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是否需要对候选人资格条件附加额外规定、是否需要对委托投票进行规制是两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对完整的政治权利,选举的价值偏好不应该由政府规制,而是应该经过多数选民的投票结果来体现,选举中除了遵循国际通行的“必要的规制”外,不必对候选人资格条件附加额外限定。委托投票不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是关系到政治信任、选举质量和民主习惯的重要程序性问题,因此,必须对委托投票进行统一、严格、明确的规制。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 候选人资格条件 委托投票 选举规制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09) 04-0035-07
本文初稿曾经于2008年7月21日在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主办的“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理论研讨会”上交流,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唐鸣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史卫民研究员、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吴重庆研究员以及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王先胜处长等专家对本文观点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简介 王金红,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