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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应注重地域性与民族性

时间 : 2013-11-02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立承担,由此造成了司法解释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地域性及民族性的显著差异,为了能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有 效解决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间的冲突和分离,应赋予省级人民法院直接的法律解释权。

      [关键词]司法解释 地域性 民族性

      〔中图分类号〕D9M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 (2013) 10-0059-05

      作者简介 黄瑞敏,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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