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访机构的公共治理职能,决定了信访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它在其现实性上,体现为政治治理职能与社会治理职能两层内容。前者指向公众的政治民权,后者指向公众的民生问题。当代信访问题的民生化和信访者身份识别的边缘化,决定了信访制度的职能重点是:解决民生诉求的社会治理职能。追溯信访“频发”的原因,根源于当事部门关于信访是“负向影响绩效评价”的“定义”。而“信访负绩效”的根源,又在于基层政府治理与中、高层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权威差异性和权责履行的非对称性。其改革路径是: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取消县、乡两级信访机构,而强化省、市两级信访机构在案情实地调研、事实核定、依法督办方面的社会治理职能;建立信访疑难事项专案制度,引入第三方裁决和公示机制,并同步拓宽司法救
济渠道,以分流社会矛盾。
[关键词]信访制度 公共价值 政治治理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3) 09-0045-06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1YJA810028)、广东省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项目(YCJ111084)、广东省人才引进专项基金项目(粤CJ24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玉,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小龙,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广东广州,51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