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时间 : 2013-09-14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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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 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 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 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 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
[关键词]在建建筑物 在建建筑物抵押 预告登记 设立登记
作者简介 王荣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广州! 5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