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文化中,契约的使用局限于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而在西方社会,契约话题并没有固定在私法领域,相反,它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证明各种现象的正义性、合理性、合法性、神圣性。人们可以用它来解释社会、国家、政府、主权者、程序原则、道德宗教的权威。西方契约的这种超越私法性,使那些缺乏契约论据的制度和实践面临被抛弃或拒绝的窘境。
[关键词]契约 宗教契约 政治契约 宪政契约 国家契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09) 04-0049-09
本文系2007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党内民主与中国宪政之路”( 07 G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知干,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东省委宣传部研究室主任(广东广州,510082); 郑琼现,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广州,51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