互替换的基础上。[42]为实现这一目标,市场需要在合同条款上实现标准化。无论核证碳信用额由哪个独立碳标准制定者发放,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都能够显著提高信用额的可替换性。

  制定标准化合同不仅能够增加市场的可预测性,还能显著提高市场流动性。通过确定核心碳原则和标准属性,交易所可以设计出“参考合约”,以便参与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交易。这样的合约通过结合核心合约和附加属性,为交易所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定价机制。例如,Xpansiv等交易平台正在开发更加标准化的产品,如全球排放抵消合同。这类合同以具体项目特征为基础,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靠的信用额交付途径。

  此外,制定标准化合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及解决合同争端。鉴于自愿碳市场的特殊性,标准化合同中应明确争端解决的原则和程序。需要考虑是否在合同中引入具体的共同原则、规则或做法,以确保争端解决方法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此外,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需要经过慎重设计,以平衡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独立碳标准制定者的文件中通常包含责任限制条款,这些条款需与市场合同标准化相协调,从而为自愿碳市场提供一个稳健和可操作的法律基础。通过提高核证碳信用额的可替换性和市场的流动性,标准化合同不仅能促进更多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到自愿碳市场中,还能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和透明度。

  四、结语

  自愿碳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可信度风险、透明度风险和活跃度风险。考虑到自愿碳市场风险的公共性质,建立风险防范模式的逻辑在于通过有效的风险分配机制来实现综合风险管理。此模式突出公权力在风险分配中的核心作用,通过采用标准化策略来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风险分配的标准化模式体现在设定和遵循严格的标准,确保市场接受的风险维持在合理范围内。此外,以核证的减排量为风险承载体,将环境责任和经济利益转化为可交易的资产,在市场中分配。在这一框架内,政府应在供应、需求和监管三个层面实施具体的政策措施。在供应层面,建立明确的碳信用额度界定标准及核查原则;在需求层面,提高购买行为的规范性,引导市场参与者;在监管层面,推动交易流程数字化和交易合同的标准化实施。

  自愿碳市场的风险防范公法模式对于整个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风险防范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自愿碳市场的标准化风险分配模式展示了如何在行业内推行统一标准,从而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该模式中公权力作为风险分配中枢的角色,体现了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参与者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其他资源环境市场提供了加强政府监管的思路。同时,自愿碳市场中对数字化流程和标准化条款的采用,突显了技术手段在提升市场效率和降低风险方面的潜力,这也为其他市场提供了实施现代科技手段的方案。自愿碳市场的风险防范公法模式不仅限于内部应用,更为整体资源环境要素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路径。

  注释  

  [1] 张昕:《建好碳市场的关键是健全市场交易制度》,《中国生态文明》2023年第Z1期。

  [2]《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民日报》2023年7月19日第1版。

  [3] 郎劢贤、俞昊良等:《关于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与用水权交易制度竞合的初步思考》,《水利发展研究》2024年第1期。

  [4] 魏鹏飞、魏新月:《要素市场扭曲相关研究综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5] 柯继铭:《论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S5期。

  [6] 潘晓滨:《碳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及其对自愿减排市场司法保障的启示》,《当代法学》2024年第2期。

  [7] 刘明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20-121页。

  [8] 吕江、朱玉婷:《〈巴黎协定〉可持续发展机制与中国行动方案——兼析欧盟碳减排实践探索及其经验启示》,《价格理论与实践》2021年第4期。

  [9] 梅德文:《完善中国碳市场定价机制 破解发展和碳中和的两难》,《阅江学刊》2021年第3期。

  [10] 根据Verra的方法论,若某一组织推出雨林保育计划,预计可让一百公顷的雨林免遭开发,就可根据认证公式将其转化为4万个二氧化碳碳权,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权进行碳抵消。然而,英国《卫报》的研究报告指出,Verra疑似将雨林被砍伐威胁平均夸大了约400%,导致高达94%的雨林保育碳权不具有实质性减碳成效。在此之后,Gucci、壳牌等纷纷宣布取消了碳抵消业务。Patrick Greenfield, “Revealed: More Than 90% of Rainforest Carbon Offsets by Biggest Certifier Are Worthless, Analysis Show”, The Guardian, January 18, 2003.

  [11]第一财经研究院:《2022年中国碳市场年报1碳看》,第一财经网:https://www.yicai.com/news/101682252.html,2023年2月22日。

  [12] 汪鹏、成贝贝等:《碳价格的传导机理及影响研究——以广东碳市场为例》,《生态经济》2017年第3期。

  [13] 鲁政委、粟晓春等:《“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西南金融》2022年第12期。

  [14] 朱兵强、周旭:《论中国碳市场不良资产的表现与法治应对》,《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第2期。

  [15] 赵忠秀主编:《低碳发展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报告(2021~202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40-52页。

  [16] 鲁政委、粟晓春等:《“碳中和”愿景下我国CCER市场发展研究》,《西南金融》2022年第12期。

  [17] 于天飞:《影响中国林业自愿碳市场稳健发展的几个问题分析》,《世界林业研究》2022年第4期。

  [18] 梅德文、葛兴安等:《国际自愿减排市场评述与展望》,《中国财政》2022年第15期。

  [19] 张叶东:《“双碳”目标背景下碳金融制度建设:现状、问题与建议》,《南方金融》2021年第11期。

  [20] 秦天宝:《双阶理论视域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规制研究》,《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2期。

  [21] Peter Huber, “Safety and The Second Best: The Hazards of Public Risk Management in the Court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85, 1985.

  [22] 傅蔚冈:《对公共风险的政府规制——阐释与评述》,《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3] [美]Cary Coglianese and Gary E. Marchant:《流沙:科学在风险标准制定中的局限》,金自宁编译:《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6-189页。

  [24] 朱兵强、周旭:《论中国碳市场不良资产的表现与法治应对》,《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4年第2期。

  [25] 傅蔚冈:《对公共风险的政府规制——阐释与评述》,《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6] [德]汉斯·J. 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44-145页。

  [27] 杨解君:《碳排放权的法律多重性——基于分配行政论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

  [28] 王天华:《分配行政与民事权益——关于公法私法二元论之射程的一个序论性考察》,《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29] 王天华:《分配行政与民事权益——关于公法私法二元论之射程的一个序论性考察》,《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30] 赵宏:《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第295-296页。

  [31] 黄宇骁:《行政法上的客观法与主观法》,《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

  [32] 倪受彬:《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33] [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2-26页。

  [34] 傅蔚冈:《合规行为的效力:一个超越实证法的分析》,《浙江学刊》2010年第4期。

  [35] 尹德贵:《风险分配的法理论纲》,苏州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论文。

  [36] 倪受彬:《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

  [37] ICVCM: The Core Carbon Principles, ICVCM Website: https://icvcm.org/the-core-carbon-principles/, October 10, 2024.

  [38] ACR, REDDT, CAR, GCC, GS and Verra: Promoting Scale and Integrity in Carbon Markets to Help Operationalize Article 6 an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Climate Action Reserve Website: www.climateactionreserve.org/blog/2023/12/04/cop28-icp/, October 16, 2024.

  [39] VCMI: Claims Code of Practice, VCMI Website: https://vcmintegrity.org/wp-content/uploads/2023/11/VCMI-Claims-Code-of-Practice-November-2023.pdf, October 16, 2024.

  [40] SBTi: SBTi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SBTi Website: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resources/files/Net-Zero-Standard.pdf, October 16, 2024.

  [41] FTC: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Products: FTC’s Green Guides, FTC Website: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topics/truth-advertising/green-guides, October 16, 2024.

  [42] ISDA: Legal Implications of Voluntary Carbon Credits, ISDA Website: www.isda.org/a/38ngE/Legal-Implications-of-Voluntary-Carbon-Credits.pdf,November 1, 2024.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1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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