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但当其作用于环境领域时,环境问题特质所决定的环境法属性放大了该原则的局限性,进而要求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作出适当的因应风险预防考量。近期发生的韶关“怪味”案即为印证该理论的实例,然而该理论的制度化仍需要理念上的认可并接受,立法上的确 认及固化,加之判例上的创建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 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 (2012) 04-0034-0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中美环境法律实施比较研究”(09YJC82004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程雨燕,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广东广州,5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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