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璐,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摘 要] 明代科道官的年例迁转,是由吏部拟定人选去向,皇帝钦点决定。万历中期以后,与年例有关的政争频繁发生。这些政争不仅反映了朝堂舆论与神宗意志的激烈对立,而且推动着年例主导权的分散与下移。引发年例政争的先决条件,既有朝堂舆论与皇权对立的政治性因素,又有年例规则灵活可变的制度性因素。神宗对吏部的刻意打压和对朝堂政局的放任,令科道官获得了议拟年例的初步参与权。在随后围绕六科都给事中年例规则的政争中,六科为增加内升京堂的人数,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方案解释,直接影响着吏部的年例推升结果。至明末,科道年例的拟定权不专属于吏部,而是由吏部与科道共同分有,形成六科舆论与朝堂舆论均有影响的分散状态。关注晚明政局中科道年例等非正式惯例,有助于增进晚明党争的相关认识。
[关键词] 明代 科道 年例 党争 官僚政治
科道官在明中后期的朝堂政治中举足轻重,升转优越。他们内则推为正四品、正五品小京堂,外则升为正五品至从三品的方面郡守官。明中后期,内重外轻,积势渐成。科道官若能内升京堂,不数年间便可“建牙”“卿贰”;若是外转藩臬,将“栖迟”“浮沉”数十年。[1]嘉靖中叶,为平衡科道二衙门在内升京堂上的前程利益,形成俸深科道每年定额定序内外迁转的惯例,时人称之为“年例”“岁例”。万历以后,“年例”一词不再专指俸深科道的内外迁转,而是泛指所有科道官的内外升转,甚至更侧重外转。科道官较重的事权地位、年例制度的模糊不定以及内外之间的迥异前程,使得万历中后期的科道群体愈发关注年例的人选、规则、主导权等议题,由此产生一系列的舆论纷争。
近年来的晚明政治史研究,多集中于党争中的事件、人物、党派乃至政治文化,[2]对党争的制度因素、党争与制度间的互动则关注较少。[3]前者有助于厘清党争的事实与认知,后者则着重于党争的出现原因与后续影响。实际上,晚明党争在妖书、楚宗、梃击等突发事案之外,尚有围绕京察、科道年例等特定制度发生的朝堂政争。这些政争不仅仅是人事、派系层面的斗争,更有着关乎制度本身的一面,如万历辛亥京察中围绕京察制度“明规矩”与“潜规则”的行政运作,“给正常的政治秩序以极大冲击”。[4]科道官的内外年例,本就是在吏部长期推升中逐渐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是惯例而非定制。其非正式的惯例特性给了不同立场官员以不同解释的可能,探究相关政争发生的缘由、过程,将有助于深化对晚明党争中制度因素的相关认识。
明末的年例政争,包括年例人选得旨留用、六科都给事中的年例规则、科道二衙门的参与议拟权等三类议题,分别涉及年例的人选、制度规则和权力关系,是考察明末党争与制度间互动关系的极佳观察对象。本文将依次考察这三类政争,探析年例政争屡屡发生的制度因素、官僚文化,以及政争对年例推升制度乃至晚明朝堂权力结构的改变与影响。
一、年例人选的政争
万历中叶,在文官迁转内重外轻的背景下,吏部拟定年例人选也多寓以抑扬褒贬之意。除了六科都给事中尚需挨次推升外,十三道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的年例推升均无资序上的限制,推内推外全视个人的才绩资质。在时人看来,官声政绩皆被舆论推许之人应内升以示嘉奖,而风力不著、有犯清议之人理当外转以示贬黜,年例的内外人选关系着贤否是非的朝堂公论。这一时期,给事中姚文蔚、钟兆斗、钱梦皋三人在征朝、楚宗、妖书等事案中的发言,与首辅沈一贯的立场倾向互相呼应,他们被时人视为沈一贯的私党。万历三十年(1602)左右,三人均曾被拟为年例外转,又都得旨留任,引发朝堂上对阁臣弄权庇私的怀疑与舆论纷争。这是围绕年例的第一次大型舆论政争。
当时的舆论认为,万历三十二年(1604)钱梦皋、三十三年(1605)钟兆斗的年例留用均出自沈一贯的运作,[5]而三十六年(1608)曾被年例外转的姚文蔚内升京堂,又是朱赓的作用。[6]两名浙人首辅承担着钱、钟、姚三人年例不行的政治责任。钱梦皋等三人年例不得外转,是神宗遭到蒙蔽、听信阁臣的结果。就现存史料而言,除了钱梦皋在年例外转时曾得到以沈一贯为首三位阁臣的揭帖请留外,[7]姚文蔚、钟兆斗的仕途浮沉,都看不到阁臣的显著作用。姚文蔚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首次例推参政,留中不下,三十年遭左都御史温纯弹劾,得旨“策励供职”,[8]三十一年(1603)上疏自请外补,得旨“自求外补,亦见退让,准与推用”,[9]但三十二年、三十五年(1607)吏部再次例推姚文蔚为参政,留中不下。三十六年吏部推其为南京太仆寺卿,终于得旨允准。[10]钟兆斗则是在万历三十三年京察过后被处以年例外推,和京察被黜的钱梦皋一同得旨留用。据沈一贯自述,此次京察奏疏及察后年例的留中不发与阁臣无关,是神宗的“格外之举”。[11]神宗在当时发下察疏的敕谕中,明确表示要留用被察和年例诸臣,并用“结党”“竖权”“立威”等重词批评部院大臣在京察中的所作所为,[12]以示警告。此后舆论不断升温,言官以百年察典不得破坏为由,纷纷上疏攻击阁臣,神宗下谕表示自己“于威福予夺之柄,从未有下移”,本年的考察留用及严谕切责都“断自朕心,谁能参预”,[13]但最终还是在阁臣请求、舆论压力下同意了钱、钟及其他被察官员养病归家的请求。至少在姚文蔚、钟兆斗二人的年例留用上,神宗的意见和决定占据着主导地位。
至于万历三十一年沈一贯揭留钱梦皋一事,沈自称是受到次辅沈鲤的书信嘱托,[14]叶向高给温纯撰写的墓志铭中也有“归德公(沈鲤)亦请宽钱给事”的记载。[15]钱梦皋在楚宗、妖书等事中的政见倾向与沈一贯相合,与沈鲤相悖。二沈之间貌合神离,请留钱梦皋是沈鲤君子作风的体现,却也满足了沈一贯庇护同道的隐秘愿望。论迹论心,沈一贯都难脱干系。明人的攻击与批评并非无据,但由钱梦皋疑及钟、姚二人年例留任亦出自阁臣的主使,多是出于臆测。至少在钟、姚、钱三人年例不行的原因上,文献记载与明人舆论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揆之事理人情,明人对沈一贯、朱赓的攻击很难成立。神宗并非毫无主见、听任阁臣专权的皇帝,沈、朱等阁臣也很难“欺上瞒下”地诱导神宗。首先,神宗并非懦主。明代的内阁在结构上附属于皇权,为皇帝提供“助理决策性质的服务”。[16]在万历中前期明神宗与阁臣的互动中,多有“此系朕心独断”的圣谕。神宗虽在军国要事上咨询阁臣的意见,甚至听从阁臣判断和举荐,但圣旨仍体现着他综合各方建议、最终决断的个人意志。其次,这一时期的阁臣也非权臣。他们大多以张居正为戒,不敢有一毫擅权结党、包庇私人的形迹。[17]王锡爵、叶向高等深受神宗信任的阁臣,多是兢兢自守、奉行上意、调停上下的和事佬形象。沈一贯虽被明人视为弄权庇私的权奸,但他深知自己是皇帝在官僚群体面前的挡箭牌,因此谨慎自戢,做足了不私不党、中立无倚的样子。如其为避免结党嫌疑,“待同乡尤薄”,[18]黄景昉亦称沈一贯“以里闬嫌”,请神宗不用廷推第一的赵参鲁为吏部尚书,这是“直为身谋”“无关盛德”的自保之举。[19]由此避事远责的自保式行事逻辑,可以推测沈一贯揭留钱梦皋的主要动因,既不是庇护私党,也不是“惟恐次辅之美不彰、次辅之出不早”[20]那般光明正大,而是与神宗的好恶倾向有关。总之,阁臣对钱、姚、钟三人年例留用的影响力较为有限,明人舆论对阁臣的攻击不尽客观。
万历朝年例人选的异常状态并不始于钱梦皋等人,但引发的政争始于他们。年例推升的异常状态早在万历二十年代就已存在,与行取不下几乎同时出现,[21]都是神宗对科道官极度不满、有意裁抑的外在表现。万历二十年(1592)的科道年例,神宗不用正推,点用陪推。二十三年(1595)年例奏疏一度留中,经阁臣催请方才发下,次年的年例奏疏则彻底留中不下。[22]自此以后,年例奏疏留中不下渐成常态。到了万历三十年、三十二年、三十三年留用姚、钱、钟三人时,朝堂上才爆发了普遍的不满和攻击阁臣的舆论纷争。为何此前关于年例的异常状态皆寂寂无闻,而到了万历三十年代才集中爆发?这与三人建言论事深受神宗瞩目、却与亲近东林的西北官员互相龃龉的政治倾向有关,更与当时各立派别、互相攻击的朝堂形势有关。姚文蔚曾谈及自己屡次年例又屡次留中的原因:“假令推参政得下,六七年间,不知已几转,但因君命不下,遂坚执较胜。”[23]在他看来,年例政争的关键是神宗和吏部之间“坚执较胜”的朝堂困局。
科道官员的内外年例皆由吏部拟定正推、陪推人选,疏请皇帝点用。自万历十四五年(1586、1587)起,吏部事务“如科道年例、九卿升转”,不再关白内阁。[24]万历二十年代,朝堂公论日渐强势,吏部部权与朝堂公论相结合,愈益独立。[25] 钱、钟、姚三人被处以年例,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以吏部为首朝堂舆论的向背。钱梦皋在三十一年的楚宗、妖书两案中,肆意攻击罗织亲近东林的郭正域、沈鲤等,由此得罪公论。[26]钟兆斗在三十三年例转后随即上疏弹劾亲近东林的西北官员代表温纯,可见其政治倾向。他因何得罪公论、被处以例转,现存文献中没有留下太多的史料依据。至于姚文蔚,他在楚宗案中被时人视为杨应文弹劾郭正域奏疏的代笔者,在妖书案中又被视为钱梦皋弹劾郭正域和沈鲤的背后指使者,虽大多是臆测无据,但已见其在时人心中的品性及政治倾向。他曾在二十八年年例外转、三十年遭温纯弹劾,可知其触忤公论尚在楚宗、妖书两案之前。
姚文蔚在万历三十年左右几次表明心迹的上疏中,屡屡提及自己在东征一事中的功劳和因此遭受的嫉妒,“外转而命不下,转科而命即下,皇上睿断隆恩,岂臣所能取必?或者亦重记小臣前日有一言之献?”[27]东征一事中,他在和议失败、再次陷入战局时,坚持以战退敌的策略。援朝一役最终因丰臣秀吉的突然去世而迅速取胜,主战派的姚文蔚也由此获得神宗的青睐和赏识。在他看来,年例留用且升任都科,是神宗为了褒奖他在东征一事中的建言之功而有意为之的。神宗有意留任内升,吏部却屡屡外推年例,故意与神宗“坚执较胜”,致使舆论纷争。不过,与姚文蔚有着相似经历的尚有南直隶人给事中杨应文。杨应文勘定东事、查兵查饷,也曾“三推参政而命不下,屡次告病而上不允”,被人攻击为“注目京堂者”,[28]但最终于万历三十二年成功内升南京太仆寺少卿。与姚文蔚相比,杨应文的年例留中和最终内升都没有引起太大的舆论风波。可见,仅仅是南方人的乡党背景、东征援朝之役的建言功劳,都不足以成为触忤公论的真正缘由。姚文蔚年例留用内升所引起的舆论风波,尚有他的个人原因。
东征功劳几乎是姚文蔚与西北官员互相攻击时的自辩护身符。万历三十年,陕西人南企仲、赵邦清、李应策相继被劾,西北官员代表左都御史温纯似有不安,上疏弹劾于永清和姚文蔚,疏中提及二人在外散布“秦人欲挤首相”[29]的谣言。姚文蔚在自辩疏中将自己与东征之功相绑定,指责温纯攻击自己是对神宗英断的东征一事心怀不满。姚此论明显是吹索诛心、恶意罗织,他被朝堂舆论所不满,本是情理之中。万历三十五年,姚文蔚又上疏提出重振主权、涤荡朋党的策略:“盖以理度之,皇上独断,必不能尽如党人之意,党人不悦,必有阻难之谋,此主权振与不振一大关也。……夫天下合一大朋以抗主上,权一落而不可收矣。……臣总为忠于皇上,岂有左右袒也?”[30]他所说的“天下合一大朋以抗主上”,既迎合了神宗对官僚群体的不满,也向神宗表示自己不与党人同谋的忠心。他对神宗的迎合顺从,与当时朝堂舆论对神宗的劝谏规范形成鲜明对比。这封奏疏将姚文蔚划出了“天下合一大朋”的官僚群体、朝堂舆论之外。结合他东征建言主战、散布“秦人欲挤首相”谣言、攻击温纯的种种行为,可知其向往神宗专制、且多言挑激的独特个性。无论姚文蔚是否为楚宗、妖书案中杨应文、钱梦皋等人发言的幕后指使者,他过度迎合神宗的政治立场、浮躁多言的处事风格,都将其推向朝堂公论的对立面。
年例人选引发的朝堂政争,始于钱、钟、姚三人迎合神宗、触忤公论的极端言论,终于神宗与朝堂公论间的“坚执较胜”。这一时期朝堂公论所遵奉的是兼听并观、看重是非曲直、顺从公论的理想皇帝,而非有着私心私情、渴望按照个人意志乾纲独断的君主权威。在公论看来,钱、姚等人迎合神宗、肆意抨击北人官僚,理当外转以示裁抑。但在神宗看来,钱、姚等人在东征、楚宗等事上敢于发言、推动问题的解决,并非卖直沽名之人,理当留任内升以示奖劝。神宗的年例决定权与朝堂公论的强势话语权形成激烈对立。钱、姚等人的年例去向成为政争焦点,与这一时期朝堂公论的持续高涨有关。
二、年例规则的争论
这一时期,公论等舆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日益增加,不仅体现在年例人选的舆论纷争上,也体现在六科衙门对都给事中年例规则的灵活解释上。万历年间,六科都给事中需遵循一内一外、挨次迁转的年例惯例。万历中叶随着神宗长期怠政、章奏留中,科道官们不得迁转,资俸愈积愈深。俸深御史尚能“需次京卿”,“年深外转者不一二见”,[31]都给事中则不得不按照资俸次序外转为方面官。六科都给事中身居要地的迁转优势不复存在。[32]对此,六科之内多有不平之音,“六垣之长,近多淹滞,劳攘风波之地,前后或十余岁,复就外藩。是论官资,在铨部台班之上;而论升授,且夷之各部署之下”。[33]为了保持本衙门的迁转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同僚获得更好的仕途前程,六科往往因需制宜对都给事中的年例规则进行灵活解释,形成六科公论,从而与年例主持者吏部、围观的河南道等形成舆论冲突,引发朝堂争论。
万历三十五年,兵科都给事中宋一韩应当升转出科。对于其去向,吏部与吏科有着不同的方案和看法。据《明神宗实录》记载,吏部的方案是“以推为序”,以推升过后的资俸次序为依据,宋一韩应当外升;吏科的方案是“以俸为序”,以原本的资俸次序为依据,宋一韩应当内升:
吏科以宋一韩既为首俸,则萧近高当外,而吏部以萧近高新任,则当为明年首推,相持者久之。盖吏部以推为序,则先年首邵庶,而次有年,今年首治则,而次一韩,以文蔚、治则合在正闰之内。吏科以俸为序,则邵庶既内,而有年当外,有年既外,而一韩当内,文蔚与治则自为别闰,不在正升之例〔列〕。[34]
闰升是在正升之外额外添设的内升名目,多由管工程、出使海外、勘录边功等劳苦差事的科道官获得。正升是“专论资俸,填实缺,用陪推”,闰升则是“随时迁转,不待实缺,不用陪推”,[35]可以不待京堂出缺便添注内升。如表1所示,夏子阳因出使琉球的海外差而闰升京堂,不占本年一内一外的年例名额,吏部与吏科对此均无异议。除他之外,三十五年在任的都给事中还有三十四年(1606)年底“留管大计”[36]的吏科都给事中陈治则、兵科都给事中宋一韩,以及本年七月才升任都科的萧近高、孙善继。在吏部看来,三十五年春季年例的推升延至六月尚未确定,萧、孙二人升任都给事中是在七月,“则当备明年二月一内一外之推,不得扯解今年二月之推”。[37]因此,三十五年在任的六科都给事中俸序第一是陈治则,应内升,俸序第二是宋一韩,应外转。陈治则是吏科,“例不外补”,本应内升京堂。但陈治则认为自己的俸序在三十四年内外年例的邵庶之下、梁有年之上,应作为三十四年的闰升名额进行推升;宋一韩是三十五年的第一俸,应内升,萧近高是三十五年的第二俸,应外转。由此与吏部相持不下。
吏部与吏科方案的核心分歧在于陈治则的内升属性,吏部将其视作三十五年的正升名额,吏科则将其视作三十四年的闰升名额。相较而言,吏科方案比吏部方案多了一名内升员额,这一方案也得到了利益相关者刑科都给事中萧近高的支持。萧近高“转言铨司力求外补”,吏部侍郎杨时乔表示“查萧近高年月资序虽不宜补外”,但还是决定听其外补,“一以成其克让之美,一以全此并转之局”。[38]三十五年的年例纷争最终以吏科方案为结局,此次纷争中吏部对吏科自拟方案、侵夺部权的做法非常不满,但最终还是按照吏科的方案拟定年例人选。其中刑科都给事中萧近高配合吏科方案的谦让态度,起着重要作用。这是作为衙门的六科对于吏部的一次胜利。
六科都给事中的年例推升本无明确的制度规定,具体操作也拥有灵活的通融空间,吏科都给事中陈治则正是利用这点迫使吏部接受他的方案。其方案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俸为序”而非“以推为序”,尊重原本的资俸顺序;二是吏科都给事中管察闰升,不占用正升名额。然而,在此后都给事中的年例推升中陈治则的方案原则并未被沿用。吏部、吏科根据不同的推升需要,给年例规则以不同的解读与应用。
万历三十七年(1609),因工科都给事中孙善继被劾离职,六科现任都给事中的俸序再次发生变化。俸序第一的孙善继本应内升,其次的礼科都给事中胡忻本应外升,再次的户科都给事中孟成已应当内升,这是旧俸序,也是三十五年吏科坚持的“以俸为序”原则。孙善继离职后的六科都给事中,胡忻序在第一,应当内升,孟成已序在第二,应当外升,这是新俸序,也是三十五年吏部坚持的“以推为序”原则。孟成已以新俸序表示自己应当外转,[39]而胡忻以旧俸序表示自己才应外转,认为孟成已是“拘目前之新局,非稽年来之定序也”。[40]二人都以乞求外转来展现自己的谦让退逊,最终胡忻内升、孟成已外转。从结果来看,在此次年例之争中,“以推为序”的吏部原则占据上风,“以俸为序”的吏科原则遭到舍弃。
胡忻内升一事中,包括吏科在内的六科,都选择性忽略此前陈治则内升的“以俸为序”原则。万历四十一年(1613),给事中朱一桂上疏攻诋东林,重提此事。在他看来,亲近东林的胡忻依靠同样亲近东林的吏科都给事中曹于汴,“藉首垣力”方得内升。但曹于汴表示胡忻内升是遵循“据见任者计俸序迁”[41]的衙门旧规,胡忻亦称“职在科,阅七年所,资俸序在第三,循例内转,有何搀越?乃朱一桂谓职外转序定、搀夺常少,职之当外与否,自有省规,职亦无容辨”。[42]胡忻所谓的“序在第三”,是排除孙善继后,序在宋一韩、萧近高之后的“第三”,其实是三十五年“以推为序”的吏部原则。可见,胡忻在内升京堂之后抛弃了最初乞求外升的矫情作态,放弃了“以俸为序”的说法。曹于汴、胡忻都将“以推为序”“见任序迁”视为六科衙门的迁转旧规。由陈治则原则在短短几年内即被遗忘抛弃的遭遇,可知无论是“以推为序”还是“以俸为序”,都不过是为了让更多人内升京堂的说辞,并非明文写定的制度规则。
都给事中的年例推升原则,往往因人、因时、因需而有所不同。这种灵活且实用的解释方式为此后更大的纷争埋下祸根。万历三十五年陈治则内升是吏部与吏科间的方案之争,三十七年是胡忻与孟成已间的谦让之争,到了四十一年,受到此前辛亥京察余波的影响,年例规则的政争发生在河南道御史汤兆京与吏部、六科之间,牵涉三衙门,波及半朝堂。此次政争的起因是南京提学御史熊廷弼因事被勘,吏部会同都察院将新任浙江巡按吕图南改推为南京提学,接替熊廷弼。时人怀疑此事牵涉党争,是“台臣用事者恶熊廷弼则驱逐廷弼,喜吕图南则改图南,喜怒惟行其意,用舍独操其权”。[43]周永春上疏反对,引发吏部与河南道间的互相攻击。河南道御史汤兆京便在奏疏中带出周永春陪推京堂一事,以此攻击吏部“破成例以植私门”。[44]
本年吏部推升吏科都给事中翁宪祥为太常寺少卿,以第三俸礼科都给事中周永春陪推,作为下次正推内升的候选人。与此同时,第二俸的工科都给事中周曰庠因曾管城工,应当闰升。按照吏部的方案,翁宪祥、周曰庠、周永春三位都给事中都能内升京堂,迎合了六科内部多多内升的隐秘需求。对此,河南道御史汤兆京却有不同意见,他以万历三十五年陈治则管察闰升为据,指出本年内升京堂的吏科都给事中翁宪祥曾管考察,应当作闰内升、不用陪推,亦不计入本年的年例正升之中。在他看来,周曰庠才是本年年例推升的第一俸,应内升,周永春是第二俸,应外升。其理由为:一是陈治则“所言则省中见行事例也,且时乔未常不终用其言”;[45]二是除了陈治则尚有许多吏科管察闰升无陪的事例,如陈治则之前的项应祥、侯庆远皆“计升无陪”,之后的曹于汴亦曾管计,俸序第一,闰升无陪;三是科道二衙门年例事属一体,俸深御史“凡管计则闰升无陪,不管则正升有陪”,[46]六科都给事中也应如此。
面对汤兆京的诘难,吏部、六科也意识到此前年例推升事例的游移与矛盾。他们一开始还试图将陈治则和翁宪祥两例统合在一个原则之下,称吏科次俸管察闰升,首俸管察正升。[47]但很快在汤兆京所列举的项、侯、曹等事例前败下阵来,最终一面视陈治则“以一人介两年间”[48]为非法操作,另一面又极力弥缝项、侯、曹等人为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举。吏科都给事中翁宪祥为此召集六科所有给事中进行会议。在召集手本中,翁宪祥暗示陈治则之例“难据以为准”。随后的各科会议议单中,礼科都给事中周永春、工科左给事中李瑾、户科商周祚、刑科郭尚宾等人都声称陈治则所言不足为法。至于项、侯、曹等人以首俸管计无陪,吏部解释以“想当年无陪必有缘故,说者谓彼时六科不备,出于权宜,亦是变体”,[49]周永春一一查考,发现侯、曹二人内升京堂时,都给事中或是已推,或是该外,无人可陪,[50]项是第二俸,理当闰升无陪。[51]在六科、吏部的阐释下,汤兆京所举事例几乎成了人人不同、事事有因的特例。最终翁宪祥也不得不承认吏科都给事中内升京堂无论是正升有陪还是闰升无陪,实际上是事例不一、灵活可变的。
在吏科都给事中翁宪祥回复神宗的奏疏中,明确指出都给事中年例规则不载典章、灵活可变的惯例特征:“夫六科掌印升转规则,自来若有定而又常无定,非朝夕故也。……故吏科掌印,皆照旧转内,其余一内一外,单论俸次,相间而行,实无题准明例可据。此外各项升迁事宜,查典故诸书,皆所不载。……但见故事相沿,口说递传,以至今日。故有常规,又有变局。……大抵衙门中事,常规、变局,原自参差。……若在臣等衙门通前彻后查考,则旧事、近例,本由两持。倘遽欲专伸一说,是又辩驳之媒而聚讼之隙矣。……况科中事体,只因自向不深讲求,未有定规,每滋口语,烦渎圣听。”[52]六科都给事中一内一外、挨次间升的年例惯例是“故事相沿”,因此实际推升中“有常规,又有变局”,若专主一说,必有与之相悖的事例。陈治则之争、汤兆京之难,都是“欲专伸一说”,才招致舆论纷争。翁宪祥请求神宗下旨令六科会议出都给事中升转的一定之规,可以“永杜纷纭”。最终,经六科会议、神宗同意,都给事中迁转废除了一内一外、挨次间升的年例惯例,比照年深御史“多优以京秩”,[53]彻底实现此前陈治则、胡忻等人多升京堂的隐秘愿望。
纵观万历三十五年、三十七年、四十一年几次年例纷争,皆因规则模糊不清而起,终因规则被废而消失不再。几次纷争的不同方案,其实是各个吏科都给事中增加内升、灵活解释的结果。吏科都给事中挟六科衙门官员的集体舆论威力,回击吏部、河南道等衙门的异议。吏部面对吏科的强势介入,从执持不下到勉强接受,最终共同应对外议。可以看到,年例规则解释权由吏部主导到吏科介入,再由吏科到六科舆论,逐步下移:吏部对科道年例的议拟权逐渐减弱,而六科对本衙门年例的解释权、话语权却愈来愈强。年例的主导权已潜移默运至科道等衙门中。
三、年例议拟权的分散与下移
在年例人选的政争中,朝堂舆论质疑神宗留用钱、姚等人的决定。在年例规则的政争中,吏科凭藉六科公论的加持,回击吏部、河南道的质疑。年例人选的纷议发生在决策阶段,而规则的相关政争则提早至拟议阶段。政争的发生时间逐步提前,年例议拟权也在政争中分散下移至科道二衙门。
科道二衙门参与年例推升的议拟过程,与公论兴起、吏部势弱有关。万历前中叶朝堂公论的兴起,建立在吏部独立强势而内阁退逊避让的基础上。吏部与朝堂公论的结合,很快引起神宗的注意。万历二十六年(1598),神宗借张位被劾一事发泄他对吏部此前专权结党的不满。本年四月神宗连发三旨,要求甄别吏部司官,并命令此后吏部司官由部院会推、皇帝钦点。此次甄别的27名司官中,仅5人留用,其他人或是调任,或是褫职,吏部司官因之“一网几尽”。会推钦点之制削弱了吏部对本部司官人选的拟用权。神宗此举,是对吏部人事、部权的全方位打击。[54]经此打击,吏部的机构性权威遭到削弱,科道二衙门有了介入年例推升的机会。
据曾任吏部司官的顾宪成回忆:“大僚会推,夫固谓从来已远,非创也。因而滥觞于铨属,俾各衙门俱得而越主之,则自丁酉始耳。又因而滥觞于年例,俾两衙门俱得而预参之,则自己亥始耳。”[55]所谓“大僚会推”“滥觞于铨属”,指的是万历二十六年吏部司官会推钦点之制。“丁酉”是万历二十五年(1597),应是顾宪成记忆偶误。科道年例“俾两衙门俱得而预参之”,科道二衙门参与年例的议拟过程,始自“己亥”,即万历二十七年(1599),在吏部司官会推钦点之制推出后仅仅一年。顾宪成的年份记忆是否准确姑置不论,但这一变化出现在二十六年吏部部权遭到打击之后,确是符合常理、有迹可循的。万历三十六年御史史记事表示“掌科道者得闻年例,亦自近年始”,[56]可见此例尚新。在此前一年吏科陈治则的年例政争中,吏部侍郎杨时乔是这样描述年例的推升程序:“臣以旧例遇推升科臣,系文选司行文吏科,查资俸履历前来。凡左右各给事中年例,则会同酌议而行。至都给事中,则凡内外补,皆本部照序拟疏,未有该科径自拟正拟闰者;即有之,亦须会同酌议,初非本部所能泥者。”[57]杨时乔称此吏科与闻之例为“旧例”,可知此例已推行有年。顾宪成所述“会推”“预参”之法,应是左右给事中年例由吏部、吏科“会同酌议而行”。都给事中仍由吏部根据俸序拟定,即便吏科有不同意见,也要和吏部“会同酌议”。如刑科都给事中杨应文按照俸序本应外补,但屡推年例又屡次留中,最终在万历三十二年由“吏科会同文选司会议”,以边功闰升京堂。可以推测,科道二衙门与闻年例,大概率出现于万历二十七至三十一年间。明末孙承泽回顾年例之制,称“内外升,原径从部定,移取非例也”。[58]所谓“移取”,即杨时乔所述“文选司行文吏科,查资俸履历前来”。年例从“部定”到“移取”,是吏部部权削弱背景下科道二衙门参与年例议拟过程的重要表现。
年例拟议吏部主持、科道参与的“会同酌议”之法,在万历三十六年经过圣旨承认,成为正式定制。经过三十五年吏科陈治则的年例之争,三十六年吏部侍郎杨时乔以“吏科无,河南道会未取到”[59]为由,消极应对。对此,朝堂上出现两种声音:一是建议吏部不必移取,更不必会议;二是坚持科道二衙门应当与闻年例。最终,神宗下旨“年例系祖宗旧制,所宜遵行。以后院科官着从公议拟协赞,其斟酌主持自是你部职掌,不得侵越”,[60]在制度层面承认科道二衙门与闻年例的权力,并确定吏部主持、科道议拟的各自职责。此后,科道二衙门在年例人选上的话语权日渐增加。万历三十七年都给事中胡忻内升京堂,便被怀疑是吏科都给事中曹于汴的作用。
相较于六科都给事中年例规则游移不定,俸深御史皆得内升,故而少有纷争。但在万历三十六年圣旨颁布后,河南道御史汤兆京为年例议拟权,再次与吏部发生冲突。万历四十一年吏部曾就本年的御史年例咨询左都御史孙玮,孙玮一心求去,表示“决不敢与闻”。[61]于是吏部径自推升两名御史作为年例外转的人选。对此,河南道御史汤兆京以“臣衙门不与闻”愤起相争。在他看来,“御史年例之升,俱由臣衙门裁定,以闻之吏部,而再加酌量”,[62]年例人选要经过都察院“裁定”。汤兆京还以万历三十六年“议拟协赞”的圣旨为证,不过他所引用的圣旨“院科官”误作“部院科道”,被周永春攻击为擅改圣旨。为了证明拥有年例议拟权的不仅仅有都察院,还包括河南道,汤兆京多方举证,如吏科与河南道作为首科、首道的政治地位,“见行事例,每遇大事,吏科与河南道并行也”;[63]再如万历三十五年杨时乔所说“吏科无,河南道会未取到”一语,表示年例一事“吏部不可不知会河南道”。[64]
吏部尚书赵焕对此发难,坚持年例不必听取科道二衙门意见的“旧制”。他一面表示河南道御史职权过重,若年例令都察院与闻,则都察院“未有不闻于河南道者也”,[65]若御史年例的人选开送自河南道,那么吏部尚书就只是“河南道御史承行之吏耳”。[66]另一面又解释自己征询孙玮的意见是因为信任孙玮的人品识鉴,“非谓年例必当请教也”。赵焕声称自己从御史到佥都御史、吏部侍郎,“目击年例无虑二三十次,其举事惟文选郎中与尚书知之,即侍郎亦不闻也”。[67]赵焕于万历初年任御史,万历十三年(1585)至十四年间任佥都御史,万历十五年至十七年任吏部侍郎,均在“移取”“会议”出现之前。很显然,赵焕基于自身经历的认知,在三十六年明旨面前毫无说服力。最终,此事以左都御史孙玮、吏部尚书赵焕双双乞休,汤兆京亦拜疏而去为结局。
万历四十一年河南道的年例议拟权之争,反映了三十六年议拟协赞之旨下权力分散、互相扯皮的混乱局面。河南道御史汤兆京敢于争取年例议拟权,吏部尚书赵焕也时刻担心都察院“既闻,未有不闻于河南道者也”,说明这一时期河南道的实权地位,并非大臣上司所能约束管制。在话语强势的科道小官与权威受到挑战的尚书大臣间,神宗更倾向于维护大臣。他曾两次下旨慰留赵焕,称“年例主持系吏部职掌,河南道岂得与闻”,[68]“年例推转,乃卿职掌”,[69]明确表示年例的主导权属于吏部,河南道御史并没有与闻年例的权力。
此后,伴随朝堂政争由机构间的权力之争转变为特定人群间的意见之争,吏部重又掌握年例的主导权。万历四十二年(1614)、四十三年的科道年例,吏部拟定人选,吏科、都察院均未与闻。四十三年春季年例后,吏科都给事中李瑾以三十六年“议拟协赞”圣旨和四十一年不再挨次内外的新例为据,反对吏部不与吏科会议就外升兵科都给事中张国儒。[70]至四十三年秋季年例,吏科、都察院依旧不得与闻,而朝堂上反对声音愈发寥寥,“吏科韩光裕、御史徐养量稍言之,然势孤,竟不能争也”。[71] 这一时期,党争愈演愈烈,得势者把控朝局和重要衙门的话语权,失势者全然丧失影响力,因此“势孤,竟不能争”。由此视角向前追溯,万历四十一年年例主导权之争的关键,并非河南道议拟权的制度之争,而是御史汤兆京议拟权的人事之争。赵焕全然否定河南道乃至都察院与闻年例的议拟权,根本原因是他对汤兆京个人的偏见与不满。
天启年间,东林、阉党递相执政,党争的需要压过一切。党争得势者往往通过吏部控制年例、打击政敌。在这一时期的年例推升中,吏部占据主导权,科道二衙门的影响减弱。天启四年(1624),吏部尚书赵南星与都察院左都御史孙玮在御史年例上发生争执,[72]最终吏部占据上风。阉党执政之初,熹宗圣旨便规定“例转科道,都察院不得与闻”,[73]否决万历三十六年圣旨,为吏部收揽权柄。当时人描述科道年例,是“逆珰为政,吏部承行”。[74]自万历末年反东林阵营执政以来,吏部逐渐丧失其部权独立性,沦为各党政争的工具。这一时期它在科道年例上的绝对主导权,并不来自其机构权力,而是借重于激烈党争中胜出的得势者。
崇祯年间,党争稍歇,东林重掌政权,科道二衙门迅速恢复年例议拟权,对吏部构成制衡。崇祯三年(1630),吏部尚书王永光因与吏科都给事中陈良训议论年例意见不合,便将其处以年例外转,舆论哄然不平。文震孟上疏称年例会推等大事,“吏部不自主,必会同吏科、河南道”,[75]声明首科首道的议拟权。此后,科道二衙门对年例人选的话语权不断增加。如兵科给事中凌义渠因受吏科都给事中的衔恨,被处以年例外转。[76]明末人李清回忆“旧例,六垣例转,皆听吏科都为政,五科都唯唯而已,左右散以下皆不得闻”。[77]
随着党争的白热化,公论成为各方势力竞相争取标榜的资源与工具。朝堂公论、六科公论在年例推升中的影响愈发显著,甚至被视作年例人选的重要参照标准。万历四十三年都给事中张国儒年例外转时,反对吏部的吏科都给事中李瑾诉诸“酌升内外”“议拟协赞”的圣旨明例,而文选郎中胡来朝以及支持吏部的孙光裕则诉诸公论,表示“所当辨者,年例之人”,“酌升其不得比于序升”,“舍有议之人而不言,非议拟之公,舍有议之人而别用,亦非主持之正”。[78]在当时公论即众论、众论即党论的党争背景下,作为舆论工具与话语依据的公论,究竟有多大程度代表公意,难免令人心生疑惑。
崇祯年间,公论更深地参与到年例人选的产生过程中。崇祯八九年(1635—1636)间,兵科左给事中宋权被年例外转,他在疏中提及年例人选需由六科公议产生,“年例旧规,虽主自吏部,而送自吏垣,且参之六垣之公议,无敢私者”,[79]联系李清所说“吏科都为政,五科都唯唯而已”,可知六科公议是六科都给事中的公同会议。虽然实际操作中吏科占据主导,五科都给事中发表同意意见,但六科公议已成为年例人选产生的必要环节。至崇祯十六年(1643),文选郎中吴昌时主持年例多推数人,引发朝堂纷议。吏科都给事中吴麟征上疏抗辩,称年例之柄“虽自选司出,而考核生平、裁酌人地,必与垣省长共计,采合盈廷公乡可否,求无诖谬”。[80]此时是明亡前夕,吏部在与吏科、河南道商议的同时,还需要采纳“盈廷公乡可否”,即朝堂上的公论与乡评,方能确定人选。可见至明末,不仅年例人选的议拟权由吏部与科道二衙门共同分有,而且朝堂公论、六科公论也已成为年例推升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总之,年例议拟权的不断分散与下移,是晚明年例政争的总体趋势。这一趋势始于吏部机构性权威的失落,因科道二衙门介入、党争波及而不断加强,最终伴随朝堂公论的发展壮大而成定局。万历末年及天启年间党争激烈,年例议拟主导权一度重归吏部,这种出于党争需要的“集权”策略,并不能有效提振吏部的机构性权威。随后的崇祯年间,年例议拟权再次分散为吏部与科道共同分有、互相制衡的状态,甚至公论也成为年例推升过程的一个必备环节。
四、结论
明末朝堂中,科道年例的相关政争频繁发生且牵涉广泛。伴随这些政争的,是年例主导权的分散与下移。以皇权、部院为主体的政治机构越来越难以凝聚共识,而以意见是非为内容的朝堂公论日益高涨,成为官僚群体竞相利用的舆论工具。这一局面充分反映明末人心犹存而政权解体、不同于其他朝代的政治困局,也说明非正式惯例之于晚明政治史研究的重要意义。
晚明年例主导权分散与下移的一面,是皇权、部院政治权威的失落。在万历三十年代钱梦皋、钟兆斗、姚文蔚年例留用的政争中,神宗对年例结果的最终决定权遭到朝堂公论的挑战。而在万历三十五年、四十一年六科都给事中年例规则的政争中,吏部的年例议拟权也遭到吏科和河南道的强势介入。晚明年例主导权分散与下移的另一面,则是朝堂公论、六科公论的势盛。万历中前期,朝堂公论逐渐成长为可与皇权相抗衡的力量,钱、钟、姚三人年例留用而最终颠仆,足见公论的强势话语权。而在都给事中年例规则的相关政争中,六科公论不仅冲击着吏部的阐释权,也是挨次内外这一迁转规则是存是废的最终决定者。至万历末年,党争得势者更是以“公论”为标准,评判年例人选的当升与否。至此,所谓的舆论,亦即明人口中的“公论”,虽不一定是“公正无私”的,但一定是“公共”或“公众”的。[81]崇祯年间,人们认为年例人选由首科、首道与吏部会议产生,但也一定要“采合盈廷公乡可否”。即此可见,此时的舆论已具有以下挟上、将诉求正当化的能力,是影响年例人选的一极重要力量。
神宗对吏部的打压,吏部的有意戢敛,都给了科道二衙门参与年例、激起政争以可乘之隙。皇权、部院失去由上而下的行政一致性,是明末政权解体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朝堂“公论”、六科“公论”逐渐壮大,成为官僚群体表达诉求、进行政治斗争的舆论工具。官僚群体的诉求和欲望,都能通过“公论”施加影响,他们的意愿亦藉“公论”得以伸张。这是在封建忠君思想、社会风气之外,明亡之际人心犹存的政治性原因。
造成万历朝年例政争频繁发生的因素,除了公论日渐强势的朝堂局势,尚有年例制度本身不载典章、灵活可变的惯例特性。学界此前即已留意到党争中的制度因素,但缺乏系统研究。[82]都给事中年例挨次内外是一项逐渐形成、长期沿用的惯例,并没有如何挨次的具体规定,这就给了六科灵活解释的机会和空间。六科在争取年例多多内升的过程中,逐渐掌握本衙门年例人选孰内孰外的议拟权,与吏部的年例主导权形成冲突。最终,挨次内外的年例规则虽然被废,但影响年例最终人选的主导权,分散在吏部、科、道等三衙门乃至朝堂舆论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年例规则的不定以及对年例规则解释权的争夺,是年例政争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
晚明的朝堂政治中,类似年例的非正式惯例尚有很多,如阁臣廷推、点正不点陪,都是被时人视为理所当然的“定制”乃至“祖制”。这些惯例虽没有典章制度上的依据,但是在长期沿用中得到文官群体的共同支持,从而具有一定的舆论正当性。这种制度上“非正式性”与公论中“正当性”具有既相悖又共存的双重特征,反映了晚明皇权主导下朝堂政治与文官集体意志间的结构性冲突。晚明时人如李应昇曾指出当时的朝堂上“人各以意为法,而法不法,即守不守”,郭正域亦指出朝堂政争其实是“各执其意,各束于例”,于是“如市如讼矣”。[83]科道年例的相关政争最能体现这一点,皇帝、各衙门机构对于惯例的态度和理解各有不同,朝堂纷争即由此发生。而这些惯例所引发的朝堂政争以及伴随政争而来的权力关系变化,又更进一步地影响并塑造着晚明政局。
注释
[1] 钟羽正:《条举科中事宜以明职守疏》,吴亮辑:《万历疏钞》卷11,《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88页。
[2] 明末政治史的相关研究学界成果甚多,兹举近年较为典型的研究以作参考。陈永福:《从“癸巳大计”看明末东林党与内阁之对立》,《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吕士朋:《崇祯初年钱谦益事件与东林内阁的瓦解》,《明代研究》第16期,2011年;阳正伟:《“小人”的轨迹:“阉党”与晚明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李佳:《君臣冲突与晚明士大夫政治——以万历朝“国本之争”为中心》,《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杨向艳:《沈一贯执政与万历党争——以楚宗、妖书、京察三事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黄阿明:《万历三十八年“郑继芳私书”与辛亥党争》,《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马子木:《明季浙党考》,《文史》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2022年;陈旭:《都察院掌院都御史与晚明党争》,《史林》2024年第3期。
[3] 关于明末党争中的制度性因素,近年的研究主要有余劲东:《制度规定与行政运作——以明万历辛亥京察为例》,朱诚如、徐凯编:《明清论丛》第16辑,北京:故宫出版社,2016年;李小波:《晚明文官会推制度的变迁及其影响》,《学术研究》2020年第5期;黄友灏:《明万历朝阁臣廷推的定制化及其影响》,《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3期。
[4] 余劲东:《制度规定与行政运作——以明万历辛亥京察为例》,《明清论丛》第16辑。
[5] 吴亮辑:《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三年乙巳卷,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1302、1303页。
[6] 王元翰:《巨奸涂面丧心比私害国疏》,《王谏议全集》,《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2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47页;《明神宗实录》卷451,万历三十六年十月丙子,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8534页。
[7]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辑校万历起居注》,万历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甲午,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104页。
[8]《明神宗实录》卷378,万历三十年十一月壬戌,第7114页。
[9]《明神宗实录》卷389,万历三十一年十月丁酉,第7325页。
[10] 参见姚文蔚于万历三十六年正月所上疏,其称“吏部又谓叙升者当叙四年前之俸次而升,仍照前推臣参政”。《万历大政类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400页。
[11]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辑校万历起居注》,万历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甲子,第2239页。
[12]《明神宗实录》卷407,万历三十三年三月辛巳,第7590-7591页。
[13]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辑校万历起居注》,万历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己亥,第2228-2229页;《万历大政类编》,万历三十三年五月,《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第345页。
[14] 沈一贯:《敬事草》卷18《乞休八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0册,第37页。
[15] 叶向高:《苍霞续草》卷14《光禄大夫柱国太子太保左都御史赠少保亦斋温公偕配赠一品夫人李氏杨氏宋氏神道碑》,《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5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94页。参见宋立杰:《理身理国:沈一贯研究》,吉林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8-169页。
[16] 谭天星:《明代内阁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6页。
[17] 参见李佳:《制度与时局——明代阁臣政治角色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35页。
[18]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9《沈四明同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35页。沈德符所列与沈一贯相亲善的浙人官僚包括贺灿然,但贺灿然并不认为自己与沈一贯党同一派。他因乙巳京察中的发言而被黜,在回忆录中详细描述了自己在反对留用被察科道、劝谏阁臣、改变形势上的功绩,并将自己的贬黜归结为得罪权奸沈一贯、阻扰奸计上。他在回忆录中还为自己因浙人的籍贯被视为浙党而愤愤不平(贺灿然:《驳驳漫录评正》,《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70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719-723页)。马子木认为这一时期以沈一贯为首的“浙党”并不成立(马子木:《明季浙党考》,《文史》2022年第1辑)。
[19] 黄景昉撰,陈士楷、熊德基校注:《国史唯疑》卷10,厦门:鹭江出版社,2017年,第236页。
[20] 沈一贯:《敬事草》卷18《乞休八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0册,第37页。
[21] 行取留中始自万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吏部尚书孙丕扬称“数月以来……行取停矣,年例废矣”。年例与行取彻底胶滞不行均在二十四年,两事发生在同一时期,是神宗裁抑科道言官的消极之法。《明神宗实录》卷278,万历二十二年十月丁未,第5135页;卷299,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丁卯,第5593页。
[22]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45,万历二十年二月甲辰,第4565-4566页;卷290,万历二十三年十月丙午、丁未,第5369-5370、5371页;卷299,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丁卯,第5593页。
[23]《万历大政类编》,万历三十六年正月,《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第400页。
[24] 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18《王麟洲太常》,《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7册,第401-402页。吏部推用大臣关白内阁始于正德年间(薛应旂:《宪章录》卷45,《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352册,第460页),至万历中叶吏部愈益独立,阁臣避事远嫌,遂有王锡爵此说。万历三十年代朱赓亦曾有“自臣起家以来,庭无铨司之迹,绝不闻何日推某官,何部举某人,往往于邸报见之”的表述(南炳文、吴彦玲辑校:《辑校万历起居注》,万历三十五年闰六月二十日辛己(巳),第2437页)。
[25] 参见林丽月:《阁部冲突与明万历朝的党争》,《“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82年第10期。按,这一时期朝堂公论日益强势,甚至到了神宗点用陪推便“举朝狂哄、出言悖乱、无人臣礼”的地步(沈长卿:《沈氏日旦》卷2,《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31册,第360页)。
[26]《明神宗实录》卷388,万历三十一年九月己巳,第7309页;卷390,万历三十一年十一月庚辰,第7363页;卷391,万历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午,第7368页。参见杨向艳:《沈一贯执政与万历党争——以楚宗、妖书、京察三事为中心的考察》,第56、136、235-239页。
[27]《万历大政类编》,万历三十年十月,《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第329页。
[28]《明神宗实录》卷385,万历三十一年六月壬子,第7248-7249页。
[29] 温纯:《温恭毅集》卷6《恳乞圣明亟定国是以一众志以保治安疏》,《明别集丛刊》第3辑第79册,合肥:黄山书社,2016年,第302页。
[30]《万历大政类编》,万历三十年十月、三十五年八月,《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第328-330、391页。
[31]《各科议单·户科姚》,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明刻本,第40b页。
[32]《各科议单·户科姚》《各科议单·户科官》《各科议单·刑科姜》,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39a-41b、44a-46b、77a-80b页。
[33]《各科议单·户科姚》,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40b页。
[34]《明神宗实录》卷441,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甲戌,第8381页。
[35] 翁宪祥:《详述掌印科臣迁转缘由仰祈圣鉴并乞敕下会同各科从长酌议务求归一以便遵守永杜争端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23a、b页。
[36] 杨时乔:《新刻杨端洁公文集》卷2《申明科臣推转资格仰祈裁定以便遵行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9册,第670页。
[37] 杨时乔:《新刻杨端洁公文集》卷2《科臣内外升转未定乞允恬让以全旧制以息竞端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9册,第672页。
[38] 杨时乔:《新刻杨端洁公文集》卷2《科臣内外升转未定乞允恬让以全旧制以息竞端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9册,第672页。
[39]《明神宗实录》卷458,万历三十七年五月癸巳,第8640-8641页。
[40] 胡忻:《欲焚草》卷3《乞外转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31册,第652页。
[41] 曹于汴:《为烦言侵诬就事分剖仰乞圣断事》,周念祖辑:《万历辛亥京察记事始末》卷3,《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35册,第309页。
[42] 胡忻:《为微臣无端被指披沥控冤仰乞圣鉴事》,周念祖辑:《万历辛亥京察记事始末》卷3,《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35册,第322页。
[43] 赵兴邦:《为直陈大臣小臣是非之概以备圣明取裁事》,周念祖辑:《万历辛亥京察记事始末》卷6,《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35册,第536页。
[44] 汤兆京:《灵蘐阁集》卷4《为科臣饰辩渐离本指冢臣擅柄渐乱成规谨据疏剖析以仰祈圣断事》,《四库存目丛书补编》第98册,第560页。
[45] 汤兆京:《灵蘐阁集》卷4《为科臣恃势撒泼尚口横诋谨据疏剖析以终听公评仰祈圣断事》,《四库存目丛书补编》第98册,第565页。
[46] 汤兆京:《灵蘐阁集》卷4《为支辞易骋成法难移谨据疏理析以守旧章事》,《四库存目丛书补编》第98册,第562页。
[47] 赵焕:《为敬陈科臣推转旧格仰祈圣裁以息烦嚣以便遵守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2,第50a、b页;翁宪祥:《为钦奉圣旨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3,第69a、b页。
[48]《吏科移各科会议手本》,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31a页。
[49]《吏部推转都给事揭》,周永春辑:《殿争录》卷3,第22a页。
[50] 周永春:《为台臣疏词甚遁谨平心纠正以付公论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5,第73a-75a页。
[51] 项应祥应为闰升,是经孙居相指出的(孙居相:《两台疏草》,《论科臣内推成例疏》,《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22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212页)。周永春查考《掖垣人鉴》,改称项应祥以次俸管计,闰升无陪(周永春:《为台臣支词强辩情计甚窘谨再一折正以听圣裁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6,第26a-29a页)。
[52] 翁宪祥:《详述掌印科臣迁转缘由仰祈圣鉴并乞敕下会同各科从长酌议务求归一以便遵守永杜争端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22b-23a、25a、26b、27b页。
[53] 翁宪祥:《为钦奉圣旨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5,第71b页。
[54]参见余璐:《明中后期吏部司官分省与官僚政治》,《历史研究》2022年第6期。
[55]顾宪成:《顾端文公集》卷3《上孙太宰立亭先生书》,《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844册,第51页。
[56]史记事:《年例议论纷纭恳乞圣明定为画一以昭公典事》,董其昌辑:《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吏部类卷3,《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0册,第111页。
[57]杨时乔:《新刻杨端洁公文集》卷2《申明科臣推转资格仰祈裁定以便遵行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9册,第670-671页。
[58]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4,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52页。
[59]史记事:《年例议论纷纭恳乞圣明定为画一以昭公典事》,董其昌辑:《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吏部类卷3,《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70册,第110页。
[60]周永春辑:《丝纶录》卷1,《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74册,第570页。
[61]赵焕:《为职掌甚明强争愈力伏乞声明裁定以便遵守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3,第60b页。
[62] 汤兆京:《灵蘐阁集》卷4《为科臣饰辩渐离本指冢臣擅柄渐乱成规谨据疏剖析以仰祈圣断事》,《四库存目丛书补编》第98册,第560页。
[63] 汤兆京:《河南道御史汤揭》,周永春辑:《殿争录》卷5,第17b页。
[64] 汤兆京:《灵蘐阁集》卷4《为臣疏录旨原据外传邸报谨将原报揭送吏科以备公同查核恳乞圣明一体裁断事》,《四库存目丛书补编》第98册,第576页。
[65] 赵焕:《为官爵可罢职掌难隳谨据例再陈仰祈圣明裁定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4,第11b页。
[66] 赵焕:《为衰眊不谙成规
柄有罪乞赐亟斥以重台纲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2,第40a页。
[67] 赵焕:《为职掌甚明强争愈力伏乞声明裁定以便遵守事》,周永春辑:《殿争录》卷3,第60a页。
[68]《明神宗实录》卷510,万历四十一年七月丁丑,第9661页。
[69]《明神宗实录》卷512,万历四十一年九月庚辰,第9684页。
[70]《万历大政类编》,万历四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4册,第518-519页。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29,万历四十三年二月辛卯,第9956页。文选郎中胡来朝则宣称“例推之日过瑾寓问可用之人,瑾不肯吐”。参见胡来朝:《科转原系酌升参驳是否公论》,《吾征录》中,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第18a页。
[71]《明史》卷330《郑继之传》,《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329册,第666页。
[72] 黄尊素:《黄忠端公集·说略》卷6,《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85册,第79-80页。
[73]《记政录·甲乙记政录》,天启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6册,第584页。
[74] 许誉卿:《三垣疏稿》卷2《论劾之冤宜雪等事疏》,《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页。
[75] 文秉:《烈皇小识》卷2,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第54页。
[76] 邹漪:《启祯野乘一集》卷11《凌忠清传》,《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40册,第595页。
[77] 李清:《三垣笔记·笔记中·崇祯》,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50页。
[78] 孙光裕:《潇湘先生廉善堂集》卷3《谨申清议疏》,《明别集丛刊》第5辑第7册,第247页;胡来朝:《科转原系酌升参驳是否公论》《例转原合明旨都垣强执序升》,《吾征录》中,第17b、18b页。
[79] 宋权:《文康公遗集》卷下《纠冢臣第三疏》,《明别集丛刊》第3辑第17册,第35页。
[80] 吴蕃昌:《先忠节公(吴麟征)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61册,第148页。
[81] 关于“公”这一概念的丰富含义及历史演变,可参见陈弱水:《中国历史上“公”的观念及其现代变形——一个类型的与整体的考察》,《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日]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关于万历中叶东林与公论的关系可参见马子木:《晚明言路政策的调整与言路秩序的再造》,《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82] 如余劲东指出,万历中后期的官员往往利用京察制度中“法无禁止”的制度空隙,以实现自身的诉求,从而引发朝政混乱。再如黄友灏通过考察阁臣廷推的“定制化”过程,指出这一过程“改变了明中后期皇帝、内阁、吏部与科道的权力关系,是影响当时政治局势的重要制度因素”。参见余劲东:《制度规定与行政运作——以明万历辛亥京察为例》,《明清论丛》第16辑;黄友灏:《明万历朝阁臣廷推的定制化及其影响》,《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3期。
[83] 李应昇:《落落斋遗集》卷2《遵旨再行申饬以一法守以肃台纲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50册,第61页;郭正域:《合并黄离草》卷18《邹吏部奏疏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4册,第84页。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5年第1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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