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学界同仁: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颇为普遍的观念是只有立法机关才有制定和形成法律的权力。司法机关则仅仅是适用法律,无权造法。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讲,不仅判例法国家的司法机关被明确赋予通过判例形成和发展法律的权力,许多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其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同样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和发展成文法的作用。司法续造,即经由司法审判活动,使法律得到进一步发展的过程,是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得到明确承认的法律发展机制。在我国,司法机关虽然名义上不能造法,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具有比西方国家的最高法院更为直接的造法功能。这表明在我国也存在司法续造机制,但这种司法续造机制与司法机关自身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及其组织性质是否契合,是否适应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在这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我国原有的司法续造机制是怎样的关系,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又将对我国的司法续造产生怎样的影响,都有待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我国的司法续造机制及其发展”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我国私法领域的司法续造”课题组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共同发起的一个研讨会,旨在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续造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及其法理,以及我国的司法续造机制应当如何确立及完善等问题的关注、探讨和研究。本研讨会设置如下专题:
1、宪政体制下司法在发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如有关司法续造的性质是什么、与宪政体制之间有何关系,等等。
2、中国的司法续造问题,如在中国,司法机关是否有参与法律的形成?如有,其是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的形成?其中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3、对我国具体的法律领域,包括公法、私法、程序法和宪法中的事实上的司法续造进行考察。
4、中国的司法续造机制的完善问题,如最近引入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续造机制之间的关联、完善的司法续造机制的程序条件、宪法在司法续造机制中所起的作用、司法续造与法典化之间的协调问题,等。
本研讨会将于2014年1月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举行,为期一天。我们诚挚邀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有研究和有关注的同仁参与本研讨会,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和交流,以促进我国司法续造机制的完善。现就研讨会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所提交的论文可以是初稿,也可以是近五年内已经发表的论文。
2、论文提交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本研讨会筹委会将按照研讨会上述专题在收到论文的基础上选出八到十篇列入会议日程。其他论文提交者将作为评议人参会。论文电子版请于截止日期之前发送至本研讨会联系人:
娄爱华:aihua905warm@gmail.com
3、如有意与会,请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发送回执给娄爱华并抄送给金振豹。
4、与会人员自行承担来往路费和住宿费,其他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材料、午餐及晚餐由承办方承担。
期待您的参与!
“我国的司法续造机制及其发展”研讨会筹委会
2013年10月25日
参会回执
姓 名 | | 性 别 | |
工作单位 | | 专业方向 | |
报告题目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是否住宿 | 是(单间 、标间 ,住宿时间: ); 否( ) |
是否需要邀请函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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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我国私法领域的司法续造”课题组是一个得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研究资助的科研项目。该项目的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王军副教授,参加人为金振豹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朝辉博士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兆晖博士。本项目旨在更好地理解在中国建立法治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尤其是在私法方面。本项目将对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续造的一般问题进行研究,同时还将对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私法领域当中的司法续造过程进行考察,以探索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和法律体制下建立正当合法的司法续造机制的可能性。课题组将于2014年7月份之前在河南和陕西等地进行一系列田野调查。在本项目的研究已经有初步成果的情况下,课题组还将在国内举行研讨会,邀请对本项目的研究有兴趣的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同行就本项目框架内的研究主题进行交流,并对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进行批评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