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当中,地方立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实施型立法,二是创制型立法。地方土地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探索性、先行性、创新性、地域性。地方土地立法的重要价值在于,为国家土地法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它过去是、将来依然是国家土地法制建设的原动力。在今后的地方土地立法活动中,立法者的观念应当由过去的“以土地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
[关键词]地方 土地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0) 12-0053-06
*本文系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 08JZD0010 )子课题“地方法制建设中的土地问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地方法制建设中的土地权利研究”( 09GG-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年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广东广州 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