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南方)学术网 | 学术研究杂志社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效力分析及立法建议

时间 : 2013-09-16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是我国内地省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的首份综合性合作协议是对《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和将CEPA协议推向纵深的有力之举。但从法理上分析作为《框架协议》订立基础的《规划纲要》和CEPA协议目前在国内法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均不甚明确,使得《框架协议》自身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的确定受到影响。为促进该协议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CEPA协议及《框架协议》相应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粤港合作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性质 法理分析 立法建议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0CFX04)和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08JDXM82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朱颖俐,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广东韶关,512005);慕子怡,香港城市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慕亚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广州,510275)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性质、效力分析及立法建议.pdf

手机版 | 归档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4048290号 )

主办:学术研究杂志社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B座7楼学术研究杂志社 

邮编:510635

© 学术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