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益是网络版权保护机制构建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不同知识产权利益的国家对《WIPO因特网条约》的技术措施保护条款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和执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的过高保护标准表明:网络版权法制的国外立法借鉴须考虑中国与版权强国之间的版权贸易利益差异;应利用国际版权条约规则的原则性,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设计可实现中国利益最大化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网络版权 技术措施保护 法律趋同化
利益差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07BFX079)、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版权热点问题研究”(10B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郭鹏,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副教授(广东佛山,528225)。
网络版权立法:全球趋同化中的利益差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