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南方)学术网 | 学术研究杂志社

“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研讨会召开

时间 : 2013-12-04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11月30日,为配合民间金融开放趋势,反思和重构刑法对资本的政策与立法,方圆律政杂志联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检察日报理论部召开“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高峰研讨会。

  对于刑法与资本的关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铭暄表示,资本是根源,在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公司法针对虚假处置或者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现象,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司法的实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纵深发展和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这个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

  高铭暄同时认为,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顺应了这个趋势,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放开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注册资本的改革,需要我们对资本的本性进行正确的认识,对资本给予更多的尊重与宽容。注册资本的改革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对资本的刑法立场和原则,刑法基于它的保障法的地位,注册资本的改革也应该有所作为,这主要表现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是不是废除或者是改革。

  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表示,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此次以资本的刑法保护为主题的研讨会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特点。

  第一,鲜明的时代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10月25号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进一步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曾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分期交付制度,降低了部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些年来理论界,实务界有很多的探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反应了公司的治理理念将要发生重要的变化,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和体现。

  第二,鲜明的实践性。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离不开法律践行。我国以公司资本相关的刑法适用,遇到了一些现实难题,在经济诈骗中,是否可以适用商业价值判断来评价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问题,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契约,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等等,这次研讨会把这些与实践密切相关的资本刑法问题作为会议研讨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刑法的基本发展。

  第三,显著的前瞻性。刑法是公司法,民商经济法规的保障法。我们今年的全国刑法年会,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刑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这也是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理论中遇到的一个重大的领域。就这次会议来讲,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刑法的相关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导致我国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犯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未来走向。

  据悉,共几十位法律界教授、政府界官员和法律实务届专家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下半场由相关专家对分论几个涉资本罪名的废除与修改进行了讨论。

 

(原标题:“中国资本刑法:定位与重构”高峰研讨会召开)

手机版 | 归档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4048290号 )

主办:学术研究杂志社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B座7楼学术研究杂志社 

邮编:510635

© 学术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