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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时间 : 2013-09-14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 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 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 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 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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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建筑物 在建建筑物抵押 预告登记 设立登记

    作者简介 
王荣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广州! 510420)
       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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