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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的叙事建构及其伦理风险

时间 : 2026-03-17 来源 : 中国南方学术网 作者 : 黄瑜 【字体:

  黄瑜,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  网络慈善众筹平台作为互联网+慈善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现代伦理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种慈善众筹模式既有传统慈善方式的叙事情境,也充分展现了现代信息技术媒介隐喻下的叙事逻辑,由此导致的伦理风险相应呈现多元交织的特点,并在传统与现代、线上与线下、自我与他者的动态演绎中不断模糊慈善应有的伦理界限。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的伦理风险,调整相关伦理决策框架,优化这一领域的整体结构,形成良性发展的网络慈善生态,将是当前我国公益慈善发展进程中亟待考量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互联网 慈善 众筹平台 媒介 风险

  当前,慈善等公益事业以其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而被逐步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进而确立了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地位。总体来看,“第三次分配”视角下的慈善事业发展迅猛、形式多样,创新的慈善理念和模式不断产生。其中,网络慈善正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生活新方式和文明新风尚。网络慈善指的是依托互联网和相关信息技术,将网络信息技术与慈善事业深度融合的公益慈善生态系统。随着国内以互联网大病众筹平台为代表的特殊网络慈善众筹模式的兴起及传播,这种新兴网络慈善范式备受关注。作为慈善新业态,尽管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对我国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但此类平台因其性质、操作模式等方面问题而屡遭质疑,与此相关的伦理风险随之暴露于公众面前。本文试图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对网络慈善众筹的叙事方式、认同模式进行分析,探讨网络慈善叙事层面上事件的不稳定性、话语层面上的张力及潜在的伦理风险,并反思当代网络慈善的相关伦理问题,尝试提出相应的可能伦理治理方向。

  一、道德困境:争议中的慈善众筹

  近年来,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迭代与互联网应用的深度普及,国内各类网络慈善众筹模式尤其是大病筹款平台得以迅猛发展,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帮扶困境群体的主要渠道。此类慈善众筹因其低门槛、传播快、多样化、大众化以及社会动员能力强等特点,受到民众的广泛青睐。但与此同时,这类众筹模式因其公益性质界定模糊、归责机制不完善、管理模式不规范及隐性商业操作等问题,深陷舆论危机,主要质疑声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背景下网络众筹平台运行模式及慈善性质等问题,二是技术运用导致的网络慈善众筹平台数据漏洞及其归责等问题。

  其一,《慈善法》背景下网络众筹平台运行模式及慈善性质等问题。《慈善法》开启了中国善时代,[1]创造了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机遇。[2]但在主流舆论将“个人求助”剥离出“慈善行为”的语境下,“直接捐赠”又被写入《慈善法》第35条,这就牵扯出个人求助是否具有慈善性质这一争议焦点。[3]而个人求助行为被互联网求助平台吸纳后,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还涉及平台自身的慈善性质界定、投资向善的新型慈善理念落地等问题。根据《慈善法》第8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大多属于普通商业属性的互联网平台,除了存在隐性商业项目外,大多众筹平台实际上还会在市场竞争中运用各类投资和盈利策略,甚至利用“关系营销”或“战略性慈善事业”的方式维持机构运转。正因为平台兼具商业和公益的双重属性,使其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将面临复杂的利益权衡与现实考量,因此,平台在“做出有关其慈善努力的道德决定时,可以借助功利主义的计算方法,即在决定为非营利性事业提供支持时,对该决策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计算”。[4]不过,这种慈善市场化及相关“投资向善”“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传统慈善理念也构成了一定冲击。虽引发了诸多观点碰撞和认知分歧,但争辩本身有益于帮助公益组织和公众审视公益未来发展的方向。

  其二,技术运用导致的网络慈善众筹平台数据漏洞及其归责等问题。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为网络慈善提供了技术支撑。募捐技术的持续发展、公共关系行业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防范公共慷慨被滥用的举措之间存在深度相互影响。在此背景下,慈善机构在新信息技术时代前沿的运营模式、专业化能力及其伦理风险等问题,构成了慈善领域亟待深入探究的核心议题。部分学者专门研究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型语言模型(LLM)和自然语言处理(NLP)助力慈善机构运作的作用,机器学习工具“PHIL4DEV”对慈善融资数据进行分类的应用,以及区块链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在改善治理和众包融资方面的效能等。近年来,学者们又将研究焦点转向人工智能(AI)与慈善事业的互动关系,并认为“随着时间推移,这两个领域的互动持续演进,催生了技术驱动的新型慈善事业”。[5]但信息技术引发的各类伦理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如数据滥用、全球数字鸿沟、隐私侵犯、算法歧视和垄断,等等。网站或平台作为一种拉动媒介,除技术标准外,它们还可能面临叙事建构的伦理风险,如悲情叙事、夸大甚至虚假叙事等,进而引发善心滥用、信任消耗等社会问题。令人担忧的是,问题的解决常陷入“多方推诿”的困局。网络慈善众筹涉及捐赠者、受助者、平台、公益组织、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加剧了责任分散: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审核义务,公益组织依赖平台流量而弱化自身调查职责,监管部门则因行业“跨区域、跨平台”的特征难以追溯责任。这种责任界定的模糊性,不仅会损害捐赠者的情感体验,更可能对整个网络慈善生态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上述争议与质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现代慈善样态与传统慈善理念之间、以及人类向善与技术向善之间,既存在着交锋、冲突,也蕴含融合之势。然而,立足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来看,网络慈善众筹平台这一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传统熟人思维模式下慈善方式的网络再现,其既具备传统慈善方式的叙事情境,又充分彰显了现代信息技术隐喻下的叙事场域与内在逻辑。面对复杂、具体的慈善实践所带来的理论挑战,认识、理解和明辨网络慈善众筹平台所蕴含的叙事机制及其潜在伦理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叙事场域:隐喻中的道德认同

  “叙事”作为一种人类相互交流的手段,是由各种符号媒介构成的一系列相关话语情境。信息化时代以数字媒介为载体的叙事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秩序,为人们提供了现实—虚拟的多维情境、在场—不在场的双重体验以及熟悉—陌生的人际网络,从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隐喻性符号场域。这一场域“是由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在人类生活场景中的应用而形成的一系列‘类空间’,如网络空间(cyberspace)、移动空间(mobile-space)等空间性隐喻。信息网络空间开启了全新的存在方式和生活形式”。[6]在此场域中,信息作为核心要素,其流动和交互方式直接影响着网络慈善的信任构建与伦理实践。网络慈善众筹平台作为一种依托信息空间、为个体或组织践行自身价值理念提供途径的模式,实现了技术场域与社会关系场域的双重叠加效应,为道德叙事及其认同提供了新的建构土壤与实践路径。

  一是脱域与联结的双重认同结构。信息网络空间为道德叙事提供了全新的场域与可能,这种场域以其独特的隐喻性建构着公众的道德认知与情感认同,并呈现为“脱域”与“联结”的复杂结构。一方面,实体性“脱域”使人们从家庭与国家两种伦理实体的保障转向社会救助体系,并通过网络“联结”将熟人关系扩散至陌生关系;另一方面,空间性“脱域”使处于“脱域”空间的他者重新拉回到“面对面”的关系场景,试图将人际信任重新嵌入具有地域性质的熟悉关系网络,道德意识的现代性依旧以传统的伦理观念作为支撑。基于此,网络空间打破了传统慈善语境中物理空间或人际圈层的时空壁垒,将分散在不同角落的个体经验与道德诉求汇聚其中,其隐喻性在于能够将抽象的道德价值转化为可感知、可传播的叙事符号。尽管它试图以数字化方式重建陌生人之间的道德联结,却无法完全摆脱符号化、短暂性和表演性的风险:其中的“符码、语言和交流的意义暧昧不清,而现实与虚构、外与内、真与伪则在这种暧昧意义的波光中摇摆不定”,[7]这也直接导致互联网社群的弱连接性及其认同的不稳定性。依据勒庞提出的大众心理学理论,群体心理作为一种“由异质成分组成的暂时现象”,[8]如果构成这个群体的人主要是因某种强烈感情的驱动而关注同一件事,但个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那么“主体间的所谓共同意义不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念、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实时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9]这种“重叠共识”往往建立在碎片化信息快速聚合的基础之上,可能更多是情绪的即时共振和情感的短暂投射,而非对事件全貌和深层背景的理性认知。

  二是熟人与陌生人的交互认同模式。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生态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具备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发起或认领,并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10]平台承担项目审核与信息发布等基础职责。尽管不同慈善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但其在传播手段、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共通之处,其中一个重要共性就是依赖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有研究指出,“众筹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挖掘社交媒体的潜力,以扩大筹款活动的范围”,[11]社交媒体资源的战略性开发在众筹活动的传播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筹资者需要通过精准的内容运营、社群裂变机制以及平台算法适配,将社交网络的“弱连接”转化为“强传播”。在这一传播过程中的各类网络关系,不过是“真实世界社会关系中的联系、结构、信任、规范等宏观和微观规则在虚拟世界的呈现”,[12]传统的道德习俗、价值观念、交往习惯等在其中仍起到重要作用。尤其在国内网络慈善场景中,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主要通过熟人关系网络实现救助圈层的不断扩散。众筹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整合了过去家庭亲友间的互助模式,它“并未完全脱离‘亲亲’儒家文化的浸染和传统社会结构的塑造,参与慈善的行为扩散呈现出差序格局的样态,即以人际关系远近展开‘求—助’关系,最终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形成同心圆式的扩散”。[13]其中,影响慈善众筹效果的主要变量,在于慈善主体(包括求助者、转发者、捐赠者等)的社交圈及其影响力,个人的关系网络决定其募捐能力及效果。他们基于社交平台的分享行为,将众筹项目从个人社交圈辐射至二次、三次的多层级传播网络,而这个圈层依旧属于“有差等的次序”,它以自我为中心,由近及远、由亲及疏,逐渐扩散为包含不同亲疏关系的人际网络体系。

  三、叙事逻辑:碎片中的情感联结

  网络慈善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其核心逻辑是将分散的网民以共同价值为纽带汇聚为整体力量。与针对性较强的众筹网站[14]不同,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尤其是网络大病众筹平台)的叙事逻辑,主要呈现为各种信息碎片的粘合效应、叙事渲染下的吸引策略以及线上与线下的合力助推等特征。

  第一,信息传播境域下的碎片化图景。在现代信息环境中,人们更依赖从搜索引擎、新闻网站、网络直播等不同渠道获取信息。在滚动的信息流及自媒体的炒作中,人们想辨明信息背后的“真实”越来越难。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往往呈现非理性特征,甚至出现各种“围观”“跟风”乃至“反转”等现象。例如,在王凤雅事件中,某自媒体称王凤雅父母将募得善款用于救治患兔唇的儿子,而非救治王凤雅,进而指责王凤雅父母不但重男轻女,且有骗捐之嫌。该言论导致王凤雅的母亲瞬间被“网暴”,最后诉诸法律途径才得以还原事实真相。[15]从这一事件来看,无论是网友的慷慨捐赠,还是随后的道德指摘,均源自网络中传播的各类“碎片化”信息所构成的不完整图景,加上个人情绪化表达的渲染、热点话题的助推,以致于出现从事件认知到认同的差异甚至对立的结果。这一“碎片化”认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众的道德边界,它不仅是公众道德感的表达,也体现了其对某类事件的价值取向:在特定情形下,公众关注的焦点已不再是事件本身,而是由此隐射的道德立场和情感共鸣。

  第二,叙事渲染模式下的情感联结。慈善众筹的顺利推进需要具备一定的叙事能力,并通过一定的叙事方法唤起公众的道德认同,如采用弱者形象进行视频直观呈现,或者将事实进行文本重构、设计“苦难叙事”,以此打动受众、优化捐赠体验。这种带有道德性质的叙事方式能够引导读者的决定和行动,并促使他们思考自身行动的合理性依据。这个过程往往不是通过遵循某个既定的规范,而是通过发现某个隐含原则,明确特定情景中“做好事”或“最佳选择”意味着什么。这种“故事化叙事、视觉化冲击、链条式推送和迭代性更新等策略让受众关注慈善事件,而新媒体慈善平台提供的无障碍参与、深度参与和联动参与,激发了人们参与慈善活动的激情和主动性”。[16]但同时,这种叙事方式存在一定问题,如叙事者所处的真实情境与通过文本再现的情境之间的断裂,以及事实叙事与道德叙事之间的张力等。一般情况下,慈善众筹的事件描述应基于求助者所在处境的事实描述,其中的关键要素在于事件本身的客观性。但部分求助者或众筹平台为吸引更多潜在捐助者,会对事件进行话语重构,如优化文案、夸大事实、隐瞒信息等。显然,新媒体的议题设置与价值偏好、故事情境的重构,都可能导致内容的伦理与讲述的伦理之间的紧张。一旦求助事实与求助“故事”的道德重构之间存在偏差,就极有可能引发负面的舆论效应。在此过程中,叙事主体、真实事件、叙事文本、读者以及社会舆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比较典型的事件,如“罗尔事件”“‘水滴筹’筹款顾问地毯式扫楼事件”等,都造成了比较负面的舆论影响,曾一度将众筹行业推向风口浪尖,“诈捐”“灰产”等阴影长期伴随相关众筹平台,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和捐助环境。

  第三,合力助推效应下的情绪传染。国内慈善众筹平台主要借助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传播,人们通常根据自身情况编辑相关内容并与社会共享,这些内容带有个体的情绪化表达。这些情绪容易获得特定人群的认同并被主动传播,进而引发集群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成员彼此间通过暗示、情感传染等加快了无意识个性的显现,人们易将暗示的思想外化为行为,具有冲动、急躁和易变等特征,且随着“外界刺激因素的变化,群体的兴奋方式和兴奋程度不断发生着变化……群体是如此的摇摆不定,莫衷一是”。[17]具体到网络慈善众筹事件中,求助者、关键传播者、煽情信息(如文字或图片)、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以及迅速传播的社交媒体环境,都可能引发不同的情绪和舆论效应。一方面,积极的个体捐赠行为可以起到正向的社会动员作用。由于网民的网络信息获取渠道以及网络社交的相对固定,这种封闭或半封闭的人际社交平台更容易促成信息的传播和捐赠行为的模仿,线下的呼吁、转发也可以助力线上传播的扩散。另一方面,信息碎片化、个体情绪化等因素也可能催生“圈层化”效应,进而形成认知壁垒、情绪裹挟甚至“群体极化”现象,由此构成网络捐赠行为的多层次样态,并衍生出相应的伦理风险。

  四、伦理风险:动态下的慈善界限

  尽管国内聚焦大病救助的网络众筹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福利的短板,但其中潜在的伦理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如信息传播引起的“数字孤岛”问题,以及相关的风险放大、情感疲劳、信任脱域等衍生问题。

  一是媒介传播过程中的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指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污染、信息泄露等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媒介传播的共性问题,与信息源、传播进程、文化背景以及主体认知等因素相关。在网络慈善领域中,潜在捐赠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互联网,信息来源则依赖组织方(如众筹平台)的主动公开与媒介传播,而求助者的不诚实行为、众筹平台信息包装的偏差以及数据滞后、不共享等问题,都可能引发信息不对称,进而加剧网络慈善参与主体间纽带关系弱化、信息“污染”等风险,影响慈善众筹各要素之间的沟通效率与行动者的决策判断。除此之外,慈善众筹平台还需兼顾一个重要维度,即如何在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保障相关主体的隐私权。在各类诈捐、骗捐等现象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公众对慈善众筹领域诚信风险的普遍关注,反而使个体的隐私保护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增强透明性,平台对受助者信息的公开要求相对较高。通常而言,信息越全面完整,越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有些求助者甚至将暴露隐私视为生存策略,而算法筛选逻辑在某种程度上倒逼求助者不断加剧自我暴露。这种全面完整的信息一旦被披露,将使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显然,将受助者隐私作为募捐工具的做法“并不能证明筹款就合乎伦理规范”,[18]这不但损害了受助者的尊严与自主权,甚至可能引发关联性社会风险。

  二是叙事同质化引发的情感疲劳效应。由于网络慈善捐赠的起因、目的和受众等因素的不同,捐赠者所采取的态度和方式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应对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事件时,民众的捐赠意愿较为强烈。那些具有明确社会目标的在线捐赠机构,其捐赠人群和捐赠意愿也相对稳定。除此之外,近年兴起的“99公益日”等微公益形态,借助网络社交手段以轻松互动的方式发起全国性公益行为,也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公益热情。但网络大病众筹平台有所不同,往往采取较为特别的叙事策略,甚至以催泪煽情、量身定制、感恩爱心为噱头进行夸大宣传。这些催泪故事一方面能够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并聚集爱心力量,但另一方面,其夸大叙事、过分包装的做法也会招致广泛质疑。正如相关研究所言,“大量被复制出来的道德故事,通过职业的传播者传递给分散的公众。道德故事是真实的,尽管已经过文学处理,但仍保持着故事的原貌。然而,它们一旦被作为宣传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19]同质化与标准化的募捐故事也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情感疲劳:同情心作为旁观者的自然情感释放,其热烈程度可能会随着同质事件的持续增量而降低,因而不能在个体生活实践中一以贯之。佩顿等指出:“慈善的问题在于人们同情情绪难以持续,并且注意范围有限。当媒体让我们面对太多我们无法掌控的灾难以及太多我们无法承受的痛苦时,我们便知道了本不愿知道的‘同情心疲劳’”。[20]因此,从机构层面看,慈善众筹平台应该着力构建信息真实、透明、公正的可持续互助模式;从主体道德角度看,人们的同情情感也不能只是出自个人喜好爱恶或一时兴起,如果其“普施恩惠只是出于一种病态的仁慈,或者是由于一时心血来潮,就像一阵风一样转瞬即逝,这种慷慨的行为,比起那些根据判断而作出的、经过慎重考虑的善行来,是不值得给予很高的评价的”。[21]因为这种建立在瞬时情感冲动上的慈善行为,不仅可能因情绪消退而难以持久,还可能在面对缺乏戏剧性叙事的复杂真实困境时,因无法激发其情感共鸣而选择漠视,甚至存在滑向虚伪与功利的风险。

  三是网络慈善众筹引发的信任危机。事实表明,任何一起“诈捐”“骗捐”事件都将可能对整个网络慈善众筹的生态环境构成侵蚀性影响,并逐渐削弱人们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对此,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条件下公益慈善由于时空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信任脱域问题,是我国网络公益慈善遇到的现代性难题。在互联网条件下,“传统公益慈善信任依赖的关系连接点发生断裂,这种‘世俗的不经意’难以形成,更难以转化为聚焦式互动”。[22]与传统慈善基于熟人关系模式的善意联动不同,现代网络慈善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慈善事业的深度融合,它以志愿精神为核心,通过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互动得以实现。网络慈善复杂的叙事情境和特殊的叙事逻辑,导致参与主体间的连接点相对松散、情感联结相对较弱;加之虚拟环境中违背道德规则的“成本”远低于熟人社会,如果众筹平台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审核机制,第三方监督机制又不够健全,则容易引发信任脱域问题。“杨晓霞事件”“吴花燕事件”等备受关注的网络慈善争议事件概莫能外。这类事件不但消耗公众的爱心资源,更会给网络慈善众筹行为带来污名。因此,公信力原则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伦理准则,如果慈善众筹行为对社会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就需要对其伦理决策框架进行整体性调整,进而建构良性的网络慈善生态。

  五、伦理治理:合力中的行善生态

  网络慈善众筹平台作为传统筹募善款途径的重要补充,为慈善事业带来了深刻变革和全新的发展路径。然而,这一具有利他属性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安排,因其环节多样、要素众多、运行存在不稳定性和监督弱化等问题,也给慈善事业带来重大考验:在公益慈善机构内部和公益慈善行业的各种对话中,慈善使命和愿景的审视与重申被边缘化,公益慈善机构内部文化建设被忽视,项目设计的功利化考量压倒倡导性追求。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公益慈善价值观的模糊偏移,乃至产生伦理风险。如何有效防范网络慈善的伦理风险,发挥“技术向善”与“人类向善”的融汇作用,优化这一领域的整体结构和生态,更好地破解慈善治理中的伦理痛点,需要构建平台发起、公众参与、政府协调、法治保障的协同治理框架。

  首先,“技术向善”与“人类向善”在应对风险问题上的适当张力。在技术与人类之间的互动、互嵌和互构愈发全面深入的背景下,慈善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既需要提升其技术创新能力,以实现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也需要相互关联的主体开展道德自我立法,提升伦理觉悟,达成伦理共识。一方面,推进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的创新重塑。网络慈善不是简单的取予关系,其中技术方、慈善机构、公众、政策等因素相互博弈。慈善众筹平台如果想要获得最大化“善果”,那么既要通过数字赋能防范潜在风险,也要避免技术滥用(如制造错误或虚假信息),应在完善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信任建设,从而提升人类互助的意愿及社会信任。另一方面,注重社会公民的道德建设。佩顿指出:“慈善是极具个人色彩的。……每个人都与慈善相联系,而且这种个人自身的特别联系恰恰造就他/她如何理解慈善的意义和使命。”[23]人们秉承认同的道德信念从事慈善活动,或者以德性伦理为依托,强调个体美德的力量;或者以社群共同体为信念,强调社会依赖的本质。无论何种信念,都是对人类有限性的道德回应:它既是使人“如何成为一个人”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人“尊重他人为人”的重要使命。因此,慈善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需善用恰当的伦理决策框架,明确良好行为的基本原则,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着力解决众筹过程中的伦理难题。唯其如此,平台“才能够在捐款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捐款人和受益人同时负责”。[24]如果捐赠者的善意得到反馈(有效救助),那么就会形成良性的爱心传递和循环,进而构筑和谐友善的慈善文化生态。

  其次,多元慈善文化在风险认知上的融合发展。人们对风险的感知和认同,往往与其所处的特殊社会文化和背景相关,不同社会语境下个体对风险的认知和认同存在差异。因此,网络慈善伦理风险研究需着力分析其背后隐藏的社会文化结构与主体认同语境,注意识别并分析这一风险的社会文化意义及其影响。当前社会的文化正呈现多元交织、动态演变的特征,而持续流变且相互交融的文化碎片,使得人们置身于多元的文化情境之中。其中,不同的价值标准、传统印记和现代冲击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和矛盾心理,又对现有社会秩序、慈善文化及其制度安排等因素产生关联性影响。于是,对慈善众筹风险的客观性评估越来越难,而主观的风险认知也难以达成一致,进而导致社会性分裂日益加深——任何“参与、伦理和风险沟通都无法弥补那些沟通着波及性的不信任……一种普遍甚至相互的拒绝似乎正在加固”。[25]一旦争议事件呈现模糊不清的情形时,就极易引发群体的认知分裂、对立以及情绪焦虑,进而放大未知风险并产生抗拒心理。因此,无论是风险的评估还是健康慈善文化的建构,都不能回避这些争议以及各类争议背后隐藏的特定社会群体的文化性格。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除了在吸引巨大的社会资金和关注度方面的贡献之外,也建构了一个广泛参与的社会公共领域,人们在这个公共领域学会如何参与、沟通协商,学会在公共领域尊重规则、协商对话”。[26]这类平台并非单纯的技术工具或募捐中介,而是承载着特定社会传统、价值观念等深层文化意涵的社会文化载体,并深深植根于特定社会结构、文化规范、权力关系以及价值体系之中的社会建构。因此,在推动多元慈善文化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不同群体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通过有效的风险商谈机制,促进各方对网络慈善风险的理性认知和共同理解。

  最后,“硬约束”与“软约束”在防范风险策略上的灵活机制。网络慈善众筹的法律边界与规范问题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慈善法》颁布后,对慈善组织、个人募捐、网络募捐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法律界定,为慈善领域中的风险防范提供了关键性支撑。此外,民政部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中特别提到,要将防范风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明确一方面要以制度稳定性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风险挑战,另一方面要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通过精细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监管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流程的监督。这一要求涵盖“硬约束”保障体系和“软约束”监督体系两种路径。“硬约束”保障体系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构成。在法律政策层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之外,还包括基金会管理、志愿服务、慈善组织等领域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慈善法》的颁布,为国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大慈善”视域下网络募捐的性质与法律界限、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和完善等问题,以明确网络慈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慈善活动的秩序,更重要的是维系慈善事业的社会信任,从而营造良好的慈善生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网络慈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网络慈善众筹制度化建设,通过制度规范求助者、众筹平台、捐赠人等相关主体,从项目筹款、执行过程到效果评估等全过程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厘清政府与慈善组织的互动逻辑等问题。

  不过,在风险波及的利益相关者观点难以达成一致,甚至引发社会性分裂,且作为风险调节器的法律等“硬约束”保障机制难以发挥效用时,则需要考虑采用伦理沟通、第三方介入等“软约束”监督体系。目前,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等国内主要大病求助平台,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并签署《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1.0版、2.0版)。这些举措对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行业内自律公约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如果要推动整个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修复社会信任,还应该积极构建多元有效的监督体系。例如,民政部曾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规范。除此之外,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如建立慈善评级体系(如Charity Navigator),或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将社会风险嵌入由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参与主体共同建构的“责任链”中,全面评估慈善众筹平台的社会功能与运行实效,合力推动形成完整、动态、健康发展的公益生态圈。

  注释  

  [1]参见郑功成:《〈慈善法〉开启中国的善时代》,《社会治理》2016年第5期。

  [2]参见金锦萍:《慈善法开启民间与政府共同为社会筑底的时代》,《人民日报》2016年3月21日第23版。

  [3]参见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328页。

  [4]M. Wulfson, “The Ethic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Philanthropic Venture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29, no.1/2, 2001, pp.135-145.

  [5]G. Ugazio, M. Maricic,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Philanthropy, London: Routledge, 2025, pp.2-3, p.1, p.2.

  [6]段伟文:《信息文明点伦理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22页。

  [7][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6页。

  [8][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戴光年译,武汉:武汉出版社,2012年,第7页。

  [9]段伟文:《信息文明点伦理基础》,第43页。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了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截至2026年1月,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共29家。

  [11]B. K. Adhikary, K. Kutsuna, T. Hoda, Crowdfunding: Lessons from Japan’s Approach, Singapore: Springer Nature Singapore Pte Ltd, 2018, p.93.

  [12]周冬梅、陈婷、赵闻文:《众筹平台的双层网络信息传播模型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3]刘威:《“好人好事”与中国人的慈善观》,《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8期。

  [14]例如,腾讯“99公益日”作为限时举办的全民公益活动,主要以年度集中动员为特色,叠加全年常态化运营与多场景联动,其叙事方式强调公共议题共创与参与,其核心目标是聚合社会资源来支持多元化的公益项目。

  [15]袁婕、代羽:《“王凤雅事件”引发的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公信力重构思考》,《南方传媒研究》2018年第4期。

  [16]陈志强:《互联网思维与新媒体慈善活动》,《学术交流》2015年第10期。

  [17]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第26页。

  [18] [英]阿德里安·萨金特、[英]尚悦等:《慈善筹款原理与实践》,孔德洁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67页。

  [19]晏辉:《论道德叙事》,《哲学动态》2013年第3期。

  [20]R. L. Payton, M. P. Moody: 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 Its Meaning and Mission,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10.

  [21][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沉思录Ⅲ》,徐奕春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74页。

  [22]赵文聘、徐家良:《制度性组织、新纽带与再嵌入:网络公益慈善信任形成机制创新》,《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23]R. L. Payton, M. P. Moody: Understanding Philanthropy: Its Meaning and Mission, p.21.

  [24][英]阿德里安·萨金特、[英]尚悦等:《慈善筹款原理与实践》,第67页。

  [25][德]尼克拉斯·卢曼:《风险社会学》,孙一洲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XIV页。

  [26]卢玮静、陶传进、孙文健等:《互联网募捐平台:价值与运作机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37页。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6年第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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