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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以四川为例

时间 : 2013-10-01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清代私盐难禁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在生产领域,场灶生产的余盐是私盐产生的前提,对场灶的规制不力是灶私产生的根本;在运销领域,行盐程序非常复杂且引岸划分不合理,从而邻私现象时有发生;在监管领域,查缉枭私的机构庞大但运转不灵,奖惩查缉枭私的措施严密但执行不力,以致枭私和缉枭官吏的渎职现象严重。清代私盐难禁的最根本原因是官盐的垄断所形成的利差,争利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破坏了法律构筑的禁私体系。

[关键词]私盐 灶私 邻私 枭私

〔中图分类号〕D929; K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2) 02-0059-08

本文系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法制史上的广东经验(1840—2008)” (x2fxN910018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洪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广州,510006)

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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