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社会生活本质的实践表明了人是自我生成、自我创造和自我否定的存在者。因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人的可能性的无限展开。以往一切社会由于只是实现了人的某种可能性,人便成为了“某种人”而不是“人本身”。由实践观所形成的正义社会是“无元价值”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每个人的自由不是自由主义式的“相互并列”而是“互为前提”。自由就是“无元价值”的平等,平等就是“无元价值”的自由。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观 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0) 11-0042-04
作者简介罗克全,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吉林长春,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