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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

时间 : 2013-09-15 来源 : 本网原创稿 作者 : 中国(南方)学术网 【字体:
      [摘要]刑讯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运作中本有其特殊的功能。“海通”以来,西人却以之为中律野蛮的重要表征。甲午、庚子以后,西潮的影响愈趋扩大,朝廷和读书人开始自认野蛮,倡导包括废刑讯在内的带根本性的法律改革。修律大臣和朝廷高层并非从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而是从收回治外法权的视角去思考问题,骤然废止刑讯(只保留死罪可刑讯),将刑部、御史和督抚认为废刑讯将不利于审讯的谏言置之不理。结果废刑讯的谕旨实际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原来寄予厚望的西式审判厅之效果也不理想,反而导致讼狱积压、滥用非刑的恶果,于斯可见清季修律急于收回治外法权而不顾实际国情的特性。
      [关键词]清末修律 刑讯 口供定案 沈家本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 (2009) 05-0112-08

      *本文曾得到北京大学历史系罗志田教授和美国明尼苏达州立大学陈润城教授的指正,谨此致谢
      作者简介 李欣荣.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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