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正式规范到地方法制
时间 : 2013-09-16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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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规范可以大致划分为由国家供给的法律规范和由社会自发产生的非正式规范,其中属于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制在法律规范乃至整体社会规范供给中逐渐占据了垄断地位,并且该垄断集中于中央层面,但由于集中于中央的国家法制存在过于抽象、滞后等缺陷,有必要从其他途径进行规范和补充。非正式规范虽然得到一时青睐,但是“乡土社会”正在消失,中国现代社会逐渐失去非正式规范普遍发展的条件。而地方法制却既能弥补中央层面国家法制的缺陷,又同样身为法律规范,适合为“转型社会”丛生的“外部性”
问题提供解决途径,如果经过实质性和程序性的完善,可以成为中国法制最为得力的补充。
[关键词]地方法制 非正式规范 社会规范 外部性政府管制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08JZD0010)的阶段性 成果。 作者简介 贾海龙,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讲师(广东广州,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