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南方)学术网 | 学术研究杂志社

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

时间 : 2013-09-15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兼有合伙与公司双重特征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的无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属于现行律师法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运行机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点,为国外律师界所广泛认可,成为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律师行业中较为普遍采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模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律师业开始融入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队伍的整合,提升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律师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化管理综合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D926.5:  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09) 04-0058-08

      作者简介 李自根,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丘云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631)
       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pdf

手机版 | 归档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4048290号 )

主办:学术研究杂志社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B座7楼学术研究杂志社 

邮编:510635

© 学术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