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文化财产” 一词混淆了现代文化财产与历史文化财产的区别,抹杀了 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且含义较窄,通常限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财产;“文化遗产” 一词则突出了 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避免过分强调物品的商业价值,且含义更丰富,涵盖了不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又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比“文化财产”更可取。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并传承中华文明,我国现行立法应将保护对象从“文物”扩大到“文化遗产”,将有关立法整合为一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 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通则》。
[关键词]文化财产 文化遗产 文物
〔中图分类号〕D99; 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12 ) 04-0047-0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169)、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粤财教[2009]
400)、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A0CQN201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心研究员(广东广州,510275);赵亚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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