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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

时间 : 2013-10-01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文化财产一词混淆了现代文化财产与历史文化财产的区别,抹杀了 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且含义较窄,通常限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财产;文化遗产一词则突出了 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避免过分强调物品的商业价值,且含义更丰富,涵盖了不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又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比文化财产更可取。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并传承中华文明,我国现行立法应将保护对象从文物扩大到文化遗产,将有关立法整合为一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 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通则

[关键词]文化财产 文化遗产 文物

〔中图分类号〕D99; 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2 ) 04-0047-0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169)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粤财教[2009] 400)、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A0CQN201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心研究员(广东广州,510275);赵亚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广州,510006)。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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